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公司期货佣金返还还和支付的帐务怎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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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02]21号)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中国证监会 国家计委 税务总局
                           & &二○○二年四月四日东方财富证券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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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
客户准入条件
客户准入条件同时适用于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1、在我公司开立的合格资金账户,沪 A 指定在我司,深A托管在我司(根据交易的标的证券所在市场要求)2、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社会信用记录良好;3、具备一定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4、其他我公司规定的条件。
※ 不得交易的情况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及持有该存量股的帐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有交易限制的情形
如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 双方应通过现金了结。
业务关键要素
业务交易流程
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中确定约定购回标的证券范围,并实行逐日跟踪,动态调整。目前公司标的股票的折算率在 30%—70% 之间,国债最高可达 80%。
参与的业务流程图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期限,以及客户资质评级等因素确定的,利率优惠。对特别优质的客户我们将提供更多服务与优惠。
初始交易金额 = 客户申请日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 × 标的证券的数量 × 折算率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 标的证券市值 / 初始成交金额 履约保障措施:对合约标的券或其他标的券进行一笔履约保障交易。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两所的处理方式不同。
上海交易所:由登记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深圳交易所:
红股红利: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配股:在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由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出返还配股权的申报。
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客户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如遇到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使得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的,客户须与公司就新增股份进行新的约定购回交易。
标的评价标准
公司会根据市场及标的券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标的券范围进行调整。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样本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时间超过三个月;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三)非ST、非*ST、非长期停牌股票;  (四)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  (五)过去三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为全部上证A股的前80%;  (六)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  (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八)不具有潜在退市风险;  (九)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二、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标的股票池中根据基本面、流动性、波动性三项指标确定初选标的股票池。
三、确定最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  满足以下条件的初选股票,进入最终确定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池:  (一)股票综合评价系统内的相关指标未出现重大的临时性异常变化的股票;  (二)未来期间股票限售股解禁或可能的减持行为,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相关部门决议认为适合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股票。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债券样本空间为上交所上市的全部债券产品,剔除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债券品种,其余入选标的债券初选名单:  (一)上市交易时间不足30个交易日;  (二)有到期日的债券品种,距到期日在六个月以内。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基金样本空间为上交所上市的全部基金产品,包括ETF和封闭式基金。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基金样本空间内上市交易基金,剔除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基金品种,其余入选标的基金初选名单:  (一)上市交易时间不足30个交易日;  (二)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距到期日在六个月以内;  (三)持有人数少于5000人;  (四)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五)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违规行为;  (六)基金在近十二个月内存在信息披露的欺诈、失误,导致对持有人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发生误导,造成基金资产净值损失,或虽未发生损失,但对清算、运营造成影响。
一、名词解释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我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划转或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行为。是上海交易所推出的一项创新型业务,目前深交所也已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购回期限:即初始交易日期与购回交易日期之间间隔的自然日,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约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交易申报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30。客户交易协议书最迟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交易当日的13:00。
标的证券:我公司指定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其范围由我公司指定
购回利率: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资金年化收益率,用于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标的证券折算率:初始交易时在标的证券市值上进行折扣的比例,其具体数值由我公司指定,用于计算初始交易金额。
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时,公司将相同数量的证券回售客户。
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客户出售特定证券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按市值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资金。在扣除初始交易的佣金、过户费及印花税后,客户实际获得的资金可能略小于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标的证券数量×客户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折算率,我公司初始交易金额同时受客户证券账户的标的证券和客户资质评级的等级两个因素制约。
购回交易金额:交易到期时,客户应向证券公司支付的购回金额。
提前(延期)购回时的购回利率:客户申请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购回利率为提出申请时公司提供给同等条件其他客户相同期限交易的购回利率。
履约保障比例:履约保障比例是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交易所对应的资产负债比例。计算公式为: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的当前价格)/∑初始交易金额(合计范围为原交易及其关联的履约保障交易)。
履约保障交易的购回利率、购回金额和购回交易日:履约保障交易的购回利率与所保障的原交易的购回利率一致;购回交易日与所保障的原交易购回交易日一致;初始交易金额由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
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与最低线:公司对单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设置预警线(150%)和最低线(130%)。当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公司将对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客户准备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履约保障比率等于或低于最低线时,公司将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前完成履约保障交易或提前购回。
履约保障交易:在客户标的证券数量不足以覆盖以前的合约,无法进行履约保障操作(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价格低于警戒比例和最低比例时的操作)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新做一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一定数量标的证券,提高履约保障能力,此笔新交易就是履约保障交易。其中,客户履约保障交易的标的证券最低数量为:(1.5×初始交易金额-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收盘价)/(履约保障交易标的证券收盘价) 。
购回交易日:双方约定的购回日期。若预先确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调整为该日之前的最近交易日,购回交易金额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
《客户协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即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
二、常见问题解答
1、 客户向我公司申请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我公司规定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同时适用于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1) 在我公司开立合格账户,且沪A指定在我公司,深A托管在我公司;
(2) 客户账户资产合法合规;
(3) 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 具备一定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5) 其他我公司规定的条件。
2、 客户在我公司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业务,还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客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1) 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2) 未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业务;
(3) 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4) 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非本公司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5) 未曾有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约行为以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6) 非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
(7) 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8) 承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3、 个人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个人客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填写拟申请的交易额度等信息;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普通证券账户卡;
(3)客户向公司提交申请的时应该完成公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4)本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5)收入证明文件:包括本人年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工资流水单及其他收入证明;
(6)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明、车产证明等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以及金融资产证明等;
(7)地址、住址证明文件: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结单(银行消费账单)、水电费单(水电费账单)、通讯费用结单(固定电话、手机、网络账单)等。
4、 机构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 机构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机构客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适用)》;
(2)普通证券账户卡;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联系资料,授权委托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
(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6)办公地址证明;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8)《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卷》;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出具同意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12)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5、 哪些证券即使在标的证券池中,也不能接受作为标的证券?哪些特殊证券可以交易但有限制条件?
答:公司不接受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如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 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 个月的,应当通过现金了结。
6、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还可买入未购回的标的证券吗?
答:能。交易所规定: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
7、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特点是什么?
答:该业务特点大概有以下几点:
(1) 融资到款效率高:T日交易,T+2日可用可取;
(2) 资金用途不受限:可供场内、场外合法使用;
(3) 期限灵活任你选:期限品种丰富,购回可提前也可延期;
(4) 资金成本相对低;
(5)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含两次方向相反的买卖行为,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个过程;
(6) 双方通过场内交易完成资金和证券的收付,规则透明且受到监管;
(7) 证券公司在待购回期间拥有标的证券的所有权,但不得任意处置证券;
(8) 保留投资者相关权益等。
9、标的证券是如何确定的,折算率是怎样的?
答:我公司指定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仅限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我公司将在上海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范围。
我公司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范围是30%—70%,国债的折算率甚至超过了70%。折算率与证券的类型和期限有关,标的证券越优质、期限越短折算率越高,相反越低。
10、客户交易额度如何确定?
答:客户交易额度是客户在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获取资金的最大金额。
如果个人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我公司根据客户普通账户内资产、交易状况、风险测评、个人资产及信用状况等确定其交易额度。
如果机构客户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我公司根据机构偿债能力、机构属性、财务效益、资产情况、开户及交易、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和风险测评等确定其交易额度。
11、完成交易额度的审批并签署《客户协议》后,要进行具体的交易时,需要完成的步骤是哪些?
答:首先,客户需要与营业部说明自己希望进行的具体交易,与营业部确定需要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数量、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并:
(1)客户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与营业部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中的各项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由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
初始交易申报时:
(1)《交易协议书》审批通过后,客户需确保在约定的初始交易日14:00前,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有足额标的证券,我司会在交易前2日提醒客户补足资金;
(2)如果客户打算撤销初始交易,须在初始交易日14:00前临柜签署书面的《撤销交易协议通知书》;
(3)完成初始交易后,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将按照规定被限制买入标的证券,交易资金在初始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可用可取;
购回交易申报时:
客户需在购回交易日14:00前确认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以约定的购回交易金额回购标的证券。我司会在交易前2日提醒客户补足资金,若发生延期或者提前购回,客户需提交延期或提前购回申请。
12、约定购回式的购回利率、购回价格如何确定?
答:购回交易利率为证券公司收取的资金利息率,按一年365日计算。购回利率按期限不同分为14天以内、15-28天、29-91天、92-182天、183-365天五类,约定的交易期限具体落在哪个区间来具体确定。我公司的购回利率同时受Shibor、期限、标的证券折算率以及客户信用等级等因素制约,利率范围在7%至9%之间。具体利率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不定期更改。
客户需支付的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
13、什么是履约保障比例?
答:履约保障比例是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交易所对应的资产负债比率;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的当前价格)/∑购回交易金额(合计范围为原交易及其关联并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交易)
每日终了,公司对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监控,在比例触线时向客户发出通知。要求客户改善资产状况或了结交易,客户可以选择以新交易(履约保障交易)合并旧交易共同管理的方式或者主动提前购回。
14、当履约保障比例较低时,客户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客户在履约保障比例较低时,可采取履约保障交易的方式进行比例提升:
即:客户选择以协商对价新作一笔约定购回业务,采取与旧交易相关联,新交易的证券计入旧交易的履约保障比率的方法,提高客户履约保障比率。
履约保障交易按正常交易的流程申请,但在交易协议书中注明被保障的原交易的合同编号,以便技术系统进行关联,合并计算。提高后的履约保障比率应在150%以上。
同时,履约保障交易的标的证券同样必须是公司标的证券池中的证券,与被保障的原交易采用同样的购回价格,以及相同的购回日期,到期时一并购回。被保障的交易如申请提前或延期,履约保障交易应同时申请提前或延期。
为了方便客户,公司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按照正常交易的流程单独对履约保障交易的标的证券申请提前购回。但是购回后原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150%。
15、客户是否可申请提前或延期购回?
答:客户提出提前购回的,须在拟提前的购回交易日前至少一个交易日提出申请并临柜重新签署《交易协议书》。客户拟延期购回的,延期后的交易总期限不得超过365天,并须在原定的购回交易日前至少一个交易日提出申请并临柜重新签署《交易协议书》。
客户如提前购回,需一次全部提前购回,不得部分购回;延期购回应须全部延期,不得部分延期。更改期限后,整个交易适用的购回利率为提出申请时公司提供给同等条件其他客户相同期限交易的购回利率,并对购回交易金额予以变更。
1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价格执行原则和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若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以实际占有天数计算利息,购回利率按照实际期限计算;
发生提前购回的,购回实际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4天,若低于14天,按14天计算;
发生违约时,按照1.5倍正常购回利率收取利息,按照违约天数计收。
17、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的情形有哪些?
答:证券公司要求提前购回须满足特定条件:
(1)客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2)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交易协议书》约定的最低比例的
(3)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4)客户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或者公告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5)标的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并可合理预见该证券价格将会出现下降
(6)公司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属于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须由营业部及时报告并由总部核实后发起提前购回:
(1)法定代表人变动、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等对客户财务能力有重大影响或不再符合客户准入条件的
(2)客户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3)客户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客户涉及重大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被财产保全记其他强制措施
(5)客户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其经济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7)客户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客户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合同
18、公司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的情形有哪些?
答:若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但延期后该笔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365天,若到期客户不能购回的、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期后该笔交易的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365天。
19、客户出现违约将如何处置?
答:(1)客户在初始交易日出现违约,公司将取消客户交易,加入客户违约记录,并酌情调整客户资信等级,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额,若公司放弃追索权利,则无需支付;
(2)客户在购回交易日出现违约,公司将记录客户违约,收取违约金,并视情况与客户延期购回,或者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并申请对客户提交的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公司以处置后的款项与客户进行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客户,不足部分由客户继续偿还。处置后向上交所书面报告违约处置结果。
20、标的证券权益处理方法?
答:上海交易所上市证券:
(1)如红利、红股等由股东权益由登记结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权利划转给客户,需支付对价的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公司将及时提示客户由于除权因素引起的履约保障比例下降情况,要求客户进行履约保障交易。
(2)待购回期间,相关证券发行人公告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等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第三方邮箱发出邮件,提示客户并就权利的行使征求客户意见,客户如需行使投票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时,须按约定在行权截止日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按照客户意见代为行权。
深圳交易所上市证券: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办理以上权益分派时,将代为计算个人客户因待购回标的证券产生现金红利、利息和红股等权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其他纳税事宜由证券公司、客户或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3)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4)投票权的行使同上海。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证券公司佣金返还的审计方法初探
侯玲(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所谓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数量迅速增长,竞争也日益激烈。各券商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降低佣金、利用经纪人开展营销给经纪人佣金返还(即“返佣”)等形式争取更多的客户。一般来说,对于中小散户,大多采用直接降低佣金的方式,对于依靠经纪人的客户(主要是开户资金数额较大或交易量较大的证券投资者),则可能出现返佣的情况。  一、&我国证券公司佣金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从我国证券公司的情况看,经纪业务收入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客户的多少成为决定证券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经纪人在这个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为各证券公司带来客户并得到相应返佣。虽然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但我们在对证券公司的审计调查中发现,现在的经纪人仍缺乏规范管理,甚至与证券公司之间不签订任何协议。  证券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和规范经纪人制度的缺乏造成返佣现象泛滥。该现象的存在带来很多弊端:首先,造成了证券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偏离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目标,不利于券商的规范发展和投资人队伍的成熟和成长;其次,返佣降低了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从而也减少了国家税收;再次,由于返佣方法、比例的不确定性和隐密性,也容易产生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腐蚀员工队伍和败坏整个行业风气。因此,返佣审计就成为证券公司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我们根据证券公司违规返佣的几种形式,初步探索总结出一套对证券公司返佣审计的方法。  二、&违规返佣的几种形式  (一)&采用由经纪人提供报销凭证,到证券营业部进行虚假报销费用的方式。  (二)&证券营业部假借返佣之名,虚构经纪人,设立“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  (三)&在交易系统中自动提取佣金收入,直接坐支。  三、&返佣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对于违规返佣的审计,我们要首先同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部门了解该公司对于经纪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在进入证券营业部后,针对上述违规返佣的形式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审计:  (一)&从财务数据中筛选可疑凭证,找到线索。证券营业部利用非本公司经纪人开发客户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它们对经纪人的返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发现。目前对于经纪人的返佣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支付劳务费,二是由经纪人提供各种报销凭证到营业部报销。针对以上形式我们要从财务系统入手,从电子数据中筛选出金额较大的费用凭证及所有的劳务费凭证。对证券营业部而言其正常的劳务费支出较少,大部分都是支付给经纪人的返佣。从劳务费凭证中筛选出可疑凭证向对方询证,延伸调查对方单位就可发现返佣的事实。对于金额较大的可疑费用凭证可询问财务人员其具体情况。我们在对某证券公司审计中发现,该公司的费用凭证中存在发票数十张连号且金额相同,或某人一日间多次往返各地的火车票等明显不合理凭证,这些情况大多都是外部经纪人提供的报销凭证。  对于返佣金额较大的经纪人,要求营业部提供该经纪人名下的客户名单,并要求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看其开发客户的真实性。此外,查询系统中的交易流水估算返佣金额,可以发现营业部是否存在以返佣为名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二)&核对总公司的下拨资金与营业部的返佣台帐,核实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付给经纪人的返佣资金来源于各证券公司总公司,采取的方式是各营业部将经纪人所开发客户的当月交易情况上报总公司,总公司根据交易系统的记录经核对后将返佣资金下拨到各营业部。我们可以要求总公司提供每月下拨到各营业部的返佣金额表,要求各营业部提供每月将返佣资金支付给经纪人的台帐(划款凭证或经纪人取现的签名),这两项相互核对可以发现是否存在证券营业部虚构经纪人,假借返佣之名设立“小金库”。  在交易数据中筛选可疑记录,到营业部核实原因。从交易系统数据入手,在资金流水中筛选姓名为空或姓名中含有“佣金返还”“经纪提成”等字样的记录。以摘要代码为筛选条件,筛选出摘要中含有“佣金”“提成”字样的记录形成可疑资金流水表。延伸到相关营业部,逐笔核实。  四、&规范证券公司佣金返还的建议  (一)&强化对证券公司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日常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市场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能,堵塞漏洞,规范券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证券公司签订“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在全社会形成“规范经营为荣,不正当竞争可耻”的氛围,净化证券市场发展环境。  (二)&净化经纪人队伍,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作为市场的组织和参与者,经纪人随着市场投资主体变化和市场对投资咨询服务业依赖程度的加强而发展起来。我们要建立经纪人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如我们可以进行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包括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只有通过资格认定方可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三)&返佣可参照交际应酬费的控制方式,限定一定的标准,超标准的部分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剔除,进行永久性的差异调整,即超标准的返佣由税后利润承担,由出资的股东承担。  (四)&规范返佣标准,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返佣的合法性问题,目前未见统一的文件规定给予定性,形成了操作上的灰色地带,在审计过程中对其合法性难以发表意见。现行的规章或规定也没有明确返佣标准和方式,返佣比例的随意性大,营业部的成本费用可控程度减弱。其中差额记账收入的弊端更明显,少计收入,减小流转税税基,少计营业税及附加,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并有偷漏税的嫌疑。另一方面,经纪人收取返佣往往没有正式发票和合法手续,也逃避了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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