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市场 1和2为夫妻关系 1为市场合同租用门面能上户吗商户,门面现已转让给3,现3为与市场直接签租人。

中级会计 考试相关
[中级会计]甲公司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180万元(日到期)。2012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公司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180万元(日到期)。2012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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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如原承租方(或业主)协助后承租方订立合同成功,且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有效,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孙洪侠自2007年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服装。日,孙洪侠与业主张兴华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孙洪侠承租张兴华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日,双方续签上述租赁协议,期限一年。日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2011年6月,原告刘潇骏与孙洪侠协商涉案门面房转让事宜,并达成,约定转让费为2.7万元。同年6月17日,刘潇骏向孙洪侠支付了定金1000元,后分两次支付了剩余的2.6万元。6月25日,孙洪侠协助刘潇骏与翟建军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年租金15360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他人使用。2011年9月,因效益不好,刘潇骏停止经营。张兴华与翟建军系。  刘潇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无效,返还转让费2.7万元。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不予支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达成的有效,因此,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门面(商铺)转让费,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门面转让费是指承租人(或者业主)将承租(或自己所有)的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也有房东向承租者收取的。费用的高低及有无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对门面房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  门面转让费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门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物以稀为贵,门面是有限的,当前承租人的承租期限届满时,如果他有优先续租权,后来者支付给他一笔门面转让费,将他的优先续租权购买下来,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后来者就能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门面。因此,门面转让费其实就是购买租赁优先权。  2.门面转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承租方对自己的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在初期拥有门面的人有机遇拥有门面,而门面的不可再生性产生垄断,后来者如果想要承租不得不支付转让费。因此,转让费实际上就是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  3.前承租人租赁某个门面后,在这个门面上进行长期经营,对该店面进行了装修投入,经营时又打下了良好的人脉基础,该门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给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因此,转让费实际也包含了一定的品牌价值在里面。  4.从另一角度思考,商铺的承租人在转让的过程中,其实是充当了中介的角色,转让费就类似于中介费。  可见,转让费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但每一组成部分均有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合理性。  门面转让费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转让费可以看做是市场经济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据此,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不能否定转让费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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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房子租给一个搞车内装饰的,当时合同上写的是一个门面1万1千块,两个门面共计2万2,我只收到3
wl0939iabs
请问我的房子租给一个搞车内装饰的,当时合同上写的是一个门面1万1千块,两个门面共计2万2,我只收到3千元,还欠我1万9千元。现在也经1年了,他觉得生意不好就不租了,但也没有钱付我房租费,他说给我打欠条,我以为只要有欠条和房租合同他也跑不了,可是现在也到欠条的付款日期面打不通电话,也找不到人,只有他的家庭住扯,我现在该怎办,我能要回来吗?
发表时间: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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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起诉要求支付并赔偿
回复时间: 21:38
那个人也就是一个赖皮,如果赶诉他他依然去付我房租呢
wl0939iabs重庆 重庆
法院强制执行
陶鑫律师重庆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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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重庆-沙坪坝区
根据你的陈述,我建议你起诉请求支付相应款项
回复时间: 23:05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重庆-铜梁区
只有起诉了
回复时间: 21:26
他那人也就是一个赖皮,我起诉他他依然不付我房租呢
wl0939i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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