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期限生效合同生效期和有效期限,什么是附期限终止的合同生效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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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及其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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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及其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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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核心内容:是否继续有效?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下一个月一步出台,和之前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该行政法规,而这一合同是附期限生效合同,因此当行政法规生效后,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日签订某合同,合同履行期限5年,自当年的11月起计,而在当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一行政法规,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的行为已违反了该行政法规,则此时是否能认定合同无效,该法规是否可以约束该合同的效力?
  按你所述。这一合同应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于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一行政法规前,本合同并未违法。但这一行政法规生效后,合同即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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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附期限的合同详解 - 林甸法院网
            
附期限的合同详解&&&&《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终止期限&&&&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合同可能已经生效,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只是当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产生。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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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是一个期间。
1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2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终止期限 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3 法律不干涉不违法的期限约定条款。虽然这个“合同”名为“赠与合同”,但我认为依其法律性质,其民法实质为遗嘱或者遗赠,只是在名称和形式上迎合了中国人对遗嘱、遗赠的厌恶心理。 原因是:该“合同”的“履行”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履行”的内容为过户,也就是转移房屋登记。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才发生效力。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么履行过户手续为合同债务,而条件约定的是人死去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死人,如何履行合同债务? 因此,该“合同”的实质是以死亡为条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实质就是遗嘱(对继承人)或者遗赠(对非继承人。)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或遗赠的界定。 经过公证的遗嘱、遗赠,当事人有权设立新的遗嘱、遗赠,但必须经过公证,方可使前一遗嘱、遗赠归于无效。 4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是一个期间。 附期限的合同中所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前者指以期限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后者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又称为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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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经过一定期限合同才生效。有期限,只不过期限不确定您好:双方合意,可约定。附条件合同,但若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周晨明律师,江西吉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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