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怎样定义现金流利息保障倍数

应收利息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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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是指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这部分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债券投资中。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则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单独核算的部分。
应收利息介绍
应收利息定义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包括购入债券的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应通过金融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
应收利息表现形式
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在会计,企业按规定所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应收利息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可供出售、等应收取的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和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科目;同时,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应按贷款的合同和合同约定的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和计算确定的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应收利息核算
应收利息是指等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银行在会计期末计算的应归属于本的利息。按照,,保户,存款,贷款,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 但这些方式产生的利息,其占整个比重较小或期限较短,根据,不要求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保险法颁布以前的, 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逾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放款称为呆滞放款,呆滞放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实际收到利息。而新制度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即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其停止计入当前,纳入表外核算;已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利息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利息"科目,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保障型保业务确认的风险,支出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利息数,登记收回的利息和转作的利息,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数。该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帐。其帐务处理如下:
公司购入,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公司计提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应收利息审计
应收利息目标
应收利息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应收利息是否存在;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应收利息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应收利息是被审计单位享有的债权;确定应收利息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确定应收利息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
应收利息程序
应收利息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或编制应收利息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实质性分析程序。按照不同借款类别,将借款平均余额与平均利率的乘积,与账而相比较。确定两者差异额是否合理。
3.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等相关项目的审计结合,验证确定应收利息的计算是否充分、正确,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于重大的应收利息项目,审阅相关文件,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函证并记录。
5.检查应收利息减少有无异常。
6.检查期后收款情况,对至审计时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7.关注长期未收回及金额较大的应收利息,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确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利息支付情况,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
8.确定应收利息已恰当列报。
应收利息例子
日,A公司以50000元购买B公司在当日发行的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
50000元,10%,每年计息一次,在2003年12月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如果上题中B公司发行的是分期付息,并且每年支付利息一次,那么在2003年12月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如果上题中发行的债券是分期付息,但是每半年一次利息,每年年末支付利息,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2500
贷:投资收益2500
借:应收利息2500
贷:投资收益2500
应收利息相关规定
应收利息核算办
发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为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应收利息第一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执行。
应收利息第二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和金融机构往来应收利息。按借款人(单位)设置。
应收利息第三条
应收利息分别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算。
应收利息第四条
除已核销的应收利息按“”规定在登记簿进行登记外,所有应收利息(包括)都应按规定纳入表内、外应收利息核算。对小额质押贷款、、等按规定执行付息方式的,不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五条
应收利息的利率按实际执行利率(含按规定的利率和)计算。其中,贷款的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
应收利息第六条
各项贷款应收利息按季(月)核算,于季(月)末的20日结息。
应收利息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应收利息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直接计入贷款,并从借款人存款中扣收。其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
应收利息第十条
除已破产清算的贷款外,所有呆滞、贷款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破产但尚未核销的贷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第十一条
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十二条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十三条
存放、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能收回的或者、拆放同业款项逾期超过规定90天的,停止计算表内应收利息,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专门账户核算,待实际收回时纳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十四条
对已经计入损益但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和存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冲减当
期,同时转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如当期利息收入不足冲减,以当期利息收入冲减至零为限。
应收利息第十五条
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同一客户形成的应收利息,既有表内应收利息,又有表外应收利息的,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按先收取表内应收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利息处理。
对同一笔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按照应收利息债权形成的时间顺序确定收回应收利息的先后顺序,即先形成的应收利息先收回,后形成的应收利息后收回。
实际收回利息大于应收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十六条
除中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的贷款,在停息、免息期间内按不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在减息期间内按减息后的进行核算;在缓息期间内按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应收利息第十七条
对的贴息应严格按“谁贴谁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实际收到贴息资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属总行。
应收利息金融企业
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批准。
四、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收利息摊销额
应收利息和各期摊销额的计算为的应收利息可直接用乘以票面利率得出。而期满每期应收利息,却不能分期收取,只能到债券期满时一次收回。这样,分期计算的应收利息,实质上是投资者对发行方的追加投资,并且这种投资表现为,逐年追加。到期所能收取的利
息总额,则是这笔年金按计算得到终值。反过来说,在计算各期摊销额的时候,必须根据这个终值求年金,确定各期的应收利息。设备期应收利息为A,则:
A×年金终值系数=到期利息总额
A=1/年终值系数×债券到期利息总额=r/(1+r)n-1×债券到期利息总额
依上例,各年末应收利息:
A=8.7893%/(1+8.7893%)5-1×80000×12%×5=8054.18
据此,上例各年度溢价摊销额计算如下表:
债券溢折价摊销表(摊销法)单位:元
应收利息债券计算
一、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应计利息计算公式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具体公式见附件1a、附件1b。
二、基金在计提交易所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007]21号)的有关内容,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基金在计提其他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年12号)的有关内容,仍保留现有方法,采用“实际天数/365”计算应收利息,具体公式见附件2。
三、为了更合理地反映所持每日产生的收益,基金在采用下的计量债券时,应参考附件3第四条所述的计算方法。
四、本方法自日起实施。日,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应收利息的债券,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债券利息收入”。
(二)对于改按附件3第四条所述的方法计量的货币市场基金,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定义见附件3第四条)计算新实际,再使用新实际日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按附件1、附件2所述方法计算当日应的应收利息),借记“-”(),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
货币市场基金在改用“实际天数”计算债券应收利息之后,平均剩余期限也相应的改用“实际天数”计算。
五、各公司应事先测算和评估相关方法调整对和投资产生的影响,在系统调试、投资运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避免方法调整首日对基金收益和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1a:银行间市场债券和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1b: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2:交易所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的计算公式
附件3:货币市场基金下溢折价每日摊销的计算方法
一、货币市场基金运用实际利率法的基本原理
在计算时,模拟从买入日至最后一个和摊销溢折价的整个过程,通过插入法,达到结束前最后一次计息和摊销溢折价后,溢折价余额为零,即=面值。
二、模拟的整个过程(以下日为自然日)
T日应收利息=Round((T日数量余额-T日未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票面日利率,2);其中:
(1)按平均值付息的
票面日利率=(T日对应的/1年内的付息次数)/T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T日摊销前的=T-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
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round(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2);
T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应收利息-T日确认的;
T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T日摊销的溢折价;
T+n日为结束前最后一个,
T+n日应收利息=Round((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票面日利率,2);其中:
(1)按平均值付息的附息
票面日利率=(T+n日对应的/1年内的付息次数)/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票面日利率=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T+n日确认的=round(T+n-1日摊销后的×实际日利率,2);
T+n日摊销的溢折价=T+n日应收利息-T+n日确认的利息收入;
T+n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n-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n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面值;
三、模拟过程的简化公式
y:实际日利率
Z:每张债券溢折价余额
Z0:每张债券初始溢折价(Z0=(T日债券溢折价余额-T日未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溢折价+T日未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溢折价)/(T日债券数量余额-T日未交割的买入债券数量+T日未交割的卖出债券数量))
i:票面日利率,在可预知未来利率的情况下为i0,i1,i2,...,it,t+1为剩余付息次数
(1)按平均值付息的附息
i=(T+n日对应的/1年内的付息次数)/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
(2)按实际天数付息的附息债券
i=T+n日对应的票面利率/T+n日对应的付息周期所在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
从计算之日起至之间的自然日为n,其中可预期的利率变动日的前一日分别为第k1,k2,k3,k4,...,kt日;
每日摊销的溢折价为(M+Z)y-Mi
最后一期将溢折价全部摊销,即Zn=0,则得到如下公式:
以上迭代公式中,实际日利率范围为(-1)/365~4/365,插值误差0.(默认值,可配置);
实际日利率结果保留12位小数(默认值,可配置)。
四、计算方法
在买入或利率调整日,计算Z0,取得M、i、k、n的值,用公式使用插入法计算出实际日利率y后,每日利息和摊销溢折价:
(1)T日应收利息按现有方法计算;
(2)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T-1日摊销后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买入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T日T+0交割的卖出交易确认的摊余成本;
(3)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round(T日摊销前的摊余成本×实际日利率,2);
(4)T日摊销的溢折价=T日应收利息-T日确认的利息收入;
(5)最后一个,将剩余的溢折价全部摊销。
注:此方法依据下确认的基本原理和溢折价摊销的计算过程,以最后一次溢折价摊销后溢折价余额为零为目的,通过模拟溢折价摊销的计算过程,运用插入法,计算出实际日利率,使溢折价科目余额逐渐趋向零直至到期日最终为零,其本质上是以每日作为未来现金流为该债券的账面价值,所得出的日作为实际日利率,与以每期债券利息作为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债券的账面价值,所得出的年折现率差异不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取得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应按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查看: 8847|回复: 17
定期存款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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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照持有至到期核算,计提利息,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概念。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作为货币资金
除已经计提利息的定期存款外,用于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也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应该看管理层意图吧,虽是定期存款,但只要愿意丧失部分利息收益,也能随时支取的。
同意楼上观点,主要看管理层意图,因为定期存款也是随时可以取出来的。如果管理层目的是为了先做为定期存款,有合适机会就会有变现改变资金用途,可以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这个需取得管理层书面文件做为支撑。如nikankan所言,计提了利息表明管理层是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不宜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担保的,由于资金用途受限,肯定是不能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房地产企业资金监管户存放资金,由于资金使用需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也不能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基本赞同上述各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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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定期存款能否能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并同时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能否作为投资活动?
1、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作为“现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
如《计学撮要》第392~395页“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述,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7条的规定,结合国内习惯上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概念的分类,无论是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持有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are held for the purpose of meeting short-term cash commitments rather than for investment or other purposes)。也就是说,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最关键的一点是其持有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9年7月曾经讨论过是否可以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视作现金等价物的问题,当时对这一点予以了重申。
即,IFRS下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作为“现金等价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而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其目的是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我们理解,IFRS下通常不会认为定期存款是“现金”,符合条件的定期存款可作为“现金等价物”,这一点与国内的一般理解可能有所差异。但鉴于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且“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概念在某些情况下有共通性,再者这一点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现有规定也不矛盾,因此IFRS下对于定期存款能否构成现金等价物的讨论,也适用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定期存款是否构成“现金”的讨论。
2、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能否在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应当与其持有意图相适应
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有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则在到期日之前,并不能保证其最终可以获得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一旦提前支取,则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尚不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确认标准。因此,对于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其到期日之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3、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归类为“现金”和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这两者的关系
如前所述,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能否归类为“现金”,以及期末能否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都是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而对于同一笔定期存款,在同一时点或者期间,同一管理层只能有一个持有意图。因而这两个问题就会存在关联。具体而言:
(1)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无需在其到期日之前将其提前支取用于满足现金支付用途,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2)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味着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较大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基本赞同上述各位意见。
以下是最近整理的关于此问题的Q&A:
陈版,对于定存,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是不是将该部分定存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味着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较大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此时已作为“现金”就不能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 ...
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是不是将该部分定存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果管理层把1笔定期存款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另外1笔作为现金处理~~是否违法“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准则的规定?
这倒是不一定,有可能不同的定期存款会有不同的指定。关键是一旦指定,就不能轻易变更。&
陈版: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后,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资产。这里该金融资产是特指某一资产,还是一类资产?
是指类别。通常理解为指全部的原先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即未来2年内不能再用“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一类别。&
一句话,会计处理还是看持有目的。
如果管理层把1笔定期存款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另外1笔作为现金处理~~是否违法“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准则 ...
陈老师,定期存款应不能归为持有至到期类别,持有到期准则要求活跃市场有报价的,在中国,定期存单不符合这个条件,应归为应收款大类别下。
是这样。定期存款不是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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