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占房照是不是另外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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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继续占用房屋是否妥当
作者:莫寿孟&&发布时间: 17:09:26
2006年11月25日谢某的家婆周某与杨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周某将合同项下的房屋转让给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于2006年12月1日取得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实际使用房屋。谢某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与杨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谢某又提起析产继承纠纷之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谢某所有,该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政府部门于2011年6月24日决定注销杨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杨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维持政府部门作出的注销杨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判决已于2012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7日谢某提起财产损失赔偿之诉,认为法院已判决讼争房屋归其所有,但被告(杨某)没有合法依据,长期占有其所有的房屋,应构成侵权,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占用讼争房屋造成的损失72000元。被告辩称周某和谢某(原告)均未向其交付过房屋,其也没有占用过该房屋。且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其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属其所有,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前,即使占有该房屋也是合法占有,并未侵犯谢某的合法权益。虽然原告依据生效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另一行政判决中才确定被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因此,被告认为在该行政判决未生效之前即使其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属合法占有、使用,故原告诉称被告占用其房屋,对其房屋构成了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自原告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至原告实际占用讼争房屋之日止,在此期间被告是否占有本案讼争房屋;若占有,是否属于合法占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于2006年11月25日与周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杨某据此于2006年12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谢某经由另一生效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在谢某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前,杨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的事实明确。在另一执行案中,杨某作为案外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法院递交《异议书》,指出讼争房屋一直由其管理和使用。由此可见,直至2011年8月16日止,讼争房屋仍由杨某管理和使用。至于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执行终结的2013年1月23日期间杨某是否占有讼争的房屋,依据现有证据确无法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结合杨某在此期间前一直管理和使用讼争房屋的事实,杨某应对其在此期间并未占有讼争房屋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杨某并未就其该项主张提出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推定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杨某占有本案讼争房屋的事实。
根据已查明事实,谢某依据生效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另一生效行政判决(2012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杨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应依法确认本案讼争房屋于2009年1月5日起归谢某所有的事实。但是由于杨某并非谢某诉周某析产继承案的当事人,无从知晓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已归谢某所有这一事实,故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被生效判决确认撤销前(2012年8月3日前),其占用讼争的房屋并无不当。自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杨某明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撤销,其继续占用讼争房屋,缺乏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在据实查明原告谢某租金损失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谢某赔偿相应损失。
在本案之前,围绕讼争房屋已引发一系列民事、行政诉讼和形成执行案件,在上述相关案件中所形成的相关证据,应当作为本案的辅助证据,某些证据甚至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因此,诉讼过程中,法官查明事实准确与否关乎论理说法是否妥当。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因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在本案中,谢某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于2009年1月5日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杨某并非作为确认谢某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无证据表明杨某明确知道该案的判决结果,且此时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时才对讼争房屋的物权消灭。故应认定杨某在撤证前对该房屋的占有属合法占有,谢某要求杨某自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赔偿租金诉讼,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的上述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同时注意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喜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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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交易,买家一次性付清钱款,是不是要等完全的拿到了房产证才能给钱?或者说钱款是怎么交易的?
江西 上饶 德兴市发表时间: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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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分步给的,在过户后才会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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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交易
律师回答共 1 条
1387066****
建议产权过户前不要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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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买,拆迁的赔款一般都会陪一套小区给你,剩下的面积再按一平方多少钱的陪给你,
其他回答(共3条)
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是一样可以买卖,就像城市的城中村的农民房一样没有房产证证一样可以买卖,只不过是签合同时候要严谨一点,保障自身利益。
不需要买,拆迁的赔款一般都会陪一套花园小区给你,剩下的面积再按一平方多少钱的陪给你,
建议农民房屋买卖要慎重处理,否则一不小心会鸡飞蛋打。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s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aeim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也不能擅自赠与或买卖。所以,综上所述,由于你不是那个村的村民,不能在那个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尽管有村委见证,县国土局也不会给你办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县房产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你办理《房产证》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过户情况下房子只能说私下是属于你的,但不是合法的,土地以后增值也就不可能完全是你的了当然所有这些也仅仅是供你参考而已,如果你能够摆平所有的政府部门,能拿到合法的(至少从表面上)各种手续,买上还是可以的,至少也是相对保险的一种投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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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房屋被房开商占了,我被占的房屋是有房产证和土地
wl7490yrct
律师你好;我的房屋被房开商占了,我被占的房屋是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但是现在房开商只给我办理房产证,他说我的土地使用证自动废除而不给我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开商这样的说法合法吗,如果房开商这样的说法不对,我应该怎么办,请求律师帮助我一下。
贵州 遵义 赤水市发表时间: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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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各方面情况的。如需更多帮助,可以查阅我们的购买商品房全程法律指导及风险防控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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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制集体财产现在被他人侵占,房产证写的是集体所有,现在被这一个人私下买卖,怎样维权?为谢!
wl4968arle
集体制集体财产(主要是房产)在厂子倒闭后被厂长跟心腹员工勾结并采取手段私自侵占,时隔十几年,其他员们发现房产证写的是集体所有,现在被厂长授意心腹员工私下买卖(打白条),现在应该怎样维权?为谢!
四川 乐山 沙湾区发表时间: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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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收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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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应该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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