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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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945户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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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您好,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还涉及未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对已认定的非正常户,在未宣布证件失效前,又重新出现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重新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可解除非正常户管理,重新纳入正常户管理。鉴于对贵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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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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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接手了一般纳税人认定,遇上了一例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交接的老师也没有做过类似的,不知道各位老师有处理过这种申请,熟悉认定的流程吗?
& & 我的疑问是:政策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认定表及相关的证明资料,但是相关的证明资料具体是指什么呢?(这户企业是按照“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这条来申请的,需要怎么证明它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呢?)
& &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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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行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规定了哪些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问题。
1.按照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划分标准按照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原则上就应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原条例对于个体经营者实行依申请认定的制度,也就是说个体经营者不提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即便其销售额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的审批权限也比较高,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这个制度体系与单位完全不同。这主要是和个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有关,他们在民事上也要负连带责任的。同时,个体经营者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一般来说要比单位差,使用专用发票存在的虚开风险也比单位要高,为了降低征管的压力,将一部分个体经营者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体系以外,也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但在实际征管中发现,很多个体经营者经营规模很大,所开展的业务与一般纳税人相差不大,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认定,不再实行依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制度。因此,修改了原细则相关表述,将个人改为其他个人,即对于自然人,仍然允许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现实生活中,一个自然人也可能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大大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征管的网络扩张到全社会所有角落,这就将有悖于征税的初衷,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同时要求每个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现实。因此,为保持税制简化,划分经营行为与正常交际行为的界限,有必要明确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3.原条例规定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这些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纳税人经营行为与其他纳税人相比,没有较大的差别,限制这些人成为一般纳税人不利于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允,新细则规定,这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里面有规定。
谢谢你的回复,看来还是要好好研究文件了~~
若属于不经产发生行为的企业,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申请吧,不申请即意味着选择按照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2种
一、依申请
二、强制行
回复 板凳 西北金水 的帖子
进一步了解了下这户企业,平常是不出售货物,不交增值税的(主要是营业税),就是偶然买了三次货物(数额也比较大),所以不想认定,就想申请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具体的流程没有处理过,所以想问问大家。现在又收回不用处理了,嘿嘿,谢谢了
回复 报纸 qxl8513849 的帖子
嘿嘿,可能我帖子里没说清楚,他这是按程序达到标准该认定了,但是他觉得符合可以不认定的3种情形的第三种,提交了一个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因为遇到这种情况的不多,没有处理的相关经验,才请教大家的,呵呵。不过还是非常感谢你的回复:)
上海企业是达到标准(例如偶然销售一两笔比较大的金额)就必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如果企业不想被认定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必须在辅导期内不发生任何一笔增值税业务。
然后辅导期结束时再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
分两种情况
A:必须认定的:
达到规模(销售额)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B:可以不认定的(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其它):
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纳入或部分纳入财政算)。
深圳有指南的
回复 8楼 polariswong 的帖子
汗,认定管理办法里不是说一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回小规模身份了吗?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虽然是实施纳税辅导管理,但是身份应该还是一般纳税人了吧?呵呵~
另外,最后我们这边的处理是,查询了国税函〔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而我们这边的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所以不符合不认定的条件,给驳回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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