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在营改增后营业税未缴纳之前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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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营改增起始日之前已经开始按营业税缴纳的跨期服务收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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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是否是起始日之后改开增票交增值税 or&&继续按营业税交到完为止?
2、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跟开发票没有对应关系,交税按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有可能出现9月1日前确认的收入已经缴纳营业税了,9月1日后会出现给客户补开发票的问题,届时我开具什么发票?服务业发票可能已被收回,开具增票我又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难道再缴纳一遍增值税?如果不想缴纳,如果过增值税申报关?在 “未开发票栏”里填负数?税局让填吗?
3、还有反过来的问题,服务业收入已经开发票给客户,但尚未开始服务业作业,收入也没有确认,9月1日之后开始确认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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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开票的,涉及9月以后的服务.虽已收款,建议先不申报营业税收入,9月1日后再开发票.
2. 已开票的,已按营业税缴纳的,不再处理.
谢谢,情况非常复杂。我是按确认收入时点缴纳营业税,跟开具营业税发票基本没有关联关系。
存在一个收入已确认,税已缴纳,但没开发票,也存在发票已经开了,但收入尚未开始确认,也没有交纳税款的问题。这事情发生在9月1日临界前后,很复杂。
& &是个大问题,希望能妥善解决。
税局的大爷们能不能下一条规定:凡是7月31日前已经签订的服务业合同,继续按营业税缴纳到完毕为止。如信不过纳税人,可以让纳税人把这些合同清单到税务局备案。这样对企业、客户、税务局都很舒服。一刀切,就出现一个合同9月1日前缴纳营业税,9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一个价内税,一个价外税,如果这样,难道因为这个服务合同发生的购进材料也分开按比例分摊抵扣吗?有没有上海的已经经历过的出来介绍一下经验?
再问一句:理论上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按说我因为服务项目专门的购进物品是可以抵扣了,但临界期如何处理?前半截缴纳营业税,不能抵;后半截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了,且不说我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即便取得,我怎么抵扣?哪位见过同{:mad:}一张增值税发票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的?
本帖最后由 zxbdhp 于
18:39 编辑
(Z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
& & 案例  
& &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从日起,被认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日,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我公司预付款30万元,我公司将于日前完成广告的制作。目前,广告正处于制作过程中。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 & 专家把脉
&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规定从日起,在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目前很多签订跨年度合同的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时间问题存在疑虑,不知如何判断跨年度合同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 &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确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的3种不同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是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规定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属于第一种情况。目的是为了让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和组织上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准备工作,以便进行宣传,使社会周知。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 & 对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营改增&相关规定公布后的解读中明确,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结算的时间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如案例中的情况,在日前已经收款,但相关服务在日之后才提供。这种情况下是以收款还是提供服务来判定业务发生时间?考虑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以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存在跨年度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应以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定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日;提供应税服务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孰晚之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应税服务完成之日是在日之前,还是之后来判定。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缴纳的税款应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 & 另外,对于日后,因发生退款申请退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此,建议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此类跨年度合同,对已经履行纳税义务但并不是存在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而错缴了税种的纳税人,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进行从轻处理。
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一)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财税[号)
  (三)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号)
  (四)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号)
  (五)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1、营改增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试点实施办法41条)
2、关注特殊情况的处理;
3、营增混合抵扣问题在试点期间将会存在。
我们公司也出现了楼主目前的情况,就是不知道如何解决。楼上的这个案例是税务局网站上关于跨期服务的,但是这个案例对我们遇到的问题并不适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就要缴纳税款,但是营业税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现在要怎么办?
你好,楼主,我想咨询您这个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现在我们企业也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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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因营改增引起口径变化致前7月中央营业税收入大增
时间:日14:43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介绍,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体制调整引起的口径变化,1至7月中央营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中,营业税执行数为预算数的3049.5%,执行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022.9%。财政部介绍,5月份以后入库的营业税由地方收入调整为50%归中央(5至7月合计1160亿元),因体制调整引起的口径变化,1至7月中央营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作者:5至7月合计1160亿元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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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你以前的应缴营业税照缴不误
时间: 15:59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自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虽然日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税务机关对营业税的纳税检查并不会停止。《中华......
&自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虽然日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税务机关对营业税的纳税检查并不会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基于上述规定,日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新发生的纳税义务改征增值税,但之前已经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并不能 &一笔勾销&,一旦地税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税问题,只要未超过追征期,依旧可以追缴、处罚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全面&营改增&后, 以前存在的营业税问题可以&一笔勾销&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案例一:A房产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于日前取得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记入预收账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日&营改 增&后,在当月按3%预征率预缴了增值税。2017年4月,某地税稽查局在对A房地产公司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如下处 理: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被查单位日按合同约定取得的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已经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申报经补缴归属期为2016年 4月1日-日的营业税50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已经预缴的增值税,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或留抵。
   案例二:B公司自2016年1月到12月出租房屋给另一家公司,合同约定日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10万元。B公司在日收 到10万元租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2017年4月,某地税稽查局在对B公司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 行了如下处理: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B公司预收的10万元房屋租金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应申报补缴归属期为日-日的营业 税5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日10:51&&&&&&&&
徐海波&&&&&&&&来源:金融时报
  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规定自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得到加快发展。
  我国现行银行业营业税征缴规定及问题分析
  (一)银行业营业税基本规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金融机构营业税税基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二是融资租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租方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三是买卖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四是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目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市区7%,县镇5%,乡村1%)、3%和2%,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名义税率为5.6%。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2004年起,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调整为3%,加上附加综合税率为3.36%。
  (二)现行征缴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银行业营业税计征范围不合理。目前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二是营业税无抵扣项目。银行业成本费用支出如购进IT设备、电信服务等支出中所含税款均不可抵扣,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出口型金融业务无法享受到退税优惠,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
  银行业“营改增”构想与影响测算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构想。基于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以及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和征管方便等现实要求,我国银行业“营改增”进程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以基本免税法为基础,同时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以免造成财政大幅减收;第二阶段,随着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择机过渡到基本免税法;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向“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方案靠拢。
  (二)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构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服务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服务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1.银行业“营改增”对银行利润影响简化测算。本次参与调查的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4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城市商业银行8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8家。第一,存贷款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对于存贷款业务,银行业“营改增”后,原先缴纳的营业税转增为银行的利润,而后对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开征增值税,原先缴纳营业税与新开征增值税之差作为实际的银行利润变动。在各档增值税率下,6%的增值税率使得银行利润小幅增加,11%的增值税率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二,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根据样本数据,显性收费业务中成本费用占其收入的比重为31.3%。通过对部分样本银行的调查走访,其成本费用中60%左右是人员费用,不能进行抵扣,剩余的40%左右是IT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为可抵扣项。因此,如果增值税税率为T,则其最终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的增值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T。在6%的增值税率下,银行业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三,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总利润变动,根据年32家样本银行数据,实施营改增后,若增值税税率为6%,则银行利润平均增加5.31亿元,增幅为3.92%;若增值税税率为11%,银行利润减少9.71亿元,降幅为7.17%。如税率达到13%以上,则对商业银行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2.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即增加的银行利润为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32家样本银行营业收入占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92.8%,在各档增值税税率下,得出改征增值税将使大连市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在6%或11%的增值税税率下,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结论与思考
  综上,根据样本银行数据测算,若银行业增值税率初步为6%,将使商业银行利润增加3.92%,地方财政收入微降0.90%;若税率定为11%,商业银行利润将下降7.17%,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5%。两种税率对商业银行和地方财政影响均在可承受范围内。一是“营改增”初期的税率设定应注重平衡银行利润与地方税收的关系。在银行业“营改增”初期,为避免对银行利润和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波动,宜选择尽量平衡银行利润和地方税收的增值税率,以保证增值税改革平稳推进。基于银行业业务发展现状,短期内对存贷款业务和显性收费金融业务课征的增值税税率不宜超过11%。长期看则向允许抵扣的免税法靠拢,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优越性。二是通过“营改增”,从税制上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中间业务。从测算结果来看,“营改增”后,显性收费金融业务在各档税率下,对商业银行利润变动影响均是增加利润。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经营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显性收费金融业务,既可以摆脱存贷款利差收入的过度依赖,也可在税制改革中获益。三是税制确定应重点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上所作测算有一个前提,即根据现行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全额归地方所有。但增值税毕竟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从长远来看,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中央必将从中分成,由此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应是税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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