《工业产品新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收费取消了吗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来源:产品质量监督一处  点击:次
  (征求意见稿)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局、稽查局、省审评中心、各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日起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新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延续换证企业免审查、免检验问题。按照新通则的要求,所有符合延续换证条件的获证企业,均可提出免审查免检验的申请。企业申请免审查免检验时,需按照新通则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审查、免检验。
  二、关于发证产品发生变化的问题。新细则中未列为发证产品的,自日起不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至,日未完成审批的许可申请,终止许可审批。
  三、关于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对于质检总局发证的产品,企业申请以集团公司的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应按照新通则的要求进行办理。对于省局发证的产品,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在山东省,所属单位在其他省份的企业,山东省局将不予受理其联合办证申请;集团公司在其他省份,所属单位在山东省的,按照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质监局规定办理,如所属单位在山东省,可受理其单独办证申请。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许可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除提交新通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关于观察员派出的问题。自日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基层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观察员。接受委派的观察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观察员报告;未派出观察员的基层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观察员报告”栏目中填写“未派出”。
  六、关于工作文书的格式问题。自日起,使用新的受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详见附件。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新通则和实施细则,并按照省质监局现行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行政许可文书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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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02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
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
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本局:标准委,法规司、监督司、执法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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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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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用已取消
  自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5项、暂停征收7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共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项目。
  涉及质检系统的收费包括: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2项将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将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红色字体部分)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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