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编码买家能看到吗对买家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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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家信息,导致买家不能进行正常投诉。
10:25| 发布者: | 查看: 295| 评论: 0
简介:淘宝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家信息,导致买家不能进行正常投诉。 /晨报记者 张佳琪
  律师: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信息是淘宝的法定义务
消保委:消费者有权让网站承担责任晨报记者 佟继萍淘宝网上号称 ...
淘宝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家信息,导致买家不能进行正常投诉。 /晨报记者 张佳琪
  律师: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有效的信息是淘宝的法定义务
消保委:消费者有权让网站承担责任晨报记者 佟继萍淘宝网上号称“空气坐感、天然棉麻加羽绒材质”的羽绒沙发,消费者孙先生买到家一看顿时傻了眼:“坐垫、靠垫填充物的羽绒含量很少,根本就不是网站宣传图片上看到的满是羽绒的样子!”对此,孙先生试图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商家,并希望淘宝提供商家的准确信息,但淘宝拒绝进一步提供,理由是“详细的地址系用户隐私”,致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至今联系不到商家,无法正常投诉。“双11”即将来临,针对这类网上销售平台,上海消保委、有关律师均表示,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淘宝向消费者提供商家信息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否则,本该由商家承担的责任就只能由淘宝自己来背负了。消费者:买来羽绒沙发货不对板9月13日,上海的孙先生在淘宝网商家“三度空间1号店”内看中了一款羽绒沙发并将其收藏。9月16日,孙先生花2453.84元买下这套三人沙发和一个脚凳并付款。孙先生说:“买这款沙发就是看中它的羽绒坐垫和靠垫,坐感一定非常柔软舒适。”9月24日,新买的沙发和脚凳送到他在苏州买的新房,孙先生妻子收货。次日,孙先生亲自赶赴苏州验收沙发,但结果令他十分失望。沙发坐上去感觉硬硬的,靠垫松软度和回弹的感觉都不像是羽绒内胆应有的,有点像普通的太空棉靠垫。他拆开一个羽绒靠垫查看,里面的填充物80%都是太空棉一样的东西,羽绒很少。孙先生称:“广告里展示的填充物一眼看上去100%都是羽绒,没想到买回来后材料大大缩水,这根本就是欺诈!”商家:拒绝退款改掉宣传页面发现沙发与描述严重不符,孙先生立即联系商家客服,要求退换货和赔偿。但他的要求被商家拒绝了。9月25日,商家代表致电孙先生,电话里否认广告欺诈,只承认大家对广告的理解不同。对此,孙先生驳斥:“购买时的产品详情页面里,对于羽绒描述重点突出了‘多’、‘舒适’,填充物看上去都是羽绒,这有误导之嫌;还清晰展示了“进口绷带”的编织状态; 清晰展示了沙发的剖面,对于40密度海绵有清晰的描述。然而实物里并没有这两个部分。”孙先生发现,他投诉后,该商家修改了页面。昨天,记者打开淘宝“三度空间1号店”发现,该产品说明中增加了两项:为何要将羽绒和公仔棉混合的说明,以及羽绒和公仔棉混合的比例(坐垫60%羽绒和40%A级公仔棉;靠包80%羽绒和20%公仔棉)。另外,网页去掉了所谓的“进口绷带”说明图片,改后的靠包填充物照片棉绒夹杂,看起来更接近孙先生提供的沙发实物照片了。淘宝:不愿提供卖家详细地址10月6日,孙先生向淘宝投诉该商家欺诈。由于淘宝网上公开的商家信息不全,孙先生同时向淘宝申请获得完整的卖家信息,准备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当天淘宝站内信提交没有成功。10月12日,淘宝站内信提交总算成功,申请正式发出。10月19日,淘宝发来卖家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地址等。然而,孙先生发现,该地址明显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根据此地址无法查到相关商家。10月20日,孙先生再次向淘宝反映了地址问题,淘宝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只能提供这个地址,详细的地址是用户隐私,不能提供,建议他找行政执法部门,让行政执法部门找卖家索取经营地址。无奈之下,孙先生便从网上找了一些相关信息,先找到卖家公司的全称,然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找到相关的股东,初步认定商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0月21日,孙先生拨通顺德区政务处理电话,对方答应将投诉转交当地消协。由于地址不对,顺德消协也无法联系到商家,因为消协没有执法权,建议孙先生再请淘宝提供正确地址,如果不能提供,可以投诉淘宝。10月27日,淘宝开启了退货流程,孙先生并不想走退货退款的流程,因为行政投诉流程还未走完,如果货物退给卖家就没有证据了,然而淘宝以公司规定为由开启了退货流程。11月3日因超过7天时限,退款流程关闭。孙先生说:“淘宝规定,申请退款7天内,买家需提供工商受理函。超过7天没有提供,退款关闭,交易继续。我是不同意交易继续的,但淘宝客服告诉我,交易继续也没关系,投诉后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追回货款。没办法,只能按照淘宝的规定办。”孙先生义愤填膺:“我自始至终按照淘宝指引的路径操作,但淘宝竟然说超时关闭交易是我‘同意’的,这就是一个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消保委:网络平台商家入驻门槛越低,消费者权益越难保障淘宝客服向记者表示,他们及时提供了详细的商家信息给买家,且商家退货地址具体到楼层、收货人、手机号码。上海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详细的”不等于“真实、有效的”信息,网购给大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买家追索商家责任比较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平台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详细的”不等于“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消费者有权让平台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应视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和消费者实际损失而定。另外,为保证商家信息的真实、有效,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审核,但实际操作中,有的商家出具了企业营业执照,还有些个人交了保证金就可以上网卖东西了,商家品质良莠不齐。商家入驻门槛越低,消费者权益就越难保障。律师观点:消费者可以向淘宝要求赔偿羽绒沙发的商家好像“隐形人”,孙先生找了一个多月也没找到,消协也无计可施。其中,作为平台的淘宝、商家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商家信息该不该公开透明?消费者找不到商家,起诉平台有用吗?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杨维江律师表示,消费者在淘宝上购物,因商品质量而维权,往往陷入找不到商家地址、电话和负责人等信息的困境,商家在从网络背后走到现实前台的过程中存在鸿沟,消费者维权的第一步也因此跨不出去。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消费者没有条件、也不可能依靠一己之力搜集到这些信息;而反观淘宝,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当然应该掌握商家信息,这是其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负责。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做出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淘宝向消费者提供商家信息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否则,本该由商家承担的责任就只能由淘宝自己来背负了。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余同昊律师认为,该商家广告用语违反了新《广告法》中“体验感的词语不能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文中商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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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买方应该注意哪些?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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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一方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就是对方负有的合同义务。那么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呢,而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方应该注意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讲述。
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如下: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32条)。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1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第152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二、买卖合同中买方应该注意哪些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 、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 、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3 、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综上,是关于“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哪些”以及“买卖合同中买方应该注意哪些”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相对的,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就是买方的义务,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时候合同的内容会比较具体、比较复杂,所以当您遇到买卖合同问题不是很清楚时,建议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陷入合同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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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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