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如何办理核定征收收怎么办理?(酒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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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日 
责任编辑: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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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核定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栏目主持:广东省国税局&&&&&业务概述&&&&非居民企业(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法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报送资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风险提示&&&&1.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或者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将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利润率,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的有效期限按年度鉴定周期设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在年初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核定需求。&&&&4.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5.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经确认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应建账建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表证单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本文由中翰国际转让定价信息中心为您整理推荐中翰国际-中国本地最大的转让定价税务服务机构中国的立场,信赖中翰国际中翰联合(citp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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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彭鹏;
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上述所得由于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由于有些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形,无法进行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19号文的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1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的证记账和核算,并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无法履行规定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但19号文对核定利润率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刚性,即从事不同行业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不同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因此存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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