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协议书中房产过户一般是多长时间内完成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林芳 陈琅
  被告张某和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张芳(化名)。2011年底,被告张某和蒋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上作了明确约定。之后,两人到广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存档于离婚登记机关。《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座落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白鹤小区楼房一幢(原登记在张某名下),上饶市天骄小区楼房一幢(原登记在张芳名下),共二幢房子。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二幢房子产权(所有权)归女儿张芳所有,父母有权自由居住”。离婚后,被告张某和第三人蒋某居住在白鹤小区楼房中,张芳要求被告张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白鹤小区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被告屡次拒绝。故张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约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白鹤小区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归属原告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离婚后被告张某一直实际占有该房屋,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关系并未生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属诺成性的约定。被告张某与第三人蒋某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若本案被告张某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笔者亦同意第二种观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被告与第三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区别,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该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本案被告未主张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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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 一方不配合咋办
11:09:04&&&&&&&&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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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婚后吵架成为了家常便饭,后来双方都忍受不了,打算协议离婚,将房子给女方,剩下的积储给男方。昨日,作为当事人的吴女士,致电本报房产新闻热线诉说自己的疑虑,协议离婚后如果男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该怎么办?男方是否可以反悔起诉?
&&&&调查:一方不配合过户情况居多
&&&&这对结婚三年的年轻夫妇,婚后在福州共同出资,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已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日前,他们因感情等问题而离婚,房子则给女方。如今,女方则担心这是男方一时的情绪,将来可能不配合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或者反悔协议内容。
&&&&据记者了解,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如果遇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
&&&&记者还发现,协议离婚中,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等此类情况偏偏居多。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离婚或赌气离婚,离婚之后开始对房产分割反悔,从而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律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
&&&&对此,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表示,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如果一方反悔,出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情况。卓律师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
&&&&卓律师提醒当事人,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东快记者金宁津
(网络编辑: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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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今日说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分割在办理过户前是否可以反悔?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消息&记者马艳明&通讯员张瑾&&&&●案件回放&&&&何某(男)与周某(女)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育一男孩小何。2008年夫妻俩在A县购买住房一套,面积约130平方米,产权登记在何某名下。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并在县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女方周某所有,并由周某偿还余下的按揭贷款。●今日说法&&&&双方离婚后,男方何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周某名下。周某遂以何某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何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涉案房屋尚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其可以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有权不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何某在日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房屋归周某所有,何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周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何某协助周某办理A县房屋的过户手续。●法官点评&&&&黄冈中院民一庭法官刘小成点评:关于何某在房屋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涉案双方系纯粹的赠与行为,不附随其他限制条件;其二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三受赠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但本案中,何某与周某系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共同财产(房屋)的归属及其后续贷款偿还所进行的一种约定,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不属于财产赠与行为,况且该行为发生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再者涉案房屋属于何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何某个人所有财产。基于上述理由,何某在本案中不具备撤销赠与进而否定离婚协议约定的权限,何某以上述法律规定提出其可以行使撤销赠与进而不履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女方周某名下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能支持何某的请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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