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对口协作 资金被执行转移资金是违规还是违纪

【原创】浅谈基层财务人员违纪
一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政治理论和文化学习不够。
二是财务不公开、不透明,给了财务人员可乘之机。
三是对财务失去有效监督,诱发了财务人员的贪念。
(一)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1.2.,,,,,,,
(二)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务监管意识,形成财务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落实财务公开工作,增强财务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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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3134 次  来源:中交二公局纪检监察处  作者: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根据管理权限,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对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落实;对责任人员责令做出经济赔偿或对违规违纪单位进行处罚的,根据处理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分&&& 则
&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留用察看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八)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局规定行为的。
&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或者对外出借资金的;
&(五)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资金运作办法行为的。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七)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其他情形的。
&&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章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处分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节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十七条 在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节&&&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二)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一)本人的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利用职权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一)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二)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十九条
 &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学历、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节&& 违反政令及局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第六节& 资产损失认定
&& &第五十九条 &&
&&& 101050
第七节&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外,对有连带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也一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应由集体研究决策而未经集体研究,未参与决策的人员或参与决策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有关人员或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以及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人员
第八节&&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130.5250100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九节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在单位管辖权限内的员工的责任追究,建议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提出:
(一)组织决定或主要领导提出;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三)业务部门履职、检查、审计中发现;
(四)检举、控告、举报;
(五)其它渠道提出。
第七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由领导研究后指定有关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提交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责任的,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局主要领导批示或相应会议研究决定实施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监察部门依照《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施办法》(二公纪监发[2011]818号)进行调查;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对不构成违纪,或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责任者,移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处理;需经济赔偿的,监察部门据本规定提出赔偿建议并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赔偿决定书并移交财务部门执行;
(三)经相应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责任追究的,下达决定书,其内容包括责任追究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七十六条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十七条 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员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责任追究材料归入被追究人员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第七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核查:
(一)发生经营性亏损或未达到利润指标的,由审计部门或业绩考核部门牵头会同监察部门组织核查;
(二)发生安全事故及安全管理中出现问题,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核查;
(三)发生除亏损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财务部门牵头会同监察部门组织核查;
(四)人事、财务、经营开发、施工、质量、技术、物资机械、劳务队伍、合同、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牵头组织会同监察部门核查;
第七十九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由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1999]308号)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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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ut type='hidden' value='&2016年重庆市经济运行情况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日)&2016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市经济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发展质量效益同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2016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558.7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7%,人均GDP达到57902元,增长9.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303.24亿元,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7755.16亿元,增长11.3%;第三产业增加值8500.36亿元,增长11.0%。一、农业经济整体平稳2016年,全市实现农业总产值1968.2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4.5%。初步统计,2016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3375.08万亩,粮食总产量1166万吨,分别增长0.7%和1.0%;蔬菜收获面积1120.59万亩,产量1875.13万吨,分别增长2.1%和5.3%;水果产量408.69万吨,增长8.7%。全市家禽、牛、羊出栏分别为24928.08万只、70.44万头、300.67万只,分别增长3.0%、4.1%、9.6%;生猪出栏2047.81万头,下降3.4%,降幅较前三季度收窄。二、工业经济稳定增长201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分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增加值增长0.5%,集体企业下降12.8%,股份制企业增长11.6%,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5.7%。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下降4.8%,制造业增长11.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7.1%。从主要行业看,全市规模以上工业39个行业大类中32个保持了增长。在“6+1”支柱行业中,汽车、电子、装备、化医、材料、消费品和能源等行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11.3%、24.0%、11.2%、7.7%、6.4%、8.5%和0.6%。 从企业效益看,1-11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20810.08亿元,增长11.4%,实现利润总额1332.85亿元,增长14.5%。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平稳2016年,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361.12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国有投资5805.44亿元,增长3.4%;民间投资8858.50亿元,增长11.0%,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51.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558.09亿元,增长4.7%;第二产业投资5666.36亿元,增长13.4%;第三产业投资11136.67亿元,增长11.9%。从投资的三大支柱来看,工业投资5663.73亿元,增长13.5%;基础设施投资5660.87亿元,增长30.0%;房地产开发投资3725.95亿元,下降0.7 %。从到位资金情况来看,2016年资金来源合计20073.73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国家预算资金下降8.9%,国内贷款上升2.2%,自筹资金增长9.5%。2016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4875.16万平方米,下降16.1%,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2998.92万平方米,下降18.3%;商品房施工面积27363.39万平方米,下降5.6%,其中住宅施工面积17932.69万平方米,下降7.5%;商品房竣工面积4421.30万平方米,下降4.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084.00万平方米,下降3.2%;商品房销售面积6257.15万平方米,增长16.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5105.46万平方米,增长14.0%。商品房销售额3432.00亿元,增长16.3%,其中住宅销售额2635.64亿元,增长17.4%。 四、消费需求稳中有升2016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271.35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实现零售额6219.27亿元,增长12.9%;住宿和餐饮业实现零售额1052.08亿元,增长14.7%。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实现消费品零售额6905.74亿元,增长13.1%;乡村实现消费品零售额365.61亿元,增长14.8%。从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商品零售情况看,16个大类商品有14个大类实现了增长。基本生活类商品增长平稳,吃、穿类商品增长15.1%;住房相关消费增长稳定,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22.5%,家具类增长17.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13.0%;通讯器材类保持高速增长,增长26.7%;汽车及石油类商品需求旺盛,分别增长18.5%和20.9%。五、对外贸易降幅收窄据海关统计,2016年全市实现进出口总值4115.10亿元,比上年下降10.8%,较前三季度收窄1.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652.73亿元,下降22.4%;进口1462.37亿元,增长22.1%。六、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2016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8%,构成居民消费的八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七涨一降”。其中,食品烟酒价格上涨3.6%,衣着价格上涨2.4%,居住价格上涨1.1%,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0.6%,交通和通信价格上涨0.6%,医疗保健价格上涨1.8%,其他用品和服务价格上涨2.6%;教育文化和娱乐价格下降0.5%。七、居民收入较快增长2016年,重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10元,增长8.7%;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49元,增长9.9%。八、货币信贷平稳增长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2160.0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8%。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31216.45亿元,增长11.1 %;本外币贷款余额25524.17亿元,增长11.2%,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24785.19亿元,增长10.7%。总体来看,2016年全市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平稳向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显现,经济增长新动能不断累积。今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和各项改革任务的深入推进,全市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附注:(1)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2)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4)2012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在全国统一选取了16万户城乡居民家庭,直接开展调查。在此基础上,计算了城乡可比的新口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进出口数据来源于重庆海关;人民币存贷款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2016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558.7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7%,人均GDP达到57902元,增长9.6%。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业统计的问题
问:夏粮和秋粮包括哪些?&如何获得晚稻数据?
答:夏粮即夏收粮食,指上年秋、冬季和本年春季播种,夏季收获的粮食作物,如冬小麦、夏收春小麦、大麦、元麦、蚕豆、豌豆、夏收马铃薯等。
秋粮即秋收粮食,指本年春、夏季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如:中稻、晚稻、玉米、高粱、谷子、甘薯、大豆等。
晚稻包括一季晚稻和双季晚稻,在现行统计制度中,一季晚稻和中稻是一起统计的,双季晚稻单独统计,所以无法单独测定晚稻数据。建议使用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数据。
问:牲畜出栏率的计算方法。
          期内出栏头(只)数(包括出售和自宰)
  出栏率————————————————————————×
       期初存栏头(只)数(可用上期期末头(只)数代替)
问:猪肉产量如何计算?&出栏头数、均重和产肉率如何获得?
猪肉产量&=&出栏肥猪头数 × 平均每头肥猪出售重量 × 肥猪产肉率(%)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组织开展的全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中包括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调查内容有生猪存栏、出栏、平均每头出售重量、出售价格、猪肉产量等指标。调查方法是生猪规模以上养殖户(单位)采取全数调查,规模以下养殖户采取抽样调查。产肉率是常识性指标,国家统计局每年开展专门调查对产肉率进行更新。
问:农用柴油使用量和农林牧渔水利业的柴油终端消费量数据有何不同?
答:《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表3-15中2009年中国农用柴油使用量为1959.9万吨,此数据是包括所有的农用生产和生活的柴油使用量,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0》表5-1中国能源平衡表(实物量)中的数据只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业的使用量,两者的口径不一样。当前位置:
新农合指南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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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肿瘤医院 来源: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
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报销、支付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四)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六)失职渎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四)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超过规定比例要求的;
(五)采取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延长住院时间等手段,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
(六)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成目录内药品和项目的;
&& (七)编造、虚报、瞒报、迟报有关新农合基金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运行政策监管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对医疗单位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或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拒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唆使或者串通他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干扰、阻碍、拒不执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
(五)有组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应依纪依法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事实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违规违纪行为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所得的;&&&&
(五)其他可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有效保障新农合基金运行规范有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查处不力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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