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头坏死挂什么门诊除新农合住院报销外门诊治疗有补偿金吗?

有残疾证双侧股骨头坏死门诊药费能报吗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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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残疾证双侧股骨头坏死门诊药费能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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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可以多报10% ,如果可以的话,建议你再想办法半个低保,还可以多报一些。股骨头手术的话,一般国外的骨头都不给报销,我父亲上个月做的手术就是这样的,换了一个骨头,骨头三万多没给报,报销完,总共花了四万块钱~我们就只有这个新农合,没有其他的~
要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股骨头坏死是否属于特种病,如果是特种病,去定点医院通过鉴定以后就可以报门诊费用了
您好,您有医保么?或者是新农合,都是可以报销的,您今年多大了?患病多久了呢?现在都有什么症状呢?股骨头坏死,一定要选择对的治疗方法,不可盲目治疗,早中期的患者,是可以临床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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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27岁|科室:外科
河北省威县人民医院
中医治疗股骨头坏死,通过补肾益精,肾精充足,骨造血有源,骨髓有生,才能使精血源源不断地化生。气血周而复始的循环是治疗本病的关键。治疗上通过物理治疗仪器的治疗结合中西药物,康复功能锻炼,以打通血脉,改善微循环为主进行治疗.建议患者发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越早治疗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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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治疗方法是是有一定效果的,是基于股骨头坏死的原因,缺血性原因,直接改善缺血修...
这种情况应该是介入的治疗,主要是改善血管的循环,对早期的股骨头坏死有效果的,如果...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帮助。DSA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检查。适合早日的股骨头坏死的血管介...
您好,这种治疗方法是很好的。从根本上进行治疗,快速有效的打通血运,恢复血液循环,...
你好,建议去正规三甲医院骨关节科诊治,遵医嘱治疗。注意减少局部关节负重,忌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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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科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新农合可以报销吗?
北科中西医结合股骨头坏死,合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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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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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肾病科 可以报销 用合吗北科中西医医院治股骨头坏死的科室是不是有大中华医学基...1北京华科中西医结合医院真的能治好我的股骨头坏死病吗我患有股骨头坏死有两年了,病情不断的加重,听说北京华科中西...山西的新农合可以报销吗,我在北京华科股骨头医院治病。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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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2015年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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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农合2015年补偿方案  一、住院补偿  乡级起付线30元,补偿比例100%;县保健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85%,其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5%;州级定点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7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900元,补偿比例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45%;被处罚的医疗机构起付线在同级基础上提高200元,补偿比例在同级基础上下调15个百分点。被处罚的医疗机构指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  二、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用于普通门诊补偿、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定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合农民在本县外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单人次门诊用药,急诊患者不超过3日量,普通患者不超过7日量。  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村卫生室为4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6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8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额为160元,不可调剂使用。  2、慢性病的门诊统筹补偿  可以补偿的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衰、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顽固性)、支气管哮喘、慢性青光眼、甲状腺功能低下、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  慢性病单病种产生的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80%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补偿所得)为2000元。  3、特殊病种补偿  特殊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特殊病种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起付线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每年计算一次。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认定程序按凉山州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凉卫办发〔2008〕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重大疾病补偿  按照《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发改委关于印发凉山州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凉卫办发〔2013〕75号)、《凉山州卫生局关于重性精神病日均医疗费用限额进行调整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54号)、《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发改委关于转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凉卫办发〔2014〕211号)》规定的重大疾病,严格执行相关病种定(限)费用标准及补偿比例。  四、住院分娩补偿  1、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价付费,限价标准(见《喜德县关于印发喜德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喜卫发〔2014〕111号)。  农村孕产妇在州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和剖宫产产生的住院费用,在限价标准内,经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每胎次补助5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  农村孕产妇在州外住院分娩的住院费用经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在限价内的,经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每胎次补助500元)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据实全额补偿。  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超过限价的,按总费用经项目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五、特殊困难儿童医疗费用补偿  参合特殊困难儿童患病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取消住院起付线给予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偿。新农合全年总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封顶线。特殊困难儿童名单由本县(市)民政局提供。  六、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补偿费用每人每年为1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七、医用材料费补偿规定(见附件:《凉山州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卫生耗材补偿方案》)  八、住院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2.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含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3.因自杀、酗酒、吸毒、自残、斗殴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国家和四川省基本药物目录、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农合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川卫办发〔2005〕301号)。  九、相关政策规定  (一)各级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进行协议管理。  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可对本县外相邻县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进行定点确认为基层首诊医院,原则上实行即时结报,补偿比例在本县同级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二)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2〕725号)和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规定,严格控制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产生本院门诊医药费用。并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检查、耗材费用,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和实际补偿比间的差距。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补偿比例必须高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5个百分点。  (三)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提高5个点的不再提高计算)。  (四)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等材料申请补偿。  (五)流动就业人员按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卫生局、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凉劳社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  (六)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含检查有关药品材料费)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医务科或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到同级医疗机构或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按照与检查医院级别相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七)参合农民一个月内(以30天计算)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因病情需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起付线不足的扣足即可;间隔一个月以上再次患病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  (八)新农合管理中心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同时患几种疾病,其中一种或几种疾病不在补偿范围内的,既可用于诊治可补偿疾病又可用于诊治不予补偿疾病的诊治费用均不予补偿,明确用于诊治可补偿疾病的部分费用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补偿。  (十)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号)和州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凉民发〔2008〕37号)要求,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将医疗救助代缴的参合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并做好新农合和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  参合人员同时又是医疗救助对象的,在新农合补偿后还需要民政救助的,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医疗机构应向救助对象出具补偿凭据复印件。
国家部委网站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部民航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能源局国务院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局国务院三峡办国务院扶贫办 省级政府网站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南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新疆香港澳门 四川省部门网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企业信用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采购网四川广播电视集团四川省政府参事室省地方志编委会 市州政府网站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县市网站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木里县 州级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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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农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农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制度,降低参合农民就医负担,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的筹集 (一)提高资金筹集标准。2013年新农合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80元,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70元。 (二)规范参合资金筹集方式。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方式一次性收缴,不得强制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截留和弄虚作假,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免费提供的专用收据。 (三)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二、调整门诊及住院补偿政策 (一)调整门诊补偿政策 门诊诊疗包括普通门诊(除静脉输液外的门诊诊疗)、门诊观察(含静脉输液的门诊诊疗)和门诊大病(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补偿费用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补偿执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所包含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个人自付费用不计入报销范围。 1.普通门诊。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20元。 2.门诊观察。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5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每人每日30元,累计每人每年1000元。 3.门诊大病。参合农民患有门诊大病,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1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3万元。 (二)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1.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2.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3.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5%。 4.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5.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转诊备案,并在县域外除市级、省级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保底报销比例20%。未经转诊备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保底报销比例10%。 6.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中药饮片及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德州市市级、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起付线降低200元,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7.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重大疾病在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70%。 8.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 9.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除《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形项目外,统一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 10.参合孕产妇住院自然分娩、剖宫产统一实行定额补偿,自然分娩补偿500元,剖宫产补偿1000元。 11.参合人员在同一参合周期、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首次扣除起付线,再次住院起扣除起付线的50%。 12.每日床位费补偿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元、18元、22元,不足补偿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 13.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 (三)提高累计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5万元。 三、调整时间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管理软件程序调整及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调整后的新农合补偿政策自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出台前新农合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全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 日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农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制度,降低参合农民就医负担,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的筹集
(一)提高资金筹集标准。2013年新农合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80元,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70元。
(二)规范参合资金筹集方式。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方式一次性收缴,不得强制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截留和弄虚作假,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免费提供的专用收据。
(三)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二、调整门诊及住院补偿政策
(一)调整门诊补偿政策
门诊诊疗包括普通门诊(除静脉输液外的门诊诊疗)、门诊观察(含静脉输液的门诊诊疗)和门诊大病(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补偿费用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补偿执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所包含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个人自付费用不计入报销范围。
1.普通门诊。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20元。
2.门诊观察。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5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每人每日30元,累计每人每年1000元。
3.门诊大病。参合农民患有门诊大病,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1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3万元。
(二)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1.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2.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3.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5%。
4.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5.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转诊备案,并在县域外除市级、省级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保底报销比例20%。未经转诊备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保底报销比例10%。
6.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中药饮片及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德州市市级、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起付线降低200元,补偿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7.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重大疾病在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70%。
8.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
9.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除《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形项目外,统一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
10.参合孕产妇住院自然分娩、剖宫产统一实行定额补偿,自然分娩补偿500元,剖宫产补偿1000元。
11.参合人员在同一参合周期、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首次扣除起付线,再次住院起扣除起付线的50%。
12.每日床位费补偿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元、18元、22元,不足补偿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报销。
13.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
(三)提高累计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5万元。
三、调整时间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管理软件程序调整及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调整后的新农合补偿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出台前新农合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全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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