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保险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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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
  1、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人故意犯罪;
  3、自杀,但自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3、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4、怀孕、流产或分娩;
  5、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6、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7、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8、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9、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前发生的,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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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免责事由有哪些
11:41&&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
合同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依照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该合同当事人不实际地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可以称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第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条文规定。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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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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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亦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不应当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法定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是随意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另一种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有时保险人会把法定的除外责任明文写进保险合同中,例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可以因不同险种的不同保障范围而有所不同。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哪些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但不包括船长和船员的恶意或疏忽行为。(2)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即使迟延是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也不对保险标的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和渗漏,因有缺陷或标的的自身性质,直接由于虫蛀鼠咬所引起的损失,不是直接由于海上危险所引起的机器损坏。(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将那些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称为近因。(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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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亦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专门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强调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如发生该类范围的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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