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贷法院查封担保人可以抓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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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5〕18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fabu-xiangqing-1514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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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法院对借贷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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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晚,在余庆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杨某因不慎担保而被强制执行。面对家人的百般指责,被戴上冰凉手拷的杨某泣不成声。
  杨某原系一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到贵阳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业务。2014年,杨某瞒着家人出面为朋友张某向毛某借款10万元作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杨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毛某将张某和杨某起诉至余庆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与杨某连带清偿借款。经法院主持调解,约定由张某和杨某在日向毛某清偿借款本息140000元。此后,张某和杨某不但未按约偿还,还玩起了失踪。毛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张某与杨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责令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协商执行,但张某与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法院执行。12月6日,经群众举报,执行法官将张某带至法院。张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处司法拘留十五日。迫于执行的威慑,12月9日杨某来到法院,经执行法官反复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杨某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杨某将这一消息电话告知家人后,遭受家人指责,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独有偶,今年上半年,余庆法院执行的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借款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彭某的小轿车被法院扣押后强制拍卖用于执行案件。又如余庆法院办理的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借款人杜某负债几百万无力偿还,在余庆某医院上班的担保人陈某的工资被法院裁定每月提取3000元用于执行案件。
  法官提示:借贷非儿戏,担保需谨慎!当亲朋好友请你作为担保人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其经济实力、财产状况以及信用信誉等。担保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与债务人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虽然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但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跑路躲债了,担保人实现追偿权就会困难重重。(黄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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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谷尚辉近日,路桥居民郑小训打进本报热线*******反映称,他有个朋友叫夏敏聪,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他做了担保,但是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所以台州银行将他们都告上了法庭。“朋友一直来说担保的事,到后来就不好意思拒绝。”郑小训说,但是他没想到,台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条例进行审核,只是走个形式,甚至在借款人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放贷,这种行为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替朋友还债夏敏聪也是路桥人,去年2月11日,他因购酒、旧电器所需向台州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郑小训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时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还有夏敏聪的妻子郑凌燕。合同约定,借款人夏敏聪贷款用途为购酒、旧电器;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时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应交易证明材料,借款人提供材料虚假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夏敏聪向台州银行提供了为受托支付交易证明,即日签订的产品进货报表,并顺利拿到了借款。在借贷期间,台州银行发现夏敏聪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还发现其他银行对其提起诉讼,于是多次要求夏敏聪提前还贷,一直未果。去年6月,台州银行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敏聪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郑小训、郑凌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去年12月,路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担保人认为银行违规操作,提起上诉“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操作。”郑小训说,夏敏聪提供的进货报表是传真形式发给银行,传真时间显示是2月12日,也就是他和银行签合同的第二天,但是银行在2月11日当天就已经发放贷款。郑小训认为,台州银行应该在夏敏聪提供交易证明材料并审核后才可以发放贷款,提前放贷的做法并不规范。除此之外,郑小训还对产品进货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他认为进货表造假,夏敏聪贷款理由是购酒、旧电器,但是进货报表上显示夏敏聪是销售方,购货方是郭海英,买方和卖方的签名位置颠倒了。为此,郑小训还申请证人郭海英出庭作证,证明该产品进货表和贷款用途是虚假的。郭海英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与夏敏聪是朋友关系,并无酒业交易往来,对夏敏聪贷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过进货报表,只是受夏敏聪委托将打入其账户的200万元于当日打给第三人。对于郑小训提出的异议,台州银行委托代理人则认为,银行对担保之后受托支付只是形式审查,对证明材料真实性没有审查义务,暂行管理办法只能作为银行业内部监管一个依据,这些都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最终,路桥法院一审判决,郑小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保证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判决郑小训负连带责任。郑小训不服判决,今年2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7日,郑小训又到浙江省银监局递交了一封举报信,举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我怀疑台州银行经办人员串通借款人。”郑小训认为,银行方面明知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证明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依旧将200万元贷款发放给夏敏聪并转至郭海英账户,后又由郭海英账户转至夏敏聪账户,中间有很大问题。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对于郑小训遇到的事情,路桥法院庭审法官表示,帮人担保贷款需谨慎。首先要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别人担保也好替别人贷款也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构成法律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官介绍,《担保法》规定,所谓保证,就是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既然是作为担保人,那么在担保行为中就负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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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担保贷款现在借款人不还了法院找我怎么办我工资户已经被封了 我有一处房产会不会被查封
15-12-8 下午11:36
帮别人贷款现在借款人不还了法院找我怎么办我工资户已经被封了 我有一处房产会不会被查封看来是大额贷款,想必这个人也是你非常了解信任的人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他不还就一定会由你来承担不想让房产被封,有几种途径一、你用你的工资为他分月还款二、一次性还清三、找到他可以足够抵债的东西四、对银行书面承诺你何时可以替他还清,一定要银行出书面证明是替他还如果以上其中一件都做不到,就只有等待房产被封了!这社会就是就这样,知人知面不知心,做事要慎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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