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聘公司赔偿金要交税吗怎样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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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彩票中500万,需要缴税。达到一定标准也需要交纳。那么离职要缴税吗?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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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一名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员。今年,他所在公司经营困难,到了8月,公司决定缩小规模并改变经营策略,于是就和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协商。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公司告诉他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王某很疑惑,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
  法律分析
  离职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才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即使纳税,还要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劳动者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员工离职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是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那些离职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才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
  而且,即使纳税,员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还要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规定计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如果王某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话,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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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地税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笔离职经济补偿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
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
  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号)
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
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
  (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
(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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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王仁系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1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其他补助10000元。下岗前,王仁已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王仁愿意一次性自己缴足尚未缴纳的5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原企业月缴纳350元 ,个人缴纳100元,医疗保险费原企业月缴纳36元,个人缴纳18元。在领取补偿金时,王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了3024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0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如何认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1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如何认定?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某公司提出,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纳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西部大开发的产业政策中,我国颁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原目录已经到期,新目录尚未出台,那么,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如何申请呢?
纳税服务司介绍,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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