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缴.请问:实际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终止之日具体是指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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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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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2015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月份为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
2015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月份为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频道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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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结束时间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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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结束时间什么时候?是哪天?关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一般来说是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具体结束时间请看下文介绍。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结束时间哪天
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了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结束时间应该为:日。(具体时间请留意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6、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查账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7、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纳税人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广州成洋会计事务所 广州市成扬税务师事务所
广州市成洋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健梅女士和陈锡山先生于2009年合伙创立的,并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 我所具备从事经济鉴证业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外资企业审计、税务代理、会计电算化验证、代理记帐、统计调查等资格。客户范围涉及金融、制造、交通、高科技、水力电力、商业、饮食、房地产等各领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可承办全国范围会计公证业务,具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审计经验。 我所创始合伙人均具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创始合伙人杨健梅女士于199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审计专业,曾在广州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大型基建项目,包括项目...[
审计年度业务中,我所负责过广州市房地产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公司、广州市工程承包总公司、广州污水...
长期担任有关重大项目和企业的财、税顾问。多年来历任广州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项目建设的财务顾问、广州大学...
我所专长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企业清算审计、经济纠纷鉴证等专项审计。以往业绩包括:广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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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AA房地产公司问:今年会计报表年审收费是否一定要按新标准收费?
成洋及成扬所: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已经制定有关规定并颁布执行,2011年度报表年审要按新收费标准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可参考我所和行业协会、物价部门网站上的公布资料。我所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的同时,亦会继续坚持为广大客户提供相应增值服务,以市场为先、全心全意服务客户之理念。
请问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增值税管理办法有没有规定记账联要不要加盖发票章?请问增值税发票折记账联档不要加盖发票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请问广州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清缴方式什么,具体流程,谢谢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申报方式,一种是网上申报,一种是前台申报,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若您选择网上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1号办税窗口(http://wssw.),点击“网上拓展”栏目,然后进入“我要申报”,在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纳税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登录该办税窗口时要使用证书登录,“证书登录”应使用数字证书及输入PIN码进行登录。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操作事宜,请您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文档―网上办税手册”中下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进行查看。若您选择前台申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实行电子化报送。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其出具的电子化鉴证报告采集上传后,纳税人可网上或持税务师事务所打印的《涉税鉴证报告采集记录单》到前台对该鉴证报告进行确认报送,不需报送纸质鉴证报告);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另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税收优惠情况表》(享受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各区自行确定报送纳税人范围)。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想知道,餐费、业务招待费、车费点公司收入的比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公司股东投资比例要调整,进行利润分配时,如何缴税,中方代缴,还是外方要缴,缴税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您公司在日之前形成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及以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不清楚您企业的具体情况,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分立的税收如何处理?
答: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种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1)一般分立――即时征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举例说明,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处理如下: ?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 a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2)特殊分立――递延纳税 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6)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说明:a企业注册资本100w(甲乙股东分别50w),分立基准日,资产500w(公允价值800w),负债200w(公允价值200w),净资产300w(公允价值600w)。现将资产250w(公允价值400w),负债100w(公允价值100w)成立b公司。原股东甲乙获得b公司100%股权。则具体处理如下: (1)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别为250w和100w(账面资产则不同); (2)如a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10w,则ab可分别在以后年度弥补5w; (3)如a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则甲乙股东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确定为0或者按照净资产比重,即甲乙股东在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分别为300/600*50=25w,在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也分别为25w。 综上,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当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立分立企业股权再行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入会提高,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5、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AA房地产公司问:今年会计报表年审收费是否一定要按新标准收费? 成洋及成扬所: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已经制定有关规定并颁布执行,2011年度报表年审要按新收费标准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可参考我所和行业协会、物价部门网站上的公布资料。我所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的同时,亦会继续坚持为广大客户提供相应增值服务,以市场为先、全心全意服务客户之理念。
请问广州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清缴方式什么,具体流程,谢谢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申报方式,一种是网上申报,一种是前台申报,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若您选择网上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1号办税窗口(),点击“网上拓展”栏目,然后进入“我要申报”,在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纳税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登录该办税窗口时要使用证书登录,“证书登录”应使用数字证书及输入PIN码进行登录。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操作事宜,请您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文档―网上办税手册”中下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进行查看。若您选择前台申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实行电子化报送。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其出具的电子化鉴证报告采集上传后,纳税人可网上或持税务师事务所打印的《涉税鉴证报告采集记录单》到前台对该鉴证报告进行确认报送,不需报送纸质鉴证报告);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另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税收优惠情况表》(享受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各区自行确定报送纳税人范围)。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想知道,餐费、业务招待费、车费点公司收入的比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公司股东投资比例要调整,进行利润分配时,如何缴税,中方代缴,还是外方要缴,缴税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您公司在日之前形成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及以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不清楚您企业的具体情况,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分立的税收如何处理?
答: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种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1)一般分立――即时征税
&&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举例说明,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处理如下:
?&&&&&&&&&&&&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 a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2)特殊分立――递延纳税
&&& 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6)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举例说明:a企业注册资本100w(甲乙股东分别50w),分立基准日,资产500w(公允价值800w),负债200w(公允价值200w),净资产300w(公允价值600w)。现将资产250w(公允价值400w),负债100w(公允价值100w)成立b公司。原股东甲乙获得b公司100%股权。则具体处理如下:
(1)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别为250w和100w(账面资产则不同);
(2)如a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10w,则ab可分别在以后年度弥补5w;
(3)如a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则甲乙股东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确定为0或者按照净资产比重,即甲乙股东在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分别为300/600*50=25w,在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也分别为25w。
&&& 综上,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当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立分立企业股权再行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入会提高,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5、个人所得税
&&&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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