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格式条款的效力中没有确定执行的通用格式条款的效力有没有法律效力

70浏览次数
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什么区别?这两种条款分别是指什么?请问谁了解吗?
联建房&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其他回答(共13条)
回迁房的政策是这样,回迁房房产证必须办理在回迁户名下。回迁户拿到房产证之后,再由回迁户把房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你这种情况,必须督促卖房赶紧办理房产证,办下来后,因为回迁房一般都没有土地成本,所以需要再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把回迁房变为后,再根据这个卖家和你的买卖合同把房产证办理在你名下。
回迁收房时是否也有购房合同,来约定房屋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和房本的办理期限?&??&回迁房是当初开发项目时,为了完成政府出让土地时必须安置回迁户,所建设的房子,一般有回迁房的地方旁边也有商品房.回迁房在下发房本,另外看看拆迁补偿协议里有无这方面的内容。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联建房&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联建房买卖合同: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你看看合同里是怎么写的,如果合同里写了要铺,事实上没有铺,是可以拒收的。
尽量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理问题,多方面协调吧!不知道您具体指的是什么问题,所以无法针对性说明问题解决方法。
你好,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每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只有购房合同而没拿到房产证的回迁房,无法上市交易。在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时候,实际上是将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所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一般要求为普通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及已购公房由于涉及再上市的税费不缴等政策限制,一般银行不接受以此进行抵押。回迁房如果想办理按揭贷款必须具备以下三点:&1、必须出示回迁协议来证明该回迁房性质是否受到政策限制&2、回迁房必须五证齐全&3、回迁房必须已经拿到房产证,仅有回迁证是不能贷款的&银行才会再根据房主提供的材料来办理后续贷款手续,但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贷款,回迁房的价值评估一般不会太高。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对于回迁房可以贷款吗&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买的回迁房五证齐全就可以贷款!回迁房可以贷款的,前提是必须拿到房产证,仅有回迁证是不能贷款的。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贷款,回迁房的价值评估一般不会太高。
楼主,这种情况要看当时你们的租房合同是怎么写的,还是仔细研究一下租房合同吧!
(一)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合同协议热门问题
相关套图推荐
家居精彩推荐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1 “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1.6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1.7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8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9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0设计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的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仅对其设计的图纸负责。 1.11 “项目现潮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 1.12 “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由发包人或代表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承包人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 ,承包人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发包人的财产。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发包人。 6 专利权
6.1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在使用该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专用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发包人因承包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形式采用 X X规定的格式 。 8 检验和测试
8.1 发包人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说明发包人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发包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承包人。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承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承包人驻地进行,检测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发包人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承包人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发包人在货物到达发包人交货地点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发包人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受
到限制或放弃。
8.5 通用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承包人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并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 交货和验收
10.1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条件交货。承包人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2交接验收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1 保险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保险。 12 运输
12.1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项目现场,承包人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2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2.3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2.4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13 伴随服务
13.1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
(1)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承担的义务;
(2)在项目现场与发包人进行货物的最终验收。
13.2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承包人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4 备件
14.1 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承包人制造或配备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发包人从承包人处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发包人,使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发包人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备件的蓝图、图
纸和规格。 15 保证
15.1 承包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型号。承包人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承包人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的十二个月内有效。
15.3 发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5.4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由承包人承担。
15.5 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 付款
16.1 本合同给承包人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16.2 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的货物和已履行的服务的发票和通用条款第10条规定的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16.3 发包人在确认满足第16.2款的条件下,应及时进行支付,支付不得晚于承包人提交发票或提出要求后六十天内。 17 价格
17.1 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或者在承包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应该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价格。 18 变更指令
18.1 根据通用条款第29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发包人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承包人提供的服务。
18.2 如果上述变更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承包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后三十天内提出。 19 合同修改
19.1 除了通用条款第18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0 转让
20.1 除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 分包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书中的还是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承包人履约延误
22.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注明的交货日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将按通用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 误期赔偿费
23.1 除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逾期时间不得延后5天。否则发包人可考虑根据通用条款第24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3.2 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付款,除经双方协商并签署延期协议外,由此引起承包人的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24 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和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谍报事实,损害发包人(发包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发包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4.2 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第2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承包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 不可抗力
25.1 尽管有通用条款第22条、23条和24条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承包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承包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在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行动、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流行并防疫限制和禁运。 25.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发包人,除发包人书面另行要求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2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承包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 因发包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 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发包人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万元人民币
  ________ (小写)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2 争议评审小组: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现场进入权
  2.2.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2.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