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将在哪些方面考验券商会计

券商板块跌逾3% 证监会IPO财务抽查考验国信光大
新华网消息
8日早盘券商板块整体跌逾3%,山西证券领跌5.50%,东北证券跌4.93%,招商证券跌4.89%,西部证券跌4.48%,国金证券跌4.40%。
券商自查的工作已经暂时告一段落。162家撤材料、107家中止审查,这就是此次IPO在审企业财务核查的基本成果。但对于A股市场而言,投资者关心的焦点仍然是IPO何时重启,北京一家券商的资深保代对记者表示,现在谈IPO重启还为时过早,至少要等到第一批抽检的30家抽检结果出来,没有太大问题才行。“有一种说法是,此次IPO的重启可能和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同时推出。”
在即将到来的抽查中,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时运不济,多有抽中,其首发保荐业务将遭到前所未有的严格审视。国信证券财务审查前的68个项目中,有15家宣告终止审查、12家中止审查,同时有6个项目在此次抽选中被抽中;光大证券此前的26个保荐项目中,5家终止审查,4家中止审查,其余的17个项目中有5个被抽中。
除此之外,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均有3个项目被抽到,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和国金证券则各有2个项目被抽中。相比之下,此前卷入万福生科等多次造假上市的平安证券此次运气则出奇地好,只有一个项目被抽中。
证监会表示,鉴于本次专项检查目的在于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因此抽查过程将对以往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有所侧重。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三类:自2010年以来,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的;被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采取监管措施的;因首发业务被立案稽查的中介机构。抽取时,将在由上述中介机构保荐或审计的企业范围内先行抽取拟抽查数量的一半,未被抽中的再与其他在审企业一起,抽取拟抽查的另一半。按照证监会的安排,目前尚有部分企业未提交自查报告,相关自查报告应在5月31日前报送。对这部分企业,在自查报告提交之后,证监会将抽取第二批企业名单,开展抽查工作。
(原标题:券商板块跌逾3% 证监会IPO财务抽查考验国信光大)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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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新三板首试做市商
定价问题考验券商
本报记者&&夏欣&&北京报道制度正在按既定方案推进之中。此前对8月份上线这一时间表尚存疑虑的人也终于长舒了口气。截至《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稿时,两家挂牌企业兴竹信息(430253.SZ)和九鼎投资(430719.SZ)率先更改交易方式,成为首个吃螃蟹的人,拟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在九鼎投资内部审议通过《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暨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报告》并进行公告的当天,兴竹信息也披露了类似的公告。不过,目前双方的议案都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此,九鼎投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司将在22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转为做市转让。”另据记者获悉,希望引入做市转让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在与就做市事宜进行紧急磋商。随着做市商制度的推出,交易活跃性得到改善后,新三板将迎来质的飞跃。初始股份获得VS交易价格万事俱备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关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相关规则全部出齐。同时,也意味着新三板的挂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从事做市转让。《指引》规定,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除了券商,可以从事做市资格的还包括“其他机构”。“对此,目前(股转公司)还没有明确界定。不过,至少做市商牌照是放开的。”据接近股转公司的知情人士预计,未来两三年内,不论是PE还是其他非券商机构,只要具备做市条件的,在申请资格后都可以拿到牌照。相较之下,挂牌企业的主办或督导券商更容易捷足先登。目前,继国泰君安、东方证券、、长城证券等4家券商成为首批具有做市商业务资质的主办券商后,先后又有、等数家券商获得做市商资格,至此,目前已有24家券商获得了做市商资格。据悉,包括获批的24家以及已经提出做市业务备案申请的券商总计达到了50家。此外,记者获悉还有30多家证券公司也正在积极准备报送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材料。有别于中国台湾地区柜台交易市场以及美国、纽交所的做市商制度,新三板采用的是传统、单一的竞争性做市商,即做市商必须有2家以上;在做市商转让期间,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保障做市商的市场主导地位。“8月份推出的做市商制度实际就是推出了连续竞价功能,这是一重大利好。”新三板学院院长、资深专家程晓明博士在中国经营报社举办的“新三板集训营”间隙告诉记者。交易期间连续竞价的好处是,可以自动撮合所有买价大于卖价却无法成交的弊端。今年5月19日,新三板新的交易系统上线后,交易依然不太活跃的原因之一,正是在于无法于开盘期间进行连续竞价,且买价必须完全等于卖价才能成交。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在挂牌的同时,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如果在挂牌的同时,选择做市转让的,则两家做市商之一必须是主办券商;已经挂牌的企业,可以不受此限制,且企业转换交易方式时,也可以变更做市商。王嘉(化名,某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建议,“新挂牌企业,可以在交易方式上先选择协议转让,然后,再过渡到做市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不受做市商必须选择主办券商的限制。某新三板挂牌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去年开始就有券商陆续找到公司商谈做市事宜。不过,企业对此还有诸多疑问。“首先,券商做市的初始股份怎么来呢,是老股转让还是增发?如果采用老股转让,大股东不愿意;如果做增发,由于此前我们已经做过二轮融资,近期也不打算再融了,担心股份被过度稀释。”根据此前股转公司发布的《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据记者了解,券商倾向于在挂牌前转让。原因在于,挂牌前转让,可以不披露交易价格,而股票定增发行,必须公开披露价格。“按照相关规定,券商获得公司股票后,只须把转让股份数量写上,报股转公司备案即可。”王嘉表示,在二级市场购买的风险在于,“一是怕市场上没有卖方,二是怕公开价格。如果做市商持有股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公告,这其中也包括交易价格。”对于做市商来说,价格是绝密。虽然券商希望在挂牌前转让,但是,从老股东手里转让股份有一定难度。如果公司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初始做市商只要满足每家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即可。从这个角度说,券商也会建议挂牌企业先做协议转让,而非直接做市商。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定向发行或是一个次优选择。兴竹信息已经在为做市商股份进行股票发行准备。7月7日,兴竹信息公告称,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家经股转公司备案的具有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定向发行价为每股5元,不超过260万股(含260万股),融资额不超过1300万元(含1300万元),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4.84%。无独有偶,九鼎投资也将在7月22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为做市转让而进行第二次定增。除了在选择股份转让方式上颇感为难之外,令挂牌企业烦恼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价格。“关键是以多少钱的价格给券商?高了,券商不愿意买,低了,股东不愿意卖。”前述挂牌企业负责人直言,“券商出的价格简直让我们无法接受。”对此,王嘉解释,由于券商投入的是真金白银,因此非常关注自身的风险。从降低风险角度出发,券商给出的价格当然是越低越好。然而这种现状,必然导致质地好的公司被一大堆券商围攻,但公司嫌转让价格低而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相反,质地不好的公司即使价格合理,也几乎无人问津。对此,王嘉暗示,万一定增价格谈不拢,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股份借给券商(相当于融券),让券商(付利息)。那么,挂牌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做市商呢?场外市场总部董事李玉萍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三点特别重要:一是券商的估值研究能力,这是最核心的,因为不同券商对公司价值的认知能力是有差异的;二是公司的资金实力,按券商1 1的持仓量配置交易资金,做的数量越多,对资金要求也越高;三是券商的人才储备与服务水平。“如果券商服务好,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多且满意,对挂牌企业价格的认可程度会有所帮助。”李玉萍表示。做市企业选择标准不一尽管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的意义不言而喻,不过,现存的一个问题在于,做市转让似乎成为买方市场——企业都希望选择做市转让,而券商却并非愿意为所有企业提供做市交易。在挑选企业上,券商的选择标准也有所差异。国泰君安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陈杨在中国经营报社的“新三板集训营”上表示,通常证券公司对做市企业的主要选择标准是优质企业质地。具体到量化指标,则包括:企业基本面、净利润、营业收入、ROE/ROA。此外,企业所处行业、团队情况、估值情况以及核心竞争力情况等也需要考量。换言之,券商多以规模、业绩指标为先导,规模大、业绩漂亮的企业成为券商首选。券商之所以喜欢“白富美”,是因为买卖差价是目前做市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规模大、股份多、交易量大的股票能让券商有利可图。不过,为了对券商报价有所限制,股转公司规定,做市商在任何一个价位都要双向报价,且双向报价的买入与卖出价格之价差不得超过5%。王嘉预计,一开始价差可能在1%~2%左右。“为了防止做市商报出价差超过5%的价格,交易系统做了限制,超过5%的价格根本报不进去。”同时王嘉也指出,由于有5%的限制,做市商会更在乎交易是否成功而非成交价格。因此,股票本身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关注度。做市商是新三板交易活跃的前提,而业界对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期盼就在于,通过交易使得新股在发行时有了依据。但从目前来看,新三板尚未实现通过交易定价的融资功能。“融资是企业挂牌的目的之一,而融资的关键是定价,定价功能的背后就是做市商制度。”程晓明博士表示。对于挂牌企业来说,实施做市转让的好处还在于,股权市场的交易价格具有公信力,尤其是企业需要从银行获得银行贷款,或进行股权质押时,股权市场的交易价格将成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由于新三板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稳定市场价格的波动也是实施做市商制度的重大意义所在。陈杨表示,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做市商有利于遏制过度投机;个别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来牟取暴利,市场的投机性大大减少,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此前,新三板最贵股九鼎投资的价格蹦极已经令市场目瞪口呆。5月27日股价从800多元瞬间变成1元,第二天,又回到每股768.34元。王嘉分析,至少一元钱的交易价格是假的,因为这一交易价格对其他投资者的交易根本没有参考价值。“一元钱的价格普通投资者买得到吗,其背后或有利益交换。”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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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新三板将引入做市商制度 促市场流动考验券商能力
  新华网上海5月8日电 (记者 沈而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刚结束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讨论会上表示,筹建中的新三板市场将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
  在业内人士看来,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有利于新三板交易的流动性和定价,在拓展券商业务的同时,也对券商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实际上,是否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此前一直是市场争论的焦点。一方面,从借鉴纳斯达克经验的角度出发,推出做市商制度呼声颇高;但亦有观点认为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并不需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对记者表示,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会有较大差别,不会像交易所市场一样实施集合竞价,而是采用一对一的撮合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下,引入做市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的活性。
  “买方和卖方并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做市商来进行价格的撮合。做市商一方面需要给买方提供报价;另一方面也要给卖方一个价格。但是为了不至于买空卖空,做市商实际上是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这在此次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讨论会上也得到了印证。姚刚表示:“做市商可以持有一定的股份,以便双边报价顺利进行。”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而从纳斯达克市场的情况来看,做市商制度非常成功。在纳斯达克市场中,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都是非常有名的做市商。
  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新三板市场,已然对国内券商提出了挑战。相对于这些国际知名投行的全面业务而言,国内券商的业务相对单一。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之外,做市商业务对于券商而言还相对较新,这也给券商业务创新提供了空间。从盈利来看,做市商提供给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价差将成为做市商的利润来源。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引入做市商制度除了增加流动性之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在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早已有做市商制度,银行是这个市场中的主力军。相对于银行对于债券、货币的精准报价而言,券商对于场外市场中证券报价并没有太多的经验。
  “相对于简单提供流动性而言,给出一个合理的报价更为重要。”董登新说,“新三板市场往往都是一些高科技企业,对于这些公司的定价需要做市商有很强的定价能力,这也对券商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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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格式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按规定需编制和对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规定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
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为了使提供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分别进行核算。
1.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2.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3.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分类单独进行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购回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3.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
四、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
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当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月末,公司应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折算的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货币兑换”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货币兑换”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等。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代发行证券
代兑付债券
买入返售证券
待转发行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投资风险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交易席位费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及附加
代买卖证券款
代发行证券款
代兑付债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
四、损益类
手续费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手续费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营业外支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11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之间、各分公司和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1131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1902货币兑换”科目。
5.有住房周转金的公司,可单设“2323住房周转金”科目。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其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公司还应按资金性质设置“客户资金存款”、“公司资金存款”明细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包括客户)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公司。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为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二)客户。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公司可以每日结转清算备付金的明细科目,也可以每月定期结转。
三、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贷记本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清算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买入证券时,按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加上交纳的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下同),借记“自营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
(二)公司卖出证券时,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公司),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证券”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清算代理机构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和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如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买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进行长期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等。公司拆出资金计提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买入的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取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公司通过网上收到利息,按收到的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网下收到的利息,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的资金,按期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逾期未收利息,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债券投资利息和未到期的拆出资金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证券经营而发生的除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如应收自营业务认购新股占用款、转入的逾期拆出资金等,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预支差旅费、应收现金短款、应收赔款和罚款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出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科目(逾期拆出资金),贷记“拆出资金”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应收利息的拆出资金利息也转入本科目的“逾期拆出资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逾期拆出资金)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提取坏账准备的公司,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暂付款项类别以及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经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的实际成本。
二、自营证券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公司买入证券时,按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二)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派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应于股权登记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按本公司原持有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本公司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三)公司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通过网上配股的,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时,按实际清交的配股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通过网下配股的,按实际支付的配股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通过网上认购新股,公司申购款被证券交易所从账户中划出并冻结时,借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认购新股中签,与证券交易所清算中签款项时,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同时,按退回的未中签款项,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
公司通过网下认购新股,按规定存入指定机构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认购新股中签,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同时,按退回的未中签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
(五)公司采用包销方式代发行的证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的,按承购价或发行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六)公司卖出证券时,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但对于卖出债券时,可将购买日至卖出日的持有期间应计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卖出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卖持有期间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两者差额(即实际收到价款扣除买卖持有期间应计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代记本科目。
公司计算卖出证券的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七)自营债券若到期前不出售而是继续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本息,则按到期兑付的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到期兑付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到期兑付的金额扣除兑付的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
(八)自营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其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公司以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时,应将质押转出的证券在备查账簿中详细登记借款的金融机构、质押的券种等资料。
四、期末,自营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自营证券的存放地点和种类及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二、公司的自营证券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计提跌价准备。
期末,公司应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公司出售自营证券,一般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已提取的跌价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差价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差价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代兑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公司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并由公司垫付的,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时,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
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发生的成本。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买入证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的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拆出资金的本金。
二、公司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提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已计未收利息)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三、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本息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并不再计提利息。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时,借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应收利息的拆出资金利息也转入“应收款项”科目,借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受托资金购买的证券的实际成本。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本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收益的,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应减少受托资金的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损失”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用受托资金购买的证券的实际成本。
待转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房屋租赁费等。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方式代发行股票,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股票由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按承购价或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二)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于基金公司等),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成本法
1.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2.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五)权益法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公司应按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或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公司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4.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6.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六)公司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的公司,还应同时冲减已计提的风险准备。
六、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面值
(二)溢折价
(三)应计利息
三、公司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和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小的,也可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果金额较大的,在债券持有期间,分期摊销。
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公司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公司应按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溢折价),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指到期还本付息债券,下同)或“应收利息”科目(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下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公司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债券时,应同时冲减尚未摊销的债券溢价或折价。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的公司,还应同时冲减已计提的风险准备。
六、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七、公司采用全额包销方式代发行的债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债券转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采用余额包销方式代发行债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债券转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和已计提的利息。
投资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二、期末,公司按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的投资风险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发生的长期投资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长期投资损失,按规定冲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记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记账。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记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记账。
公司按规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交付使用入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累计数。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购建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为购建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其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公司取得的经营用房屋使用权、职工住房使用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计算应交纳的税费,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无形资产按下述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有效年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公司预计的受益期限摊销;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10年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交易席位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交易席位费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设本科目核算,而将其并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二、公司支付的交易席位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交易席位费应从公司开始经营或受让的当月起,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转让交易席位,按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本科目应按交易席位号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有效租赁期限与5年两者孰短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发生的交易差错损溢,以及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交易差错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三、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发生的交易差错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发生的交易差错溢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公司按规定程序转销交易差错损溢时,属于交易差错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交易差错溢余,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公司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办理年终决算前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处理,未能在年终前处理完毕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八、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损失和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溢余和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质押借款的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计提利息,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科目。
三、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转入应付款项核算,并在“应付款项”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入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转入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应付款项的拆借资金利息也转入“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借记“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科目,贷记“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计的利息,仍应按期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拆出资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未到期的拆入资金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证券经营而发生的除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客户现金股利、应付分销商手续费、转入的逾期拆入资金,以及公司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入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拆入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同时,将原计入本科目的拆入资金利息也转入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拆入资金利息),贷记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计的利息,仍应按期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和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明细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职工福利费的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应交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营业税
1.公司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房产税
(五)应交土地使用税
(六)应交车船使用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个人所得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教育费附加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二、公司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代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总共5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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