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被车撞了,车主和车牌不是一个人让保险公司赔,应该赔多少钱,经济来源全靠丈夫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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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闯红灯车主被撞 轿车走绿灯司机或被判刑
来源:扬子晚报网
第1页:轿车绿灯通行撞上闯红灯逆行电动车
第2页:法官:偏向行人和非机动车已成“行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所谓的“无责赔付”条款,从审议之初到实行至今,争议就没断过。
  如今,南京就出现了一个典型案例:市民欧女士轿车按照信号灯通行,撞上了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欧女士被认定承担主责。欧女士一方认为,当初交警处理事故时,想让电动车车主多拿点赔偿,因此才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可由于电动车车主持续昏迷,欧女士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典型案例
  轿车绿灯通行撞上电动车
  10月25日下午5点55分,南京市民欧女士驾驶私家车,沿汉中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准备左转弯。看到左转弯信号灯变成了绿色,欧女士放下手刹,起步缓缓地转弯,准备驶入南北向的直行车道。
  就在此时,车外突然传来“咔嚓”一声响,紧接着又传来“嘭”的一声。欧女士脸色大变,她感觉撞到人了,于是赶紧停车,推开车门下车查看。
  果然,一名年约50岁的女子躺在地上,脸色煞白,旁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欧女士心里一阵发紧,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被撞女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交警四大队民警接警至现场,经过事故勘察、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寻找目击者调查,最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欧女士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孔女士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轿车方不服申请复核
  “拿到事故认定书我就蒙了,凭什么我要承担主责?”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认为交警涉嫌“偏袒”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车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查看的监控录像的显示,欧女士更认为,事故主要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作为欧女士的代理人,出示了一份书面意见书。“电动自行车为闯信号、占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主观上是明显的故意。驾车人欧女士是疏于观察,主观上是过失。”刘杰表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主观上明显电动车的过错要大于机动车的过错。”
  欧女士的律师刘杰,第一时间向南京交管局提出了复核申请。“申请人欧女士是在左转信号灯绿灯放行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的,和事故当事人孔女士的碰撞地点为汉中门大街与江东中路交界的机动车道上。孔女士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汉中门大街由西向东的机动车道上,一个正常的机动车驾驶员在该路口左转时,不会考虑到由西向东的机动车道还会有车辆行驶过来。”
  刘杰表示,他们还发现,当时电动自行车从欧女士驾驶车辆的左后方急驶而来,由于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往往悄无声息,加之轿车左前方A柱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最终造成碰撞。“欧女士已尽到了一个正常人的观察义务,并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制动避让措施。”刘杰说,否则被撞的电动车早就被碾坏了。
  电动车方认可警方处理
  驾驶电动车的孔女士,此前是南京某高校的老师,才退休1年多。
  孔女士的爱人芮先生表示,孔女士被撞后一直昏迷,至今已经1个多月,“我自己既要不停地往医院跑,还要在单位安排事情,已经很累。医生告诉我,最好的结果可能是植物人。”
  “我和对方一起去交警大队调看了监控录像,从录像上能看出来,轿车车头撞到了我太太骑着的电动车的后轮处,我太太后脑勺着地,但此时轿车并没有停下,大概过了3秒钟,刹车尾灯才亮了起来。”芮先生说,虽然当天的确有雾,但从电动车的车身反光和刹车尾灯,完全看得出孔女士是被车撞倒的,“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有什么问题?”
  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芮先生表示认可,“交警肯定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我尊重警方的处理。”芮先生说,从警方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上也能看到,轿车前部和电动车后轮等处有撞击痕迹。
  快报记者看到,由建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这份意见书上,检验意见为:交警四大队移送的事故车辆,符合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与电动车右侧碰撞形成的受检痕迹。
  芮先生认为,警方的认定有合法依据,并不存在偏袒作为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车主的可能。
  最新消息
  轿车驾驶员 可能要担刑责
  针对此事,南京交管部门表示,这起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且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认定提出了复核申请,目前交管部门已经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因复核意见还未出来,暂时不好发表意见。
  “事实上,我们并不是刻意地要减轻经济赔偿责任,只是随着事态的发展,我们发现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欧女士表示,目前孔女士治疗所需的30余万元费用,全部是她出的,“下面治疗肯定还需要很多钱,我们都会想办法去筹措资金。”
  然而,按照交通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孔女士深度昏迷1个多月,加上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欧女士涉嫌交通肇事罪几成定论。
  “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都表明我已经犯罪,但是在这一事故发生过程中,我完全遵守法律,完全按照绿灯通行,这样判我的罪,我不服。”欧女士说。
  欧女士表示,大家都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就该倒霉,“如果都这样,以后谁还敢开车?那以后行人是不是都可以随意闯红灯?闯了红灯还能得到赔偿,那法律岂不是乱了?”
  据欧女士说,作为受害人孔女士的丈夫,此前曾经口头答应过“不会追究刑责”,但是,欧女士无法相信这样口头的一个表示,“更何况,追究刑责并非是个人能决定得了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决定。”
  类似案例:
  “遇到交通事故了,并且死人了,非常非常的倒霉、无辜,有很多问题求助大家。”近日,一条出现在某网论坛上的求助帖引起了网友关注。 &  发帖网友称,她的车停在自家楼下马路边的正规车位里,结果一辆三轮板车撞了上去,骑车人重伤不治。交警告知机动车主,作为无责任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担死者10%的死亡赔偿金。当事车主对此无法接受,发帖求助,希望大家给出出主意。
  对于无责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分别是49万元和25万元,按照10%的比例,车主要赔对方4万余元,如果死者是农村居民,这笔赔偿为2万余元。除此之外,无责车主还应按10%的比例支付对方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等等。从保险方面看,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额度只有1万余元,车主仍难逃自掏腰包支付高额赔偿金的结局&[]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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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行人被车撞伤,车主和保险公司应该怎样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14年1月某日晚,我在路边散步,被从后面行驶的汽车撞伤,腰、腿部受伤,头部撞伤缝针,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0多天,但头部仍有病痛,出院后医生建议休养14天。交警队给出的责任判定为汽车司机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住院时间太长,不予以全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并要求我起诉理赔。请问如果起诉,我是否要将司机和保险公司都做为被告起诉?医生开出49天二级护理,其余为三级护理,这两种护理费是多少?我应得的赔偿大约是多少?本案的律师费是多少?
我想知道我上班1年04个月公司没签合同也没买保险应该怎样赔偿我
你好,我想知道交通事故撞伤两个行人后 车主要求我们起诉他和保险公司要求走保险,请问我本人做了伤残鉴定十级,法院判决我们的所有花费加鉴定费给我多少赔偿和理
如果车子是车主借给别人开的出的事故,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之外
原车主和开车人还有没有赔偿义务,我很着急希望能尽快给我回复,我在这先谢谢了
我父亲60岁了,半月前骑电动车被一辆私家车撞伤,我们去现场时都很着急,就先去医院检查,也没有报警,后来车主偷摸把车开跑了,而且车主没有驾驶证和保险我们应该怎么办?车主垫付的检查费,一直没有后期赔偿我们应该怎样起诉?
我是行人,在站在市场买菜被一辆买了全保的小车撞了,撞伤了脚,医生见意休息五天,我要求赔误工费,赔误工费的同时,是否要提交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工资证明。
我爷爷被车撞住了,现在还在医院,车主和司机没去医院看过一次,车被停放在县交警对里,车主承认责任,车主没出一分钱,让我们去找保险公司要钱,今天准备让车主开走,说有个什么责任书已经下达。我想咨询下,我们向保险公司要赔偿有这说法吗?交警队让车主把车开走对吗?
首先,感谢诸位查看我所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在车祸中,我受伤较重,将产生后续治疗费,现在保险公司说给付后续治疗费,说是前期住院费用的30%给付,不知道是否有此事情;说结案后保险公司给每一位伤者(当时有11人受伤)赔偿款都要找入车主的帐户中,保险公司人员说可与车主写授权,将款打入伤者中的任意一个帐户就行。
请问:如何保障我的赔偿款不会被车主拿走呢,要是写一个授权或是协议的话,应该怎么写呢?
保险公司要我与车主写一个提前结案的协议,请问这...
摩托车撞到行人,交警判其负全责,现在肇事者表示只赔偿误工费和治疗费,还要等他们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他都没得赔了,怎么办?
您好,本人于今年5月1日,被江都到扬州公交 4 路车撞伤导致腰椎骨折,住院30天,至今未上班。4路公交参加的是天安保险,请问如何索取赔偿,主要有哪些项目,标准是什么?谢谢!
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行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第三着
工伤鉴定以后,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宠物狗撞车骨折司机不愿赔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
来源:扬子晚报&
司机:我正常行驶,狗穿马路撞上来,我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医疗费认定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
  车辆意外伤人,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撞到的是狗,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
  让我们来看宿迁泗阳的这起案例,小金毛狗被汽车撞成骨折,花了9000多元医疗费,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
  近日,经过宿迁泗阳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狗主人杨某4000元损失。
  通讯员 张瑶瑶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高峰
  【冲突开启】
  宠物狗撞轿车骨折 司机不愿付医药费
  今年春天,杨某下班回家,走到小区路对面,正准备从路西边穿过马路回家,谁知杨某养的金毛狗在路东边看见主人回家,冲着主人“汪汪”嚷叫,穿越马路奔了过去。不巧这时,施某驾驶轿车驶了过来,小狗一下子撞上了车辆左侧,只听小狗发出“嗷”的一声,退了回去。
  事发后,狗主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现场勘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见到爱犬被撞,杨某心疼不已,当即和施某带着小金毛到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狗右腿肱骨骨折,左前肢下侧多处挫伤,内有血肿。随后,医生对小狗采取了“内固定”手术。此后,杨某几次带小狗去医院,合计花费各项医疗费用9000余元。
  小狗治疗结束后,杨某要求施某赔偿医疗费。杨某很委屈,认为是小狗突然蹿出,撞上了自己的车子,杨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狗,况且交警也未对这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拒绝赔偿。
  据杨某介绍,金毛狗是自己当初花了4000元买的,养了一两年的时间,家人都很喜欢,现在被车撞伤了,理应得到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
  【对簿公堂】
  狗伤算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40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杨某遂将施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赔偿小狗的医疗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不在理赔范围
  在法庭上,施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是狗穿过马路撞上自己的车辆,自己没有责任。
  施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表示,这次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况且小狗的主人杨某没有将狗拴上狗链,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自己本身存在过错,才导致小狗被撞受伤。
  保险公司称,小狗治疗产生的近万元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损失不应超出小狗的自身价值,也就是4000元。如果超出了,属于小狗的主人自行扩大损失,不应支持这种赔偿诉求。
  法院:算财产损失该赔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出具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应当是一起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只能认定为杨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鉴于交警部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仅能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因为本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且双方陈述有出入,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展开背对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4000元损失,施某当庭赔偿100元,杨某也欣然接受。
  江西案例 撞狗司机告保险公司,赢了
  今年5月10日,江西新余市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撞死宠物狗引发的理赔案件。新余市民朱女士不慎将市民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轧死,经交警组织调解,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事发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法院认为,宠物狗作为一种财物进入了市场,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1600元。
  延伸阅读
  宠物狗治了多少钱,就该赔多少吗?
  狗主人如疏于看管,也要担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曹律师认为,宠物假如在马路上被车撞了,这样的纠纷一般是按照侵权案来诉讼。
  曹表示,侵权责任的诉求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恢复原状,一种是赔偿损失。宠物属受害一方的财产,如果宠物被撞伤,对其治疗是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如果宠物死亡按照一次性赔偿也是一种方式。宠物既然没被撞死,就应该进行治疗,也符合法律上的填平原则。
  “宠物在财物中属特定的物,所以在赔偿上,法官会根据实际来平衡。”曹律师认为,宠物受伤接受治疗的费用有可能比一条宠物的市场价还贵。至于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应该看事故责任的认定,假如宠物的主人有看管疏忽,主人也要对损失承担责任,这与肇事方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
  ■有此一说
  “财产损失”应该限缩
  业内人士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
  在泗阳和江西新余的案例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
  撞车后车里贵重物品损坏,能赔吗?
  保险公司:勘察现场才能确定
  对于保险公司赔付一事,曹律师说,如果在投保的险种范围内,那保险公司是会赔偿的,而且要能证明受损的财产是此次事故引发。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咨询一家保险公司,对于宠物被撞伤或撞死是否能赔偿,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有附带条件”,必须是合法饲养,比如在城市饲养的犬只是否领取了狗证,是否拴绳。
  之所以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对“财产损失”作限缩解释,主要考虑到如果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下次如果发生事故,被撞的车内物品损坏,那也算财产损失,是不是也应该赔偿呢?”
  保险公司人员答复,造成车内物品的损坏必须是因事故直接损坏,因此是要勘察现场的,如果被保险人第一时间报案,理赔员到场勘察后来判定是否在理赔范围。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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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进行时车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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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
[ 日10:05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王卫国   双击自动滚频&
&  ■案情回顾
  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那么,车撞死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2007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2.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1)“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又称为“限缩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类似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案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而不能视为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2)限定“财产损失”范围的理由
  之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预测的,但是车载货物的损失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却无法预测。这就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难以准确地估算出来。此外,上述财物得损失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为了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秩序,应该将上述财物排除在交强险范围之外。
  第二,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
  缩小“财产损失”的范围,将极大地提高当事人管理自己财物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树立一种责任意识。这对培养良好的习惯具有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对社会是有益的。
第三,从立法目的考虑,应该对“财产损失”进行限制。
  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也就是科学合理地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相左的。如果不分轻重地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统一予以保护,在有限的救助资金面前,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四,应该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让保险公司负担他所不应该负担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是强势主体,但是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的原则是,让保险公司负担合理、合法的义务,让它真正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
  3.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
&&&&4.精神损失费该不该支持
  狗主人提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用狗主人的话说:“这条小狗跟了我们都10年了,我们一直把它当亲生的子女看待,每天都给它买牛肉和羊肉吃。它很乖很乖的。”陈女士今年已经49岁了,丈夫52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10年岁月,都是这条小狗陪伴着夫妻俩度过。不可否认,陈女士夫妇对小狗确实有感情。但是,她的请求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外,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无从谈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完全没有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动不动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法院对本案非常慎重,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建议征集活动,有200多位市民打电话或者写信反映个人看法。同时,法院还邀请了法律专家展开了一次意见征询会,多数法律专家认为按照交通事故来认定,可以依据实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基于化解矛盾的初衷,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的判决。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1)违背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我们之所以认为车撞狗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理由是:构成交通事故需要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这四个要件。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车撞狗基本上都是主人没有拴狗链造成的。另外,有些案件司机不存在过错,也就是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而是正常行驶。所以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运行中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也就不能适用交强险。
设计交强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人的伤亡进行及时的、必要的救助,核心是救人。有法学教授甚至提议道交法中财产损失无责赔付规定应当剔除。
  (2)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如果认定车撞宠物狗是交通事故、并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话,那么今后车与猪、牛、马等牲畜,与鸡、鸭、鹅等家禽相撞,都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都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的话,那么会诱发一些人铤而走险。这不仅妨碍了道路通行秩序,而且侵犯了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会落空。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就此打住为好。
  (3)惯例可能被打破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往往采取以下做法。如果司机撞了流浪动物,造成车辆损失,警方通常按照单方事故处理,由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因撞击或躲避野生动物而造成严重损失,交管部门也会出具事故证明,由司机向保险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赔,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但是,如果是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并且没有造成其他人员车辆损失的,交警通常不会出具法律文书,也不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是将案件转往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动物。
  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交通事故呢?通常认为,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一般要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等,此外,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也是判定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车主是否要赔偿、赔偿多少,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尹艳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迁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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