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6破产职工退休年龄后退休的职工能领取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_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_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学习啦【公司变更/注销】 编辑:晓敏
  如果公司破产了,那么员工是不是有相应的赔偿?企业破产有什么情形?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破产员工赔偿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程序终止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已知债权人,并予以。
  债务人被宣告破,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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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注销】图文推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进行经济补偿?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进行经济补偿?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后,除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外,不应进行经济补偿。
首先,需要了解退休人员的性质。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应属于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劳动者指的是参加劳动的人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其二劳动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人,因此不属于劳动者。
其次,应了解经济补偿的性质。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计算基数、计算年限、限制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应当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导致劳动者即时通知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导致劳动者即时无需通过辞职;第二,在协议解除中,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动议的;第三,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的;第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五,劳动合同期满。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想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不能适用此规定;第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劳动者,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因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不应进行经济补偿。
其次,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一样,达到退休年龄的,从领取退休金起,劳动合同即终止。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国家仅就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而并未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劳动合同经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解除者除外),或者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强迫劳动,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立法作了完善,不仅规定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规定在劳动合同由于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而终止时也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但只限一种情况,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即退休的情形。
因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然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交费年限不够而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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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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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国企改制补偿与退休工资
来 信 人:
来信日期:
信件编号: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好:
&&&&&&& 我叫印家来,1956年出生,现年57岁.1979在辰溪孝坪煤矿(地区下放单位)参加工作,从事煤矿井下掘进工作.自从2011年底宣布改制,我矿职工一律一次性补偿安置费.
&&&&&&& 国家破产法规定达到年限55岁可以退休拿养老金,我矿有2批名单,我在第一批名单,为何第2批名单拿到职工补偿安置费,而且可以正常退休。为何第一批却拿不到职工补偿安置费,孝坪煤矿是2011年底改制,那个时候我还没有退休,按国家规定我应该享受这个一次性补偿安置费待遇.
&&&&& 另外还有一件事情是退休养老金的问题,我是55岁退休,工龄32年.我的社保金从55岁补交到60岁.养老金却是拿55岁的工资,请问我多交5年养老金去哪里?
&&&& 请有关部门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没有得到合理解释,我将问题反应上一级政府.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政府
处理时间: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印家来同志:
您好!日,您的信访件收悉,现对您信件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安置费问题。
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有严格的时间界定的,孝坪煤矿破产改制界定日期为日,2011年底在职人员进行一次性安置费补偿,而你的退休手续2011年11月省人社局已审核批准,2011年12月底之前办理完毕,2013年元月份已领取退休养老金,因而系孝坪煤矿退休人员。而改制后才进行特殊工种认定退休或正常退休的人员,改制时均属于在职人员。
二、关于企业职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根据湘人社发〔2011〕9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点“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应按《湘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费后,提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的规定,孝坪煤矿于2011年12月底破产,你于2011年1月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2011年11月,经孝坪煤矿申报,县人社局已按程序向市人社局办理了审核审批手续。故应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金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2、根据湘人社发〔2011〕91号文件第二点“因原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的规定,日孝坪煤矿破产后,该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人员不须再缴纳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费。
辰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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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李女士:我是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破产,我现在自谋职业。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原标题: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主持人:
张昕宇热线电话:
0乌鲁木齐市民李女士:我是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破产,我现在自谋职业。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依据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区属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函》规定,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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