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找他人代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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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委托他人代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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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委托他人代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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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使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再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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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钻床工工作,原告在被告工作当天就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当时和被告一起签订劳动合同的还有其他三个工人。被告在签劳动合同时为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目的,故意让其朋友昝某代为签名。在签字时因原告管理人员出现,下面的日期是由被告自己签的,上述事实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原告认为被告为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目的,故意让别人代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而且被告在劳动合同书上填写日期的行为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因此,劳动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3年4月5日至5月31日的二倍工资8 944.63元。
年5月或者是6月,原告工作部门的班组长通知被告去签劳动合同,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傅某某和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在负责,被告进去之后他们就拿劳动合同给被告并催促被告签,被告就先把年月日签上了,这时侯昝某就进来了,被告让他先签,此时被告看了看合同,发现合同中的月薪为1 470元,与被告实际的计件工资不符,被告就没有签名字,之后就直接离开了。
年3月1日进入原告公司担任钻工。2013年6月23日,被告班某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在申请仲裁时称其2013年3月5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钻床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3年6月21日,原告公司工作时间长,但没有加班费,并且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6月23日,被告以单位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请求仲裁裁决原告某公司:1.支付2013年5月工资6 107.8元及经济补偿金1 527元,6月工资4 000元;2.支付2013年4月病假5天及工伤3天工资1 1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5元;3.支付2013年3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6 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 500元;4.支付2013年4月5日至6月2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9 319元;5.补缴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6.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 000元;7.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交付社保终止单。2013年8月23日,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3)第4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被告班某2013年5月工资补差10.8元、2013年4月5日至5月31日的两倍工资8 944.6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 296.01元,共计11 251.44元;原告在庭后三日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驳回了被告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某液压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2013年4月5日至5月31日的二倍工资8 944.63元。原告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5月工资补差10.8元、经济补偿金2
296.01元无异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首先,被告认可原告在被告入职后安排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日期为被告所签,这表明原告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且也作出了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告并没有逃避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并不应当对原告处以支付两倍工资的惩罚。其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趁原告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外出之际,让证人昝某替被告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并提交了昝某、以及郑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两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故被告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原因是由于被告自己的过错造成,这应视为不可归责为原告的原因,故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判决:一、原告宁波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班某二倍工资8&944.63元;二、原告宁波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班某2013年5月工资补差10.8元、经济补偿金2&296.01元,共计2&306.81元;三、原告宁波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班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此条的文意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要是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但是在实际用工之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复杂,除去用人单位操作不规范以外,现在也出现一些劳动者拒绝或是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要是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此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不论什么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二倍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如果因为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不应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属性分析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法定的义务,但是由于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缺少必要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规定得较为严格,大大的提升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通过该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两倍工资虽然在用语上使用“工资”,但是其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属于法律责任一章,故从其立法本意上来看,规定的增加支付的一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属于劳动报酬。这种观点,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既然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那么就应当考虑其立法时的目的,来确定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笔者认为,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惩罚的客体是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二倍工资条款的适用应当具有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则不能够适用两倍工资条款。
二、支付两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劳动者的权利保障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较多的企业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用人单位完全没有签订合同的意识,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责任不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没有及时签订新的合同等情况。以上情况均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是过失造成,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在法律的适用上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取两倍工资,利用用人单位在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时的漏洞,伺机盗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是同事之间互相代签劳动合同,然后再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两倍工资的要求,这种行为让用人单位防不慎防,并且难以及时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的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认为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诉求,明显对于用人单位不公平,并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无法发挥法律引导社会诚实信用的作用。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适用的时候可以对其作限缩解释,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身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目前各地方法院普遍采取了这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中第二条规定,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认为,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并且列举了一般可认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包括: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内或哺乳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本案中,被并没有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告某公司在原告入职不久便通知原告以及与原告同期入职的证人昝某、郑某某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人昝某与郑某某均想法院陈述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班某也承认用人单位是拿了劳动合同给原告签字,并且认可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劳动合同上的日期均为原告本人所签,由此可见,被告并没有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意愿。原告本人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指使证人代签,这是由于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也并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不应当对被告适用二倍工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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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来源: 分享到:  李某于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2万元。(通讯员 刘恒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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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张利平  日期:  案件由来:2015年1月,戴某应聘至某制衣厂,在车间担任缝纫工,。日,戴某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不来上班。日,厂里以旷工为由对戴某作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戴某。2015年10月,戴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某制衣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单位不愿意签订才主动离职,现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双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500元。
  争议焦点: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庭审中,某制衣厂辩称,单位已经与戴某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戴某文盲,不会写字,当时其劳动合同是戴某让同事李某代为签署。某制衣厂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同事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戴某所在车间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李某是文盲,平时领取工资、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由其同事李某代签的事实。而戴某则称,不是本人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没有签订过,他人代替签订是无效的。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戴某是文盲不会写字,其在公司领取工资等需要签名时均系找同事李某代签,庭审中李某也陈述是戴某让其帮忙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那么应推定该份合同找人代签属于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戴某所在车间的其他所有在职员工均与某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推定某制衣厂主观上不存在不与戴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经审查,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无违法情况,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不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戴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律延伸: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系针对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确立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明确,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上述行为,且双方都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履行了,只是签订合同过程操作不规范而已。如果仅以这一点就裁决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有失公平。[责任编辑:xpp198596]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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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山东工人报》(日
  李某于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2万元。
&&& 通讯员 刘恒 记者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时不认账
劳动部门提醒: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合同
  新报讯(记者
楼盼)“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日,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张某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
  张先生在义乌某公司工作一年多,最近因家里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刘某只批准张某一星期的假,不同意他辞职。“刚把你培养成熟练工你就要走,我的损失谁来承担?何况我们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刘某说。“我没签过合同啊。”张先生说,他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到期,但新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辞职未果,张先生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要求刘某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接到通知后一头雾水。”刘某告诉记者,公司明明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在他的抽屉里,为什么张先生却说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合同呢?在多次调解过程中,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该劳动合同上的职工签名是否为张先生本人所签存在较大分歧。经调查,原来企业当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将劳动合同直接交给职工本人,而是下发到各车间,由各车间主管督促职工签订。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疏漏,以致出现车间其他职工代签或冒签的情况。
  “就算是别人代签,也要经过张先生的同意。”刘某觉得很委屈。张先生承认车间主任在征询他的意见后代其在合同上签了字。“我确实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张先生说出了真实想法。经协商,刘某同意张先生的辞职要求,张先生也放弃了索赔的主张。
  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签订。“《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义乌大多企业已严格按照该法积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签订仍有待规范。”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应杜绝劳动合同代签或冒签,否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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