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而未如实申报的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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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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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情况自行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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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申报而未如实申报的负什么责任
来源:中国会计网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不缴、少缴税款而未如实申报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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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三、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目课征制度,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分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同时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以及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11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七、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入年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计算纳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用得出的商数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缴的税额。
上述政策同时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采用一次。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既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又有数月奖金(比如季度奖或半年奖),则数月奖金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纳税,而应并入其取得时的当月的工资性收入中纳税。
举例说明如下:
1、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大于或等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
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额后计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找出商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按上述找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出税额。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单位个人2012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奖金4,000元(已按规定扣除了各种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下同),全年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15元;全年奖金的计算:首先用全年奖24,000÷12=2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5+元。
2、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
由于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数额,就可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性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照前面的办法计算。 &&&&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单位个人2012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奖金2300元,全年奖金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当月工资奖金不够纳税。全年奖金计算:(2-3500)=22800元,2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再计算全年奖金应纳税额=22800×10%-105=2175元。
由此看来,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所以应在实际取得奖金年度并入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九、自行纳税申报主要有哪些方式?纳税申报表如何取得?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办理电子申报,还可以采用邮寄申报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自动生成。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11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利用信息系统管理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税务机关,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对未依法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对于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曝光。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七、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八、《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十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自行纳税申报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有何区别和联系?如何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
自行纳税申报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分别从纳税人的角度和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两者既有区别,更具联系。
自行纳税申报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区别主要有,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自我申报,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其性质、范围、作用和法律责任均不相同,因此,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自行纳税申报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与自行纳税申报的数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实践证明,做好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就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打下了的坚实基础。
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重点在于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申报责任,关键在于大力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降低劳动强度,减少纳税成本,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质量,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并积极倡导运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培训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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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个税不申报,不缴或少缴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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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超12万元自行申报个税 未按时申报最高罚1万
  本报讯(记者李凯 通讯员杨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纳税人如果存在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等五种情况,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未按时申报最高可罚1万元。这一规定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的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以及电力、电信、移动部门的从业者,目前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正陆续自行到地税部门申报。《办法》于日施行以来,我市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近300人。
&&&&据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税总局规定的五种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年所得”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地税部门还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解答。据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终纳税申报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责任编辑:蔡英)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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