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炒股一定要开户吗卖家到她的贷款银行开户付尾款为什么?

& 我是卖家,买家只付30%的房款,中介要求我们过户,其余需要贷款请问过户后我们要是拿不到尾款怎么办
我是卖家,买家只付30%的房款,中介要求我们过户,其余需要贷款请问过户后我们要是拿不到尾款怎么办
补充,房子还可以拿回来吗?需要注意哪些。
全部7个回答
答:首先要先核实一下买方有没有资格买房,其次就是核实一下买方申请的贷款是否银行已经审批通过。拿不到尾款算买方违约,你向法院审请房子还是可以判给你,到时首付款也可以不用全额退还给买房。
答:这是正常的程序,都是首付三成过户打款
答:这个其实没问题的,二手房的买卖都是这样的,你得先把房子过给买家,买家拿着新证才能去办理贷款,尾款由银行直接打给你,不会与买家有接触,风险只在贷款的这一块,所以才让中介跟着,过户当天必须要求他直接去银行贷款,这样你一直都跟着,就没问题了。最好找个大中介直营的这样即便真的出了什么问题,他们也可以解决的!!直营的与小中介根本没有可比性。祝你卖房成功,卖个好价钱!!!!
答:只要是正常的手续都是没有问题的,尽量找个正规公司!
答:你好,如果买家是全款购买的话,过户后就应该付你尾款;如果买家是按揭购买的话,是可以过户的,因为尾款是银行直接打到你的帐户。
答:不会的,苏州都是这样走流程的,过完户还有交税拿产证一道手续的。那个时候你拿不到尾款,就不签字。
答:您好,贷款这一部分您不需要担心什么,银行会直接放款给您的,尾款部分的话,您交房给他当日付清,不然不交房!
答: 你好,你可以找中介房东协商解决,根据情况处理,买房子是大事,最重要的产权清晰,如上所说你可以找中介公司,这是他们的问题,收你中介费,没有在合同标注这些问题,他们应该给你合...
答: 可以交易,需要把贷款还清才可以办理网签,交税过户等手续。。。
答: 专注广州,佛山房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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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没要求
资料: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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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说清楚一点才行啊
答: 完全可以的,只要您到公证处做个全权委托给中介就可以了,但是这期间您可能在心理上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因为全权委托就意味着中介方最后有处理您房子的权利,所以有些程序还是建议...
答: 首先看你是否有资格购买,外地人在上海购房需提供两年内累积满一年的税单,你在过户时需交纳1%的契税(首次购房90平内普通住宅可享受),交易手续费=购房面积*2.5元,配图费...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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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孩子被绑在父亲腰间,骑摩托车400多公里跋涉回家。
得知儿子即将与她团聚,老人感动的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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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贷款办不下来首付还能要回来吗?根据现行的《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尚未履行的就是剩余的贷款,已经履行的就是已交的首付,具体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就要看是谁导致贷款没批下来了。
  开发商原因:
  如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没有及时报送按揭贷款材料等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原因:
  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交易二手房的客户,由于买卖双方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付款,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银行的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这该如何是好呢?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分情况来处理:如果贷款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此时买卖双方只能双方耐心等待放款;如果贷款没有通过审批,买家和卖家可以协商如何支付尾款的问题,如果买家确实无法支付尾款,那只有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了。
  购房者原因:
  如合同约定因购房者原因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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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21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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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卖房,买家按揭。中介说买家先付定金给我们拿去解压,然后过户。等银行按揭下来再付尾款。请问各位美妈这样操作有没得问题哟?我觉得万一过了户,他不付尾款怎么办也?有没有操作过的美妈,分享下经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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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277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74&
同问,我也是准备卖房,知道的美妈说一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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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847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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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061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11435&
美妈,我才办了的,中介是钢运,我是买家按揭,卖家也是按揭,我先付一部份,他去解压,然后过户当天,我付除了按揭款的其余款,最后卖家等银行放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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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785 &宝宝生日&地区:海棠溪街道街道:积分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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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21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94&
他还没过户给你,你怎么办按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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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1536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488&
是这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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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724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134&
要签合同保证买家会付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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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262 &宝宝生日&地区:谢家湾街道街道:积分7696&
话说买家好像风险还大些样。。。因为按揭贷款都是要在银行签按揭合同,放款也是放在卖家的账户上。。。而且买家还要先预付你一笔钱拿给你去解押,这样风险很大,就是一般中介公司都不一定会垫资解押,就是要垫,也会收取你很大点子的垫资费。。。相当于是你找别人借钱还银行。。。最关键的是解出来的证你就就完全有处理权。。。出钱解押那个人也担心你不配合过户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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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223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积分2138&
我以前卖房子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我当时还是担心万一按揭办不下来浪个办,或者办黑久浪个办
卖房遇中介说买家先付定金让我们过户,银行抵押下来才付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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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变化导致银行不贷款,购房买家是否违约?
房屋买卖中,双方约定部分房款以贷款支付,但因金融政策突变,银行拒绝贷款。此种情形下,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还是应予解除?购房买家是否构成违约?
近日,一起与此相关的典型案例,历经一、二审结案,笔者代理的购房买家一审败诉,但经二审改判后反败为胜。该案例对房屋买卖双方,均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 基本案情
杨先生在上海市有一套住房,柳先生意欲购买,但该房有100万元贷款尚未还清。为此,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350万,其中100万为首付款,以现金支付,其余250万为银行贷款。对于贷款,双方进一步约定,首先选用转按揭贷款,若贷款得不到审批,买家柳先生可另行提出贷款申请或自筹资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杨先生于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但是,在双方欲通过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转按揭手续时,银行通知转按揭业务停办。柳先生四处问询其他银行,得到的答复均是无法办理。柳先生另以个人名义,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在银行审批过程中,卖家杨先生即发书面通知,认为柳先生违约,并据此扣除总房款20%作为违约金,但余款并未归还。柳先生对此不能接受,回函否认违约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杨先生坚持此前意见,拒绝退款、拒绝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柳先生委托笔者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二、 一审认为买家柳先生违约
一审中,卖家杨先生的代理人主要强调一点,合同中约定了过户时间,但在该时间到来之时,买家柳先生贷款没有落实,因此认为柳先生违约,并应据此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50余万元。
对此,笔者代表买家柳先生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 “过户时间”不等于付款时间。无论合同正文中是否对付款时间有所约定,附件《付款协议》中已明确,合同正文中的约定与《付款协议》不一致的,应以《付款协议》为准。
其次,合同附件《付款协议》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也共同确认,除转按揭以外,买家还有权另行提出贷款申请或自筹资金。因此,仅仅转按揭不成,并不能就此认定买家违约。
再次,转按揭贷款有两项功能,一是清偿上家贷款,二是下家取得贷款,因此双方应针对与自己相关的该部分功能予以充分注意。本案中,银行方面证明买家完全符合贷款条件,即满足贷款申请条件。但是,因为卖家的拖延甚至恶意阻挠,导致转按揭不能办理。其后果是上家未能清偿贷款,而不是下家不能贷款。所以,未能办理转按揭而构成违约的是卖家,而不是买家。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合同中的过户时间就是付款时间,进而认定买家柳先生违约,并要求柳先生支付50余万违约金。对此判决结果,笔者及笔者代理的买家均表示震惊,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比较草率,对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因此提起上诉。
三、 二审改判,反败为胜
二审中,卖家杨先生一方,仍坚持过户时间即是付款时间的观点,认为到时间未收到房款就是买家柳先生违约。
笔者代理买家一方,除进一步阐述一审中有关买卖合同约定的观点,并分析转按揭贷款的法律性质以外,又着重强调了“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
笔者指出,最高院司法意见明确认为,金融政策变化属于当事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情势变更”。对于是否适用“情势变更”,最高院认为判断的标准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受损,另一方当事人受益的状况,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
是否有违公平,最高院的意见是考虑:“1,是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3,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按一审判决,买家首期购房款中的近60万要被白白“没收”,但实际上卖家不但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已因房价上涨赚取了几十万元的房屋升值款。如此结果当然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鼓励其他卖家在其他交易中故意拖延以便“赚取”违约金,交易安全根本无从谈起。
反过来,如果适用“情势变更”,卖家按约定收取其应得的卖房款,买家以银行贷款支付尾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均遵守合同约定,房屋交易安全诚信,买家虽有诉讼成本和时间利益、房屋升值等损失,但双方利益基本平衡。如此操作,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观点,改判买家并不违约,但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杨先生全额退还购房款。
四、 案例启示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的主要义务是付款。现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该义务专门单列为第九条,并且通常会将其违约金定为总房价款的20%。由此,买家付款义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有能力一次性付款的买家毕竟属于少数,并且不少人即使有能力一次性付款,也不愿意将现金集中投资于一幢房屋,而是会选择现金加贷款的付款方式,以发挥现金的杠杆作用。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房屋买卖中房款的相当比例是以住房贷款形式支付的,且以尾款居多。
但是,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加强,金融信贷政策时紧时松,时常会突然宣布提高利率、提高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比例,甚至取消某类贷款产品,令人无法把握。一旦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买家即需要自筹尾款。但一是时间短,二是买家通常能力有限,自筹尾款并不现实。由此,卖家通常会拒绝过户,并要求扣留买家已付款中的一大部分,作为违约金。买家则通常感觉冤枉,客观上也难于承受如此高的违约金,进而不认可卖家的做法。此种情形下协商成功率很低,通常会最终走向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倾向于认为,贷款是为履行买家的付款义务,所以贷款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应由买家承担。笔者认为该观点和做法都失之于简单,并不能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银行贷款更多体现的是政策性,而非商业性的实际背景下,要求买家对银行贷款审批准确预知,客观上不可能,实践上也有欠公平,还会造成买家消极提供贷款手续,故意促成贷款搁浅。而这,根本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利用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建立和维护。
另一方面,上海法院以往简单认定贷款责任归于买家的做法,实际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在贷款不能的情况下,不应简单认定买家违约,而应深入考察双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贷款不能的原因和结果,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
最后,本案也提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特别是买家,对自己的付款能力、付款方式要事先进行谨慎确认,同时应在合同中留足余地,以免陷入政策变动引起的尴尬境地,甚至导致钱、房两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秋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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