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的好处可以再下设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么

保险公司开业满两年可在注册地省外设立分公司
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监会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第三章 开业标准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四)内控制度完善;(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第四章 设立程序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第二十二条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第五章 材料报送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改建申请书;(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第三十二条 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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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否能相同
发布时间: 16:30:44 浏览:1260
  公司注册地址既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分公司的注册地址可以跟总公司的一样吗?还是另外的呢?今天尚标网小编整理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关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注册地址
  答: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分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
  一.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所需资料:
  1、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4、 新地址证明文件;
  5、 房屋租赁合同(已备案);
  6、填写变更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人签名;
  7、分公司执照正、副本;
  8、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9、总公司地税副本复印件盖章,
  10、总公司国税副本复印件盖章。
  二、服务项目: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地税证正副本;
  4、国税证正副本
  分公司如何注册
  一、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5、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6、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今后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注册一家分公司很多大公司业务和地域的需要。但是,注册一家分公司和注册一家普通的公司是不是有区别呢?需呀是不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分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分公司是受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注册资金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核准
  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①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分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注册地址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分公司财务核算
  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局发票资格。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
  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外资分公司审批
  外资分公司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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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总在各地下设的,但仅为提供与公司生产产品有关的咨询服务,分公司可在总公司拟定的和客户的销售上盖章
发布时间: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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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可否登记在分公司名下,分公司又可否自行处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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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能够进行房产登记的主体包括哪些,能够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只有三类,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较好判断,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人等,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担保法第7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分公司虽不属法人,但分公司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那么分公司可否自行处分(抵押)其名下的房产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名下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人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分公司对外行为一般须得到本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事实上属本公司所有,但本公司将其登记在分公司名下,可理解为对分公司的处分进行了授权,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核本公司的处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8号]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目前,外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日益增多,很多涉及到购置房产,实际上,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活动是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来进行的,《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当于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法律地位,也是属于其他组织,可取得房屋权属登记,并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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