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从2011年补缴保险应该补多少

保险顾问 预约咨询产品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人事天地》2014年08期
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摘要】:正问:编辑同志,我们于1987年10月成为代课教师,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初,我们参加县面向被辞退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寄宿制学校勤杂人员考试,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到本县寄宿制学校从事勤杂工作。2012年,用人单位分两个阶段为我们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前一阶段(1987年10月至2011年2月)给我们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保缴费。后一阶段,县教育行政部门在2011年3月与我们建立聘用关系后,为我们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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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842.67【正文快照】:
问:编辑同志,我们于1987年10月成为代课教师,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初,我们参加县面向被辞退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寄宿制学校勤杂人员考试,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到本县寄宿制学校从事勤杂工作。2012年,用人单位分两个阶段为我们补办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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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工作十年未缴任何社保费 可要求单位补缴-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工作十年未缴任何社保费 可要求单位补缴
来源:法制日报编辑:
摘要:李萍在原告处从未打过考勤。后李萍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缴200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一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且未享受带薪休假,法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今天(4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被告李萍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5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李萍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萍于日开始在原告处从事化学分析工作,日至2005年3月止,每月工资报酬400元;2005年4月至2012年5月止,每月工资报酬444元;2012年6月起,每月工资报酬600元。2013年5月,李萍自动离职。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过任何,未休过带薪年休假。2012年,李萍被评为原告处先进工作者。李萍在原告处从未打过考勤。后李萍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缴200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200元,补足2007年至2013年4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5000元,支付2008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00元。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为李萍补缴200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基本、;原告支付李萍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5000元;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13.64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月;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720元/月;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李萍提交的工作牌、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检验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系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受原告管理并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每月领取工资,根据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确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2007年开始,支付被告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由原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给被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被告于2013年5月自动离职,其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前曾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且根据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的有关规定,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证据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施行,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2008年2月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于2013年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其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诉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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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房屋主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主险-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
住宿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元
飞机意外:30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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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2011年7月日至日补缴养老金的滞纳金是多少
2011年7月日至日补缴养老金的滞纳金是多少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滞纳金
1995年1月,王先生在我市一家工厂工作,直到2000年1月,工厂才为他参加了养老保险,此后一直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至2005年12月。2005年12月之后,王先生辞职,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王先生重新找到工作,直到2013年1月这家单位才开始为王先生缴纳社保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从王先生的经历来看,他需要补缴3个阶段的费用。”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王先生需要补缴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及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等3个阶段的费用。而从欠缴行为来看,王先生发生“首次参保前未缴费”以及“参保过程中中断缴费”两种情况,第一次欠缴属于首次参保前欠缴行为,后两次则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行为。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执行的补缴政策是以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界,按照规定要求,在日之前补缴的,不收滞纳金,日之后补缴的,需要自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补缴基数为1500元
据这名负责人介绍,无论是首次参保前发生的欠缴行为还是中断参保行为,只要是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缴费基数均执行1500元。滞纳金从《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日开始计算直至缴费当天,“差别在于,参保职工对首次参保前发生的欠缴行为进行补缴时,需要提供这个阶段的工资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件。”
由于王先生的前两次欠缴行为均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此前两次均按照1500元的缴费基数、26%的缴费比例补缴。也就是说,王先生月缴费额为390元,年缴费额为4680元。补缴1995年至1999年12月这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为00元。此外,王先生还需要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假设王先生在日补缴了这部分费用,则需要加收2%×548=6411.6元的滞纳金。
补缴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费用,不仅需要补缴本金23010元,还需要补缴自日开始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滞纳金自应缴的次月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出现首次参保前发生欠缴行为或中断参保行为,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本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如果参保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则按照当年的最低基数确定,如果高于最低缴费基数、低于当年的最高缴费基数,则按照实际工资确定。滞纳金则从应缴费用的次月开始计算。”该负责人说,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又分为两种情况:没有工作,没有进行档案托管的人员不允许补缴;有工作单位的则需要提供工资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件。
按照这一规定,王先生补缴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费用时,缴费基数须按照国家规定本人当年的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6%。此外,补缴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要同时补缴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并自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补缴越早滞纳金越少
“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如果不及时补缴将会影响未来的待遇。”这名负责人提醒说,参保职工应该及时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未能及时缴纳,可能导致退休后的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造成延迟退休情况的出现。这样,不仅直接造成了晚领退休费,也会造成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如果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了5年以上,还会对退休待遇造成影响。
另外,对需要补缴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职工来说,由于是按照缴费本金全额收取滞纳金,年滞纳金收取率是18.25%,因此晚缴1年,每年就要多交18.5%的滞纳金。
此外,对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档案托管人员来说,自2012年开始,当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后不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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