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社保工资3900,季度奖金怎么缴纳个税3400,个税一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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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那事儿之二十三,代个人缴纳社保及个税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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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yhway 于
20:37 编辑
审计那事儿之二十三,代个人缴纳社保及个税如何税前扣除
& && & 会计业务版有不少资料,关于五险一金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这里要说的是,如果公司代个人缴纳五险一金(社保),以及税后工资(代个人缴交个税)等,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这个也是实务中经常发现处理不正确的情形。
& && & 先说说代个人缴纳社保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 这里关键是“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客户提出,不管是公司交和个人交的社保,均可在税前扣除。
& && &事实上,国务院令第600号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 && & 还有的补充规定是:如果社保费全部由公司缴纳(包括单位交、个人交的),正确的做法是公司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需计入工资总额,如果另行列支,则不得税前扣除。
& &&&(具体文号记不得了,请网友补充一下)。
& &&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公司代个人缴交社保的情形还不少,多数是在另行列支,跟客户提出,多数能接受我们的意见,重分类到工资总额,也有少数人不同意我们的意见,此时我们也只好在客户交换意见中列明,客户不同意重分类调整,我们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 &&&至于公司代个人缴纳的个税。
& &&&我一直以来的理解是,因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即可。依据《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 &直到有一次,我的好友跟我争论,这样处理也存在风险,主要是计算个税的计税依据不正确,这时意识到之前的认识有误。依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 &正确的做法还是应该将税后工资换算成税前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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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家整社保的分录要分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我就觉得搞笑,不都是职工薪酬吗,分开干嘛。 再说银行扣款、社保局的收据也没分个人和企业啊,你咋做账?然后自己又跟小孩子过家家似的找回计提的个人企业部分分别冲账。
谢谢分享,学习了!
学习了,谢谢了。
很多大家整社保的分录要分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我就觉得搞笑,不都是职工薪酬吗,分开干嘛。 再说银行扣款 ...
哦,还是要认真啦,就怕认真两字。
马老师,我给您的视野短消息和微博发信息了,盼查阅并回复。&
正确的做法还是应该将税后工资换算成税前工资,计入工资总额,申报个税。
国税发(号&&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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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补充规定是:如果社保费全部由公司缴纳(包括单位交、个人交的),正确的做法是公司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需计入工资总额,如果另行列支,则不得税前扣除。”我也觉得该这样处理,但就是没找到文件
找到了,分享给朋友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1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 &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 &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6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谢谢,社保费的依据还未找到,印象中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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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个人所得税注意所得是否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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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还是要认真啦,就怕认真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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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5条
三十五条并没有,我的贴子里也有提及三十五条&
找到一个:
解读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湖南日报数字报刊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 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 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
华声在线 - .cn/...186.htm?div=-1 - &&- 快照&&- 预览
本帖最后由 天涯财务 于
22:41 编辑
权威解读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政治词汇被过滤]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政治词汇被过滤]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以来,先后经历了六次修改。1993年是第一次修正。第二次是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利息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第三次是2005年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赋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以及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纳税申报义务;第四次是2007年授权国务院调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五次是2007年底再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第六次,也就是这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最多,不仅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而且还包括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纳税时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此外,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样修改其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体现了保民生、调分配的政策导向,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高收入者社会责任,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有利于应对通胀压力,此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增加了税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居民因通胀带来的压力,是对居民因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有利于增强居民应对通胀压力的信心。与此同时,切实处理好这一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也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三是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适当减少办理申报的次数,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理需求,有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的主要区别,在于修改内容是最多的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要作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提高的绝对额超过前两次调整的绝对额之和。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后,据初步测算,全省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群体的比例由26.55%降为6.66%,全省工资薪金纳税人由151万减至39万,下降74.17%。考虑到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这部分群体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和相关财税文件明确,上述个人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这部分涉外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每月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为4800元/月。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政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800元/月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同时,此次修改通过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以更加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
  为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此次修改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一是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二是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3500)×10%-105=229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近年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
  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税额11.84万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收入流失。
  “起征点”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
  “减除费用标准”通常又称“免征额”,它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由此可见,“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三险一金”可税前扣除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在分别不超过月平均工资8%、2%、1%和12%以内的部分,在减除费用标准之外,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
  以2010年个人所得税为基数,静态估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减收约1440亿元;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60亿元,合计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为1600亿元。
权威解读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搜到这么个贴子,但可能比较旧。印象中为员工负担也是可以税前扣除,记忆中是按这口径处理的。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1年七月( 11:56:00)转载▼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实务&&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发布日期:&&
62、汇算清缴时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我们一直都是分开的代交社保在工资里面扣回,单位缴纳的做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这个文件也未提及代缴的社保费,如何税前扣除的问题。&
学习了,谢谢分享!
很多大家整社保的分录要分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我就觉得搞笑,不都是职工薪酬吗,分开干嘛。 再说银行扣款 ...
社保收据有分个人和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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