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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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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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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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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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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受理机构    和硕县国土资源局决定机构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理地点    和硕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条件    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材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单位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若委托他人代理,需要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用地手续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6、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单位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若委托他人代理,需要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注:(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用地手续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若委托他人代理,需要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用地手续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原件);    5、土地权属调查表(农用地);    6、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注: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公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出让的农用地需提交此项);    9、其他证明材料。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住宅)    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若委托他人代理,需要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用地手续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6、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占用各村用地);    7、《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注:因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公证处的公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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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和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应达到法律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出租。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大体上应包括以下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土地地号、位置、四至面积等);地类和用途;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的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方式;违约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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