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公司保证保险的保金是多少

中国平安贷款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所属类别 :
中国平安推出的由保险公司担保的个人或贷款业务,这种贷款模式无需抵押,但仍需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具有还款能力才可以办理,相当于由平安集团做担保。贷款者要在拿到贷款后向平安集团一次性缴纳保险费,银行利息和每个月还款额会在每个月定期扣除。
外文名称 Pingan
主要模式 贷款
进驻日期 <p class="cardlist-value" title="
根据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任何贷款均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险贷款可用于任何合理的的资金周转与应急或资金短缺,包括购买物资等。 大家都知道,在没有抵押品是不行的,而平安集团新推出的“信用保证保险”则解决了该问题,贷款人没有抵押品,银行担心客户还不起款,无法控制风险,银行于是把交由平安控制,平安来验收客户资料,如果平安经过审核,确定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则与客户签属“信用保证险”保单,有了信用保险的客户,相当于有了平安集团做信用担保,可直接带上信用保单到合作银行签属“”合同,合同签完后,则合作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放款到申请人帐户。(提示:平安的信用保证保险费不用客户事先交费,保险费会在贷款下来后一次性全部扣除,银行利息和每个月还款额会在每个月定期扣除) “平安易贷险”“平安易贷险”之前在作为试点,又称“信安易贷”,由平安信托直接放款,拥有18家营业网点,近两个月放款量平均1.2亿,平均每月有7000名客户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客户约4500名,审批通过率达到65%,大部分客户审批额1万-4万,少部分批款额为4万-6万,极少数优质客户可批款7万-10万元。作为第二个试点城市运作也相当成功,2008年平安易贷正式进驻内地市场,陆续在、浙江、等地区开业。
1万-15万,免抵押、免担保,放款速度快:1-3个工作日(视客户的资料完整程度、职业状况等因素而定),但是保费相当高,以10000元贷款1年为例,光是保费就需要2100元(保费按照每个月2.6%计算),但是平安易贷的还款方式是每月偿还,使得实际占用的资金只是放款的一半,使得实际保费高达2.6%×2=5.2%每月。
“平安易贷险”承保的贷款可用于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上班族、个体工商户和的一些经营需求均可申请贷款,如旅游、学习进修、房屋装修,购买生产设备等。 投保“平安易贷险”的投保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年龄在21-55周岁,在申请城市生活,在现单位工作满6个月,月收入满2000元。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合作银行既可以承诺贷款迅速到帐。
最轻松的贷款渠道。无抵押,快捷!申请人只需年满21周岁,月收入2000以上,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初次合作即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个人.每月轻松还款 还款期限可分为12、24期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挑选最适合的一款! 量身订做,满足您的不同需求贷款额度:10,000元——150,000元. 具有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年龄在21-55周岁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现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或自营1年以上)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工作证明 住址证明
中小企业贷款
小型企业贷,无需抵押,审批快捷,初次合作额度最高可达15万元,是小型企业首选贷款方案。每月轻松还款 还款期限可分为12、24期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挑选最适合的一款! 量身订做,满足您的不同需求贷款额度:10,000元——150,000元 在,江阴,宜兴工商局注册的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含1年)公司营业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公司收入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新一贷”是平安银行专为拥有稳定连续性工资收入人士发放的,以其每月工资收入作为贷款金额判断依据,用于个人消费的无担保贷款。”无抵押贷款服务,既:无需房产抵押,无需担保,完全凭借个人信用就能贷到一定数额的贷款。
申请平安新一贷贷款条件
1.年龄:25-55周岁,具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领有第二代身份证; 2.收入:在现单位连续工作至少满3个月(部分人群需满6个月),且近半年月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部分城市(深圳、广州、上海、杭州)不低于4000元 3.信用要求:一定要有信用记录,使用过,做过房贷、车贷、或帮人做过担保。 4.本业务暂时在深圳、广州、上海、杭州、福州、厦门、泉州、东莞、惠州、中山地区开放。 5.人群:拥有稳定连续性工资收入人士发放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也可以做的。
办理平安新一贷贷款材料证明
1、身份证;(二代身份证)2、居住证明;(租房:租赁协议或暂住证,自有房产:房产证+户口本)3、工作证明;4、贷款用途证明;5、近6个月银行代发薪记录。
平安新一贷款特点
无担保 - 无需任何抵押、无需任何担保,您的信用就是最好的贷款通行证 放款快 - 资料齐全,最快1天放款,更有独特的远程审批模式,让您只需上门1次,即可获得无 期限长 - 可自由选择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还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 用途广 - 买车、装修、旅游、进修、留学、婚庆、医疗等更多无担保贷款用途 轻松还 - 以贷款5万元、利率3年为例,月均仅190元!(仅供参考,最终以银行审核为准,需另收账户管理费) 中国即:平安新一贷的贷款额度为3万至50万元之间,还款期限分为12、24、36个月三种,申请人可以按月还本付息,也可以提前还款。
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证明(,或者单位开的证明均可,如有社保卡更好) 收入证明(网银发放的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帐,现金发放的提供近期一个月的银行单) 住址证明(租房合同,近期交水电费的单据或寄到家里的信用卡) 同等条件下有物业证明的审批额度和通过率相对较高 视申请人具体情况具体的资料也有不同,可在本地信贷专员处详细咨询。
“平安易贷险”投保条件非常低,只要是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收费方面,平安产险收取一定的信用保证保险费,但是保费相当高,以10000元贷款1年为例,保费需要2100元(保费按照每个月2.6%计算),但是平安易贷的还款方式是每月等额本息偿还。合作银行则对贷款按正常利率收取利息。 还款介绍 视乎申请人选择的偿还期数,每个月为一期。可以1年,2年。以放款当日日期为准,偿还期内每月相同日期为还款日,银行自动在放款的上扣除还款金额。每月的还款金额,在还款日之前会进行短信提示。
日,(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与(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在上海正式签署开展全国个人小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合作将拉开平安产险与光大银行全国性合作的序幕。这就意味着个人这种原本只有个别城市和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的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惠及全国。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平安产险将与光大银行共同合作,向个人客户提供短期小额业务。平安产险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一项创新的保险产品即“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就能帮助客户从光大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 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宋光洙向记者介绍,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的推出,满足了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的需求,填补了国内信用保险领域的空白,受到市场的欢迎,反响热烈。自2007年底平安在上海开始实践“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的创新业务模式,之后在、无锡、、宁波、、广州、等20个城市与多家地方性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量逐年攀升,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步伐坚实稳健,已帮助近8.5万客户在银行获得小额贷款。 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表示,光大银行一直注重产品创新,诸多新兴业务迅速成长。此次光大银行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作为个贷创新产品给予了重点支持。目前市场上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服务对象往往是有稳定收入来源、有一定资产的中高收入者。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更有着非常庞大的贷款需求,但他们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顺畅地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这正好为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业务前景广阔。光大银行和平安产险公司在此背景下推出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总对总”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有效地解决了个人消费信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对鼓励和引导个人消费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推出纯粹信用贷款的银行并不多,且门槛都很高。如浦发银行的“万用金”、的“白领通”、南京银行的“信易贷”等,但这些业务通常针对公务员、大学老师、医生等特定中高端人群放贷,对申请人收入有严格的要求。相比较而言,“平安易贷”产品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客户群体,区别于银行的高端客户。其创新在于:投保了这个险种,没有抵押物的中低收入者也可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还不上钱,由保险公司来“买单”,但是,申请人毁了自己的信用记录。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评价说:“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信用保险,这其实是银行该做的事,但由于很多原因,银行没有顾及上。现在保险公司介入,确实是个创新。”
贷款机构:中国平安
机构种类:小额贷款银行
贷款种类:纯信用无抵押贷款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贷款额度: 1.00 - 50.00 万
适合地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贷款币种:人民币
适合人群:员工,公务员,律师,教师,人,个体工商户
:12.00个月 - 36.00个月
办理时间:1天
贷款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创业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
其它费用: 管理费1.9%
产品介绍:该贷款种类是中国平安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辽宁、四川、湖北、云南、海南等省市推行的一种纯信用贷款产品,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贷款期限由三种选择: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产品优势:1、无担保;2、放款快;3、放款额度高;4、申请简单;贷款条件:1、25周岁到55周岁;2、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部分客户需6个月);3、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申请资料:1、二代身份证;2、收入证明;3、工作证明;4、贷款用途证明;
平安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简介中国平安银行(深发展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平安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币汽车贷款(不含二手汽车贷款)。平安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特点- 贷款对象灵活――个人和机构都可申请; - 担保方式多样――可采取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 贷款额度高――最高可达车价款的7成; - 贷款期限长――最长可为3年; - 还款方式灵活――可选按月等额、递减等多种还款方式; - 到期通知――平安银行独有的“金卫士”到期短信通知服务,在贷款每期到期前提示您及时准备资金,周到又贴心。贷款利率平安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公布的同期商业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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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放言要做消费金融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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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陈婷婷)互联网营造了新的生态环境,正在不断渗透到金融服务领域,中国平安继把“互联网+”列入战略棋局后,日前更提出互联网金融业务整合新构想。中国平安对外高调宣布,将整合内部重叠的信贷资源,打造“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欲做消费金融服务老大。如此一来,陆金所的业务将面临瘦身。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陈婷婷)互联网营造了新的生态环境,正在不断渗透到服务领域,继把“互联网+”列入战略棋局后,日前更提出互联网金融业务整合新构想。中国平安对外高调宣布,将整合内部重叠的信贷资源,打造“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欲做消费金融服务老大。如此一来,陆金所的业务将面临瘦身。平安对外宣布,将旗下多个相关业务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此次整合涉及到平安旗下的平安直通、陆金所和平安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以下简称“平安信保”)三个模块的业务管理团队。一旦整合完成,平安信保所有业务将注入“平安普惠金融”名下,注入的还有平安直通的贷款业务以及陆金所的P2P小额信贷业务。不过,平安官方回应,目前是一个战略构想,还没有最终整合完成的时间表。目前,市场上仅有中银、北银、捷信等为数不多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几大电商平台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消费金融市场是有待开发的大蛋糕,市场格局尚未定型,平安整合全集团资源全面进军这一市场,做老大并非难事。对于此次资源整合,平安的初衷是服务小微企业,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及满足个人消费金融需求。对此,平安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所整合的业务涉及客户群相似,整合之后各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规模效益。据了解,平安直通除了贷款业务外,还有电销网销的保险业务;陆金所包括的业务也不限于P2P,还有投资业务和理财业务,更重要的其还是一个金融产品交易平台;而脱胎于平安信托个人消费信贷事业部的平安信保,则专注于线下经营小额个人无抵押消费贷款业务。平安表示,新的业务集群将协同线上线下,打通目前“天地网”资源。其中,“天”指的是平安直通贷款平台,“地”即平安易贷平台,“网”则指陆金所的P2P小额信贷平台。平安内部人士解释,此次资源整合,以平安信保为主线,平安直通贷款和陆金所的P2P为辅。如此一来,陆金所持有的国内最大的P2P业务将实现移植。未来,计葵生所统领的陆金所将更加聚焦于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并形成与产品端的区隔和分工,从而更好地发挥线上客户获取方面的优势。平安相关负责人解释,陆金所的定位类似于金融界的天猫,向金融开放。平安官网披露,平安直通贷款连续三年增速超过100%;陆金所更是全球前三、国内最大的P2P平台;而平安信保更是胸怀大志,提出在2017年线下门店突破2000家,为集团贡献20%年利润。不过,当平安信保被“平安普惠金融”取而代之,这样的梦想是否还会继续尚不得而知。内部资源整合带来的直接影响将是人员的变动。来自韩国的平安高管赵容奭将领衔整个普惠金融业务线。赵容奭也可称得上是平安的一员老将,在七年前同韩国花旗小贷团队一起进入平安,目前扮演着平安信保掌门人的角色。而在其开拓下,在平安整盘棋中,平安信保的业绩可圈可点,连续四年实现盈利。除此之外,平安还将在风控、、产品等多个条线引入“外脑”,来自韩国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地,这将是平安十年多来再次大规模引入“外脑”。对于市场关注的平台整合之后面临的人事调整问题,平安官方回应,将进行管理整合,但会保持团队稳定。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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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2.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3.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二)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财险业务,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三)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 (大多仅限于信用借贷和信用买卖)要小于保证保险(适用于一切债务履行)。  (四)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约保证保险  自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提高对消费信贷重要性的认识,抓住这一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并作为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的重要内容开展起来。在保证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应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之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担保环节的操作模式大致是: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财产保险,此外还要求房产商提供全程或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及回购承诺,并开立保证金专户,以按揭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相应款项;汽车消费信贷中,同样除设定所购车辆的财产抵押担保外,还需汽车经销商提供信用保证。应当说,这种业务操作模式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数量不断增长、业务品种的日益齐全及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这一业务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履约保证保险在有效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环节和手续,但同时第二还款来源的筹码全部落在了保证保险上。所以,银行怎样有效利用保证保险,充分维护自身资产质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证保险手续,合理合法转嫁授信风险,则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银行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是否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变更的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险单所确定的条款进行修改。但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对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则又明确赋予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权利。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归根结底是双方当事人就共同事业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种“合意”的书面体现。保险合同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出现,是由“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相对特定,而另一方主体不特定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绝非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权利义务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轻重之分。所以,换言之,对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修改、变更和补充。  (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在肯定了上述问题后,随后便面临第二个现实问题: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的范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人当然愿意尽量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增加免责条款,降低保险赔付的金额。但作为银行而言,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除依靠借款人诚信履约外,则主要仰仗于保险人的如期如数赔付了。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则须在投保初期作好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协议工作。如前所述,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非危险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因此,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则,不能在保证保险中适用。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约定:只要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拖欠贷款本息未予偿还的,就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而不论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还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银行应尽量以贷款本息费是否已按期收回作为衡量保险事故的标准与保险人订立补充协议,而不宜以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原因作为尺度进行约定。  同时,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银行应争取只限于法定免责事由,而不宜任意扩大。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对被保险人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相对人(债务人)可资援引的约定免责事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义务的。  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对保险赔付的范围约定。仍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若债务人已连续三期未予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此情形已属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而此时保险人赔付的应是全部贷款本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呢,还是仅赔付应还未还的已逾期贷款本息部分?笔者认为,这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如何约定。若就此问题未做出明确约定,则保险人仅赔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更符合保险的法律特征,即对已形成的损失进行理赔。但若反之,保险人则只能依约进行全额赔付,这恐怕也可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吧。所以,银行在此间期待获得怎样的赔付,应以书面形式与保险人、投保人明确约定。  (三)确定合理适度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的最高限额。银行贷款发生逾期后,则产生逾期利息、复利,若向债务人依法进行追偿,则还可能产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保险人对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大多仅限定为贷款本金及合同期内正常贷款利息。如此一来,则将罚息和费用部分抛除在外了,意味着银行将有一小部分权益无法通过保证保险获得实现。而这在债务人亦无力还款的情形下,则只能作为坏账损失进行核销了。所以,确定合理适当的保险金额将直接关系到最终债权的实现程度。实践中,有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是以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人也太多能够接受。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较为可取的。经测算,正常贷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将罚息及部分费用涵盖在内了。  (四)履约保证保险应与其他财产险种相独立  实践中,一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续缴车损险、盗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保费时,已一次性缴纳保费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失效。该条的设定,对保险人有效提高其他财险的保费收入固然意义重大,但对银行而言,则可能利益受损。银行已督促借款人(投保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约保证保险三年的(或更长期限)保费,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而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理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至于车损险、盗窃险等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人免除的应是该险种项下的保险人义务。因此,上述条款的设定有违诚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对已签订此类保险合同的银行,应积极行使权力、避免此条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1.对已出现逾期的贷款,银行应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到期前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赔付申请;2.对贷款偿还正常但车损险等险种即将到期的,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缴存下年度保费,否则有权以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  (五)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已呈多元化趋势,虽在业务分工上并无本质差别,但在偿付能力上却有大小之分。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讲,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贷款期限长。所以为了全面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企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银行在叙作履约保证保险时应尽量选择实力强、规模大、信用好的保险企业进行业务合作,以便有效防止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银行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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