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号住院 医保 出院再入院到16号出院,为什么现在合作医疗报销不了得等2个月以后才能报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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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一号的交的合作医疗费要是1月5号住院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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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一号的交的合作医疗费要是1月5号住院能报销吗
河北 唐山 发表时间: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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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来源:合肥晚报
从日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患者看病报销比例又提高了。昨天,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新规将追溯至日起生效,参合农民在日至该文件下发期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要求将给予补齐。
据悉,今年在省内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将各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在乡镇一级医院或卫生院在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可达75%,在县城一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达70%,在城市的三级医院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也能达到60%。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上述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而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除了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此次我省新农合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也均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
此外,新标准规定,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由30%提高到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0%以上40%以下&提高到&40%或45%&;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本报记者 付艳)
编辑:张硕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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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2:05:26 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新农合医疗政策》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新农合医疗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黑龙江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新农合医疗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和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发[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16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2015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6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16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6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号)。  (六)优惠待遇  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相关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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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日《花都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8)的精神,制定《2009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 第二条& 参合范围:花都区各镇(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
&&& 第三条& 参合对象:
(一)户籍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的人员;
(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当兵或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
(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除外)。
&&& 第四条& 参合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 第五条& 参合农民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及特殊门诊限额报销;
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参合农民有权获知住院治疗药物和检查项目是否自费,并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实施细则;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按时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
(详见附表《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第二章&& 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
&&& 第七条 筹资渠道: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金额: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额为200元/人。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40元;
& 2、广州市财政给予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
& 3、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5元;
& 4、镇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
(二)区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第九条 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各村委会必须在今年12月5日前把次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章 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 第十条 住院报销时间从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
(一)镇级医院、卫生院(含花都人爱医院、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报销起付线为1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6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二)区级医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4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三)省、市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2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四)非定点公立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1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五)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上述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比例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六)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
&&& 第十二条 住院费用报销的项目范围:
&&& 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计算可报销部分的费用。
&&& 第十三条 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方法:
&&& 住院费用报销实行现场结报和先付后报两种方法。
(一)现场结报: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二)先付后报: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在30天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等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 五保户、低保户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时必须进行现场结报,如违反规定不进行现场结报,不再予以办理报销。情况特殊者,需填写《花都区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情况报销申请表》,经村、镇、区三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后3个月内仍未办理报销的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确因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经本人申请,镇农合办审核,区农合办批准,医药费按家庭病床所管理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家庭病床按所属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外出务工、外地居住、因病住院者,必须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及时电话告知村委会。出院后办理报销时必须携带村委会证明、外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地有关证件、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按所住医院的级别计算。
(三)特殊门诊报销。对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病人,给予门诊限额报销每年400元/人,当年门诊费用不足4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每年结报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31日止,过期不再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携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区内各定点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生育补偿。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到医院正常分娩,给予定额补偿200元。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出院时凭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在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补偿;在区外医院分娩的,办理补偿的时间为出院后3个月内,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异常分娩的按因病住院报销计算,剖宫产手术费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未住院分娩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二次报销的规定: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二次报销的权利。凡享有二次报销的参合农民,必须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先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手续。
(二)有二次报销的村,在办理二次报销时需减去区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金额,剩余部分再按村的报销比例计算,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出住院可报销部分总费用。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不能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若已参加且当年无法退出的,只能在农村合作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任选一项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报销手续不全者;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没有办理报销者。
(二)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的(危重病人除外);同时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的;挂床治疗的(住院病人连续二天未在医院留宿者视为挂床)。
(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如: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四)住院期间的非疾病治疗费用。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护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等。
(五)各种整容、矫形的费用。如:口腔矫形(先天性畸形矫形除外)、脱痣、双眼皮、超声波洁牙、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等。
(六)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女不育不孕的检查和治疗。
(七)购置器具的费用。如:皮钢背甲、腰围、假肢、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八)在国外、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工伤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十)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违法被拘留期间、判刑者服刑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未婚进行人流、引产者。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者(育龄妇女意外受孕行计生手术者除外,需提供查环记录)。
(十四)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三天起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对象与救助标准
&&&&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单次住院费用可报销部分达到50000元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将可报销金额减去已报销金额之后,余额按15%的标准计算救助金。可报销部分达到5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报销部分达到7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可报销部分达到10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 申请人须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审批表》,经村委会经办人签名并盖公章后,交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然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计算救助金额,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获批准的救助金,直接划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代发给申请人。
&&& 各镇(街)、村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资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要撤销救助,收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定点医疗单位的管理
&&& 第十九条& 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病者经济负担,杜绝弄虚作假、不规范的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要掌握疾病出、入院的标准和指征,严把出、入院关,杜绝挂床住院的现象发生。
(二)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必须把握尺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
(三)对超出《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项目,需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 区卫生局将定期通报各医疗单位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的自费比例,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投诉定点医院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追究相关医务人员及院方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工作职责
&&& 第二十条 各镇(街)政府要切实做好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村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缴消工作,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到各农户,并按规定将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同时做好本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工作,协助区农合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第二十一条 各村委会负责发动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收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集中上缴到镇农合办,以村为单位审核参合农民名单,登记入册,实行一村一册。
&&&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的结算工作,并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进行身份核查,并对诊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及纠正定点医院诊疗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的报销。
&&&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奖惩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奖惩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1、定点医疗单位没有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使用自费药物;
2、不严格掌握疾病检查指征,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其他不必要检查;
3、违反物价规定,多收或乱收费;
4、弄虚作假,虚报农村合作医疗帐目,造成损失;
5、对于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住院报销费用,将从医院的垫支费用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的资格。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重新评估修订。
&&& 第二十七条& 原《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农合字[2007]4号)于日废止。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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