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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教育宣讲材料
同志们:大家好!
&& 根据培训班安排,今天由我给大家来介绍一下涉税违法犯罪的一些情况。
大家知道,税收既是国家的财政支柱,又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的重要方面。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日益多元化,涉税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年给国家造成上千亿元国税流失,严重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几年前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偷税漏税案和铁本案件,无一不历历在目,发人深省。
就我们武进的经济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区围绕两个率先目标,进一步加快了经济发展的步伐,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保持2位数增长,去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572 亿元,比上年增长23 %,财政收入达到78.18亿元,比上年增长30.3%。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区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比如,偷税骗税、不讲信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比较突出。
今天,我们这一课的内容是涉税违法犯罪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我国现有的税法政策,使我们来了解涉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犯罪的成本。通过教育,力图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相关公务人员等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减少和杜绝涉税违法犯罪的发生。&&
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讲讲近年来我区查处税案的基本情况。二是讲讲对税法理解上需要澄清的几个误区。三是讲讲违法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一个问题&& 近年来我区税案查处的基本情况
从全国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的涉税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2006年,江苏省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税案2073起,占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的26%,破案199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97名,涉案总值9.79余亿元,挽回经济损失约2.76余亿元,同比上升约30%。
近几年来,我区涉税违法犯罪-----主要是偷税和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这两类案件一直处在高发状态。在年曾经进入过一个高峰期,当时区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案件4684件,查补税款8000多万元。处以罚款4000多万元,补罚总计约1.2亿元。进入司法程序的发案数和犯罪人数每年以100%的速度递增。为了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2003年,由区政法委牵头在全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经过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2005年以来,涉税违法犯罪问题有所抬头,据税务部门统计,两年共查处税案1051件,查补税款1.77亿元,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涉税犯罪案件196件。公安部门立案81件,已移送起诉13件,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税案12件21人。经区法院审理,16个自然人被告全部被判有罪,判3-8年有期徒刑的14人,被并处罚金的13人,罚金最高的20万元,最少的2万元;6个单位被告全部被并处罚金,罚金最高的50万元,最少的5万元。罚金10万以上占50%。
我们注意到这些涉税犯罪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两类犯罪比较突出。涉税犯罪案由相对集中,绝大多数为偷税和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实施犯罪的案件。我区侦破的&1.12&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332份,涉及全国5个省价税合计3817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50万元。
二是涉案金额较大。近年来,我区涉税案件。从税务部门查处税案情况看,企事业单位税收违法面比较大。武进地税部门近两年检查了一批企事业单位。从检查结果看,没有问题的是少数,有问题的是绝大多数。而且涉案金额较大。仅从05、06年地税部门已查处的706件税案情况看,大部分案件案值都比较大,平均每户违法金额15万元,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19件,最大的一户补税780万(这仅是地税查的情况,国税的没作了解)。2006年全国十大税案之一的武进的铁本公司,偷税2.9亿,追缴税款4.2亿。可以说相当一部分企业都有偷逃税款的行为,只要去查,是一查一个准。全国的情况更突出,数额大得更惊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领导说从近些年全国查处的税案看,涉案金额千万元的已不算稀奇。06年公布的全国十大税案涉案金额最高的28.4亿。这方面的情况大家从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也有所了解。
三是案件涉及面广,单位涉税犯罪日益突出。目前,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多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且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实施犯罪,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每年全国税收大检查,都要查出数十亿元偷税、骗税款,其中单位占了很大比例。涉税案件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的面越来越广,不仅存在单位犯罪、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一些无业人员也加入到利用增值税发票实施犯罪中来从中牟利。许多企业和个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偷逃骗取国家税款。如2002年杨元兴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涉及无业人员20名,杨原系天宁公安,开除后,杨到加油站以100元收购他人加油发票后洗票后重新填写,非法向数十家纺织企业兜售、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屡屡作案,从中牟利。杨本人虚开增值税发票68万元,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05-06年我区南片又有10多家企业参与卢永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牟取不义之财,卢永新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00多万元,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如06年全国十大税案之一的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企业系列虚开发票案件,共涉及全国28个省市9000余户企业,涉及税额14.5亿元。税务机关已查补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17.28亿元,逮捕犯罪嫌疑人72人。另一大案&夏都专案&共涉及全国11个省市的211户企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开具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1167份,涉案金额28.4亿元,税额4.5亿元。公安机关立案83起,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107人。
四是涉税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反侦察能力较强。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偷、逃、骗税的目的,其手段隐蔽且不断翻新,以逃避税收稽查对抗司法侦查。2004年元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兰英在与化名为王春林(河北衡水人)的犯罪嫌疑人联系时,相互间仅限于电话联系而从未谋面,虚开的发票都是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的。开票费的取款地点定在边远、落后的河北省新河县两个农行储蓄网点,犯罪嫌疑人在该网点开户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王兰英持虚开的伪造可抵扣税款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时,均附有伪造的衡水市国税局出票证明,并顺利申报抵扣,骗取了国家税款上百万元。偷税案件的犯罪手段已由原来简单的内外两套帐经营,变为使用电脑、移动硬盘、网络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手段操纵控制内帐。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类高科技越来越普及。前不久税务机关对我区开发区一户企业查帐时,帐上反映很正常,但当去查看电脑时,叫其把电脑打开,老板会计急了,死都不肯还要抢着拿走,后经应用程序打开,一看是企业立的内帐销售不开发票,涉及巨额偷税。再如某市侦办的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即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件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在不做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领取大量增值专用发票,领取金税卡,安装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短时间作案后,便人去楼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一些犯罪分子伪造报关单、海运提单、外销外同、信用证等一整套外贸单据,并调集外汇先打到境外,再从境外打回国内,制造出口货物的假象,有很强的欺骗性,作案手段的高科技性、智能化,不深入细查,几乎找不到犯罪线索。
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在那里?我们认为,涉税犯罪的原因不外乎经济利益冲突原因、纳税主体诚信纳税意识的原因和国家税收制度设置的原因、征税主体管理的原因(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方面)四个方面。
(1)经济原因。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税收违法犯罪的主要经济原因。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纳税主体最终还是税收的受益者,纳税主体与国家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每个纳税人都有着自己更为直接的切身利益。税收的国家强制性决定了纳税主体上缴税收是无偿的,但纳税主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也需要资金的积累与扩大,于是他们认为国家税收影响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这就形成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某些纳税人便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活动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实际上,日益增多的单位涉税犯罪就是这种小团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矛盾尖锐化的体现。这是危害税收征管活动频发的主要原因。
(2)纳税主体原因。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社会性义务纳税的意识非常淡薄。一些经营主体不以偷税为耻,而以少交或不纳税为荣。公民、法人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识和反应。在现阶段,由于历史习惯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法人的纳税意识较差,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厂长认为&税就是我们上缴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人认为,&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及收入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这说明许多人不理解税收的作用。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效益不好,税赋重,偷点税理所应当。许多纳税人存在&要想富,吃税务&的想法,挖空心思对付税务机关。甚至认为&不会偷税就不会经营企业&,&人家偷税自己不偷就吃亏了,就竞争不过别人&&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等等。许多企业的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认识的支配下,才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与西方国家公民的纳税意识相比,我国公民企业在纳税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比如在美国,纳税意识比较深入人心。美国有句谚语,&一生中免不了的就是死亡和交税&。每年4月15日是美国报税截止日。因此4月15日对美国人的重要性,绝不亚于任何一个节日。每到三四月份,再忙的美国人也必须腾出时间为报税奔忙,自己没有空就委托专门的税务律师办理。美国人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纳税天经地义,报税是生活的一部分;不纳税、不报税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美国人的纳税意识都很强,纳税率达到了86%,在西方国家中属于很高的水平。在美国的商场里,最后支付的商品价格总要比标价略高,高出部分即代表需付出的税款。美国人拿到的实际工资,也总是比账面上低了一大块,差额也是已缴扣的税款。即使是其他工资外收入,比如房租收入、业余打工等,都必须按章纳税。所以现在税务机关开展税法进学校活动,从小培养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差是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又一重要原因。
(3)制度原因(略)。我国金融、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造成涉税犯罪有机可乘。如现金交易多,企业购进、销售、营业额均用现金交易,不开票不做帐,不解银行。大量现金存放保险箱或个人信用卡,无帐可查,从而达到偷税目的。如我区一化工有限公司从年2年辰光采用现金交易不入帐不申报(用个人银行卡现金结算)隐瞒收入3800万涉及增值税550万余元。加上滞纳金450余万罚款270余万共1000余万。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也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是造成危害税收征管违法犯罪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4)征税主体原因(略)。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着。
显而易见,涉税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
首先,这类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减少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失。据报道,全国每年流失的税款在亿,查补税款在30个亿左右。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流失的税款大约1-2亿元。2005年,国税要求企业自查,补税近1个亿,地税补税3000万,每年国、地税都要查补1个亿以上。大家知道税收有两大功能:一是确保国家财政;二是调节社会再分配。国家财政靠什么支撑,主要靠税收,财政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到国家职能作用的发挥。没有钱,连政府机关都无法正常运转。同时,通过税收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别、城乡差别,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减轻和抑制收放的两极度分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个危害是不利于社会信用建设,影响地区经济环境建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法治和信用是相辅相承的。依法纳税,有些人不是不知道。自古以来,交皇粮、纳国税,天经地义。人人都知道,为什么有人却不履行呢?这里就有一个诚实守信的问题,因为有的人信用缺乏。尤其是对国家不讲信用,总想靠歪财致富。诚信纳税是依法治税的一项内容,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我们武进的企业都不讲信用,都去做偷逃骗税的行为,那么武进的经济环境会恶化成一个什么样子?砸了自己的牌子,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之后还有谁会来武进投资,到武进来做生意,到头来损失最大的还是我们自己!
第三,这类犯罪害己害人,影响社会稳定。偷逃骗税直接的后果是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个人犯罪,个人要坐牢和被处罚金,单位犯罪单位要被处罚金,单位主管或法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犯罪还要受行政处罚,有的企业还因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而破产。不讲判刑坐牢,就说补补罚罚连家当都没了,教训十分深刻。一旦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于己、于企业、于社会都不好交待。现在家族企业较多,象你们好多财务人员就是老板娘,仓库保管员、销售全是自己人。偷税犯罪往往是老板和会计是串通一气的,而且往往是团伙犯罪,要处理起来亲戚朋友都倒霉,一旦东窗事发,害了自己还害别人。我们自己创下的事业、产业,我们的个人形象、企业形象要十分地珍惜爱护,切不可贪图小利而招致终身悔恨。
讲第二个问题,纳税人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 1、&法不责众&。有的企业负责人错误地认为:现在偷税、漏税是普遍现象,大家都在偷、漏税,我不这样做,就吃亏了。反正参与的人很多,即使查出来,也无非是补点、罚点,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去吃官司。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你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应受到刑事追究,并不会因为涉案人数多而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虽然现在确实也有一些偷、漏税的犯罪分子由于没有被发现而逍遥法外,但这只是暂时的,每个企业负责人一定不能在这方面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到头来受害的还是自己。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我区司法机关办理了杨元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该案涉案人数达20余人,都受到了刑事追究,其中有5人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只要手段隐蔽,就不会被发现&。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只要会计做帐水平高,手段隐蔽,即使偷税、漏税,司法机关也查不出来,甚至有的人认为:会计不会偷漏税,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这种观点也是要不得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实施了违法犯罪,早晚都会受到刑事追究。今年年初,我区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作案手段可谓隐蔽,我区一企业以支付开票金额5%的开票费的手段,从外地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十份,在购入发票时,该企业先按发票金额开具汇票至出票单位,出票单位将该款进帐后,扣除5%的开票费,将余款返回购票企业,并制作了假的送货单、收料单,从形式上看,票、款、货相符,应该说手段是相当隐蔽的,但最终还是被揭穿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3、片面地理解&一事不两罚&原则。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了一事不两罚的处罚原则,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能偷一点税就先偷一点,到时候听到查处的风声就到税务机关补点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这样就追究不到我的刑事责任了。这种观点是很片面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近几年,我区司法机关就办理了好几起类似的涉税犯罪案件,我区某镇有一些企业因缺少进项发票,就利用虚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国家税款重大流失,当他们看到周围的其他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查处时,就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税,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但由于他们先前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还是受到了刑事处罚。
4、&只要我确实进过货,并且所收受的票是真的,就不会触犯刑律&。在近几年办理的好几起涉税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好多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贪图便宜,没有要求供货方开具发票,到销售时,购货方则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不足,为了少交税,便想方设法通过非法途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认为:自己确实购进了货物,只要收受的发票是真的,就不会触犯刑律。但是由于他们收受的票不是销货单位出具的,其行为仍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我们要提醒在座的各位,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途径购货,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5、&出了事只要企业负责人受处罚,我是按照负责人的意思具体经办一下,我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的企业财会人员认为,我是在企业打打工的,任何事情都由老板做主,老板关照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反正出了事由老板承担,但是由于财会人员一般都是直接责任人员,一旦案发,他们都构成共犯。因为会计除了会计核算职责还有会计监督职责,失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财会人员一定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来,对于违法的事,不但自己不做,还要说服企业负责人不做。举例:华福润案中,荣润钢铁公司进废铁个体户不要票,造成进项票多余,销项票少,税负率不正常,于是华福润安排公司向其他要票单位卖票,财会人员专门作了记录。案发后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其余3名财会人员均被判刑;出了事,老板保不了自己,根本不会保护会计。如铁本案件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张锡清原是会计出身,在庭上一再强调自己是奉戴国方的指示而执行,而戴推卸责任给张。如2006年常州经侦支队办的金叶连锁烟店偷税案,法人曹连生为了逃避追查,多次指使主办会计刘某、陈某、张某销毁帐外帐,来逃避打击,结果全部被移送起诉。你说作为会计来说领领工资的,最终落到这下场,但回过头来说你作为会计应该晓知轻重,什么好做什么不好做。
7、&我的企业规模大,偷点税不要紧,只要不达到10%的比例,不能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法律规定偷税数额要达到10%才构成犯罪,我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反正我的企业规模很大,每年上缴的税收达几百万,我每年偷点,只要不达到10%的比例,就不会构成犯罪,查出来也至多是补补罚罚。但法律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不管偷税比例是否达到10%,都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所以大企业的负责人一定要增强法制意识,不要因小失大。
讲第三个问题,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责任及刑事处罚规定
也就是涉税违法犯罪的法律成本问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违法主体所须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可以剥夺罪犯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从&刑&的造字结构也可以看出,刑字由&开&和&刀&两部分组成,形象地说刑法为一部&开刀&的法律,谁犯罪就向谁开刀)。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而行政处罚不可能剥夺被制裁者的生命、政治权利,一般也不剥夺受制裁者的自由,即使剥夺人身自由,其时间也很短。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对一般违法的人不能适用刑罚;而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者。
(3)适用机关、部门不同。刑罚只能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有行政机关适用。
(4)设立的机关不同。设立刑罚的机关只能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在一定范围内颁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立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
首先,讲一讲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规定的很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常州市金叶卷烟连锁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于2004年2月对常州市金叶卷烟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的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一举查处了一起账外经营3500万元,偷税达508万元的特大偷税案件。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是: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508万元,加收滞纳金2.54万元,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计254万元。鉴于偷税数额巨大,税务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下面,重点讲一讲《刑法》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及其处罚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税收征管罪不是具体的罪名是危害税收犯罪行为的统称,我国刑法从二百零一条至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2个具体的罪名,该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一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妨害税收征管行为,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即间接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包括(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非法出售发票罪。上述12个罪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犯罪,即偷税、抗税方面的犯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发票方面的犯罪。其中除抗税罪外,其余的11个罪名均可以由单位构成;有2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可判至死刑;12个罪名均规定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
针对我们武进的情况,涉税犯罪主要集中于偷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方面这一现状,今天就主要向各位介绍一下偷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处罚。
(一)偷税罪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追究标准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后定为偷税罪。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偷税犯罪占全部涉税案件中的80%以上,其它种类涉税犯罪占的比例不大,偷税犯罪日益成为涉税犯罪的主流形式。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手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帐簿和记帐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也就是&造假帐&、&做两本帐&。有的个体私企业设一套甚至几套账用来对付税务机关等监督检查机关,另外设一套账来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以此偷逃税款。如我们办理的横林某塑钢有限公司偷税案,该公司为了应付税务检查,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均设置了内外两套帐,当时该公司两股东各保管一本对手帐,另外一套账目应付国、地税的检查,而且在这套帐还存在开抽芯发票(该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单单从2004年到2005年2年不到的时间对外的开票申报50余万元,而共计偷税300万余元;隐匿,指行为人隐藏有关实际收入的帐簿、记帐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2005年3月,群众举报称:常州市亿达通讯设备厂一分厂在2001年至2004年间,采用抽芯开票手段大肆偷税。接报后,我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会同税务稽查人员,远赴新疆等地进行外围调查取证。经查:该厂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普通发票,采用抽芯开票手段,经查实的发票就达39份,涉及偷税35余万元。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列成本账,压降收入。(通常的方法有:(1)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2)多提固定资产折旧;(3)专用基金支出挤入生产成本;(4)扩大产品工资成本。以临时工名义虚列一部分工资支出,又将一个人的工资分解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工资,甚至将无法列支的一些成本费用以工资表形式进行列支;差旅费支出具有次数多、时间长、补助大虚列人工费,虚列差旅费;虚开运输发票,虚列运输费;(5)扩大产品材料成本。频繁用现金购进材料,虚列材料费;(6)违规摊销。)&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帐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帐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帐外的行为,俗称&收入不入账&。(常用的方法有:(1)隐瞒投资收入;(2)减少营业外收入;(3)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4)隐瞒其他业务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如:武进某轧棍厂02.1-03.11向无锡某型钢公司等5家单位销售轧棍、废铁,隐瞒销售收入40万,涉及增值税5.9万,被国税局追缴5.9万税款,加收滞纳金6500元,罚款2.9万。)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真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6)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一些经营业主钻税收征管法律空子,仅交定税,超过定税额度的营业收入不作申报,故意偷税。此种现象在旅店业、餐饮业及个体经营小商场、小卖店等行业中比较普遍。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
具有上述五种偷税行为之一的,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构成偷税罪:第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第二,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情况下,需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构成偷税罪,但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不管偷税比例是否达到10%,都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数额标准,只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
针对偷税数额的不同,《刑法》第201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而构成犯罪而数额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单位犯偷税罪的,并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201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依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目前由于&金税工程&的运行完善和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疯狂上升的猖獗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从数据看04年此类案件较多,2003年我大队查处了30名犯罪分子,是近2年的处理数,但由于当时电脑版的增值税发票刚开始,主要是手工版的,容易给犯罪分子钻空子,大家可能晓则的洗票。(就是购买小额商品开票,回来用一些化学用品净净完了从开,对外开。商场、加油站的)。但是&金税工程&二期的全面运行和交叉稽核系统开通,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有了新的变化,他们或内外勾结,或缩短作案周期,以短平快的形式大量虚开电脑版发票后立即潜逃。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更加难以发现,一旦发现则已造成的税款损失巨大。我大队侦破的&1.12&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犯罪嫌疑人王兰英、王恒志等,在短时间内向我区一钢铁厂虚开增值税发票330余份,价税合计3800余万元,税款损失550余万元。
实践中虚开有这几种情况: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我们讲的纯粹的买卖发票;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
根据刑法205条第4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通常也称为&代开&,指行为人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拥有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既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举例:杨元兴用假票为他人虚开68万,牟取暴利,被判刑13年;华福润用自己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30万,被判刑10年)
2、为自己虚开。这是与为他人虚开相对而言的一种犯罪形式。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的情况下,在自行填开发票时,虚构商品交易的内容或虚构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如李云忠案,其通过走私购进货物后,无票抵扣,便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向自己所在单位填开,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千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是与为他人虚开相对应的。是指行为人为了自己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拥有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如:常州双源电子公司孙建元案。孙在03.4-11月以支付4%开票费的方式,由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双源电子虚开8份60万,税款8.8万。案发后该厂被罚补19万,后孙判3年,罚金13万。)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中间介绍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仅仅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直接联系,自己从中非法获利;二是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发票开给指定的受票人,自己从中非法获利。有时行为人并不从中获利,只是出于亲友交情从中介绍,同样构成犯罪。(如卢永新、张军辉案:月间,卢、张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介绍他人为武进华瑞厂、长金模具厂、潘家华翔机械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发票50份,虚开税款62.9万。张判8年,罚金20万;卢判5年,罚金10万。)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万元就构成犯罪;虚开税款10万元(抵扣5万元)即为数额较大;虚开税款50万元(抵扣30万元)即为数额巨大。
我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作了明确规定,并分为4个处刑档次: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⑵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⑶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⑷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较为明显的行业特点,从近几年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看,塑料粒子行业、机械制造、钢材金属、纺织行业比较突出如我大队办的何银方、姚全方等人虚开案(这案是省厅督办2.17专案,何开一家塑料粒子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面对的大多一些个体户,这些个体户不要发票,只要能便宜几百块一吨就好,而且何到化轻等公司进货多必须开票的,这样进项多,就有发票多余,何就开始卖发票。这中间有自己公司开,也有直接从进货单位开的,收取5%-6%费用,通过金浩富、叶丽等人大量为姚全方的盈利电器公司开,何银芳让&盈利公司&把所谓的&货款&先汇到开票公司,票开出后,他再把&盈利公司&已汇出的&货款&按票面金额的5.2%至6%扣除开票好处费后,余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盈利公司&,造成票、货、款一致的假象。涉案金额1700万,税250余万,抓获嫌疑人9人,其中6人被判10年以上)。还有就是机械制造厂生产销售出去全是正规单位必须开票才能结帐,但是由于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好多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采购原料时尽可能便宜,甚至采购废料利用,一便宜人家不会提供发票,有的根本没发票,厂缺抵扣,就想尽办法到其他地方买票。
还有就是接受第三方发票(加工户没发票结帐时提供原料票直接给公司后付现金)。
(三)虚开其它可抵扣税款发票犯罪
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开始把目光转向同样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上,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统称&四小票&)。这些发票游离于金税工程监管之外,在领用、填开、抵扣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具有和增值税发票一样的抵扣功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大量的假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大肆虚开,用于为自己或为他人非法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这种情况近几年比较突出,原来好多公司到物回公司开,不过必须要有真实的业务,物资回收有其特殊性这个税务总局有规定的。但是铁本事件出了之后,所有物回票停开,现在好多公司到外地开,这样出现好多问题,单去年我大队协查安徽、山东警方,案值全有10个亿,涉及武进几十家单位。(王建兴漕桥某法兰厂虚开案就是到武进明都物回开票,进货到苏州开票到武进开。01.2-02.12间,法兰厂通过张祥方(承运人)从苏州通安不锈钢材料厂采购价值79万余元的原材料,但未有发票,王为了抵扣税款,通过杭其南经营的漕桥镇废品收购站,虚构自己厂与原武进明都物资回收公司间价值1050000余元的废旧物资往来,从明都虚开工商企业商品批发通用发票18份,并向税务局抵扣10.5万元。王判3年,单位罚金13万。)
现在海关完税凭证案件有所抬头,金税工程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核对时间较长,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可钻空子的时机。你们经常收到短信和电话称有多余票开,而且可以等你抵扣完了再付钱。现目经我们查到的以这些名义出来的,我讲一下:深圳恒越实业、鸿祥进出口公司、隆宝达、物资集团、凯铭进出口公司。这些单位全是假的,全是不法分子采用伪造的方式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关单等一些手续。而且一些信息发往全国各地,只要有人上当就可得逞。前不久我大队办理的某石油树脂厂2006就是接到对方发的传真,称有多余的发票可开只要支付5%-7%手续费而且可以等你抵扣完了再付钱,购买了4份,价税合计150多万,税额21万多。涉嫌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凭证罪。这种情况我区查下来已经涉及十几家单位了。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
我国刑法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现在有些企业出现苗头的涉税犯罪的罪种就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据我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有些企业已够上了,不要税务部门查了之后,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来逃避,最终不要人财两空,你们要相信我们政府机关的能力,再怎么隐蔽(转移资产、突然蒸发或重新注册公司等)我们公安税务正在认真梳理,查找线索,将针对这类案件进行查处。
(四)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
单位犯罪(税收征管罪)的特征。第一,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明文禁止的那些犯罪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12个罪名中,除了抗税罪以外,其余11个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第二,实施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犯罪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三,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单位犯罪是按照单位内部的决策程序实施的。如果不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而是单位的一般成员以单位名义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就不是单位犯罪。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单位犯罪活动中负有主要决策责任的领导人员(拍板者)。其他责任人员,必须是除直接主管人员之外,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采用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判处刑罚。(举例:华福润案;李渊案法定代表人、会计受罚)
今天,在座的主要是各单位的财会人员,你们对各自单位经济增长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对依法纳税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委、区政府,税务机关、政法机关对偷逃骗税这种坑害国家的行为决不会听之任之,肯定要抓要管,一旦查到你们某家企业头上吃亏的还是企业自身。针对我区企业涉税犯罪严重的形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有关会议会上表示,要通过这次税收法制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挽救一批企业。并要求在专题教育活动之后,各企业要主动查找和纠正自身在依法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问题的要立即纠正,主动补交,如果在此后开展的专项治理检查中查出问题,靠说情补交罚款蒙混过关是不可能的,到那个时候只能依法办事,够刑事处罚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办。领导表示,我们要为武进的发展创造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那些公然违犯法律偷逃骗税的企业决不手软,我们不怕经济受到影响,事实上,还没有哪个地区因打击偷逃骗税而使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的,环境治理好了,经济发展会更快。区委、区政府对依法治税是下了很大的决心。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领导讲话、媒体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很大,前几天报纸通报了三家武进企业偷税案。希望在座的企业积极响应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区税法宣传教育启动仪式上向全区企业发出的&依法诚信纳税的倡议&,审时度势,敢于面对问题,认真查纠问题,坚持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正确道路,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信用企业。在全区信用企业建设活动中带好头,树立武进企业的良好形象。
&&&&&&&&&&&&&&&&&&&&&&&&&&&&&&&&&&&&&&&&& 毛 亚 娟
&&&&&&&&&&&&&&&&&&&&&&&&&&&&&&&&&&&& 二0一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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