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究竟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而实践中,也确实有业内同行对两者的适应情形、流程和实质要涵有所分不清。鉴于此,笔者在此将两者的异同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希望帮助业内同行区分、理解并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两种采购方式。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关于定义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小结:从这点来看,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一是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二是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建立供应商库,但不得对供应商入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或行业封锁;三是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供应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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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作者:刘慧卿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适用情形: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等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的;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4、&适用竞争性谈判情形的2、4情形。
采购文件发售期: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对于谈判文件发售期没有规定。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或者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时的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提交最后报价和推荐成交供应商阶段,要求供应商数量一般都应当满足3家以上,特殊情况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项目,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推荐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开招标项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提交最后报价和谈判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评审小组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招标规模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友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山山那个山山)
(华春建设)
(华春建设)
(华春建设)
第三方登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暂行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等,而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的要求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PPP采购办法》)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同样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的要求就因其特殊性而与非PPP项目采购有所不同。本文试图简单区别其中的主要不同之处,供业界人士参考。
PPP项目采购
所涉及《PPP采购办法》条文
非PPP项目采购
所涉及《磋商暂行办法》条文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磋商供应商的选择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合格(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内容
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八、九条
项目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合同需要政府审核同意
对供应商资格考察核实
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评审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的选定
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
应当谈判:&&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第十四条&&
不得谈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预成交结果公示
需要公示: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十八条
不需要公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后续合同签订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不得改变合同的主体: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采购过程的时间长短
时间较长: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第六、十七条&
时间较短:无资格预审、无预成交结果公示、无成交结果确认前的谈判等
评审报告的作用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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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 来源:国库司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PPP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磋商办法》和《PPP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思路是什么,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了衔接。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同时,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因此,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监管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问:《PPP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答:《PPP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做法,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四章“项目采购”的有关内容作了衔接。
  《PPP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同时,要求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六是针对PPP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PPP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也可以从事PPP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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