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掉了如何去掉终止密码子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有无补偿?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有无补偿?
合同到期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只有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例如,劳动者原来工资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提出2500元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0元,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但如果换成是1900元,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新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日以后起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劳动者是在2005年便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而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因用人单位不愿续签而依法终止,则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自日至日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而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此时在计算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计算得出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也就是对经济补偿金进行“3倍+12个月”的双封顶。需要注意的是,3倍封顶是12个月封顶的前提,只有在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时,才会存在12个月的封顶,如果工资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也就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有工龄发生的,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分段计算补偿,发生于之前的工龄不管多少年,补偿均不应超过12个月工资,发生于之后的工龄则严格按照每年给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两段相加就得应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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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怎么办?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怎么办?合同司法实践中,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的,根据法定的开始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来决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的失效时间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即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  其次,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如《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约定有效期的合同解除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解除方式无非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无法协议解除的,在具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视为无限期合同,而非不定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如果双方无法协议解除,又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司在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将来当它不想再与b继续合作时,可能面临无法解除合同的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期限这一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麻时红,女,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法律专业,现执业于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系重庆市合川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曾担任法院书记员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擅长: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房产、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现担任天嘉实业、兴意电梯、星源玻璃、云钟玻璃、担保公司等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人的法律顾问。曾成功代理:向某等二十余人诉某国有电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五岁男童在学校被豆浆烫伤案;黄某寻衅滋事案;杨某等在校生非法拘禁案以及李某等诉国土局行政诉讼案等。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特别是成功办理的五岁男童被豆浆烫伤案被大渝网、合川电视台、合川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其中2012年承办的王某某诉合川某建筑公司工伤案被评为合川区法律援助十佳典型案例之一。2012年至2015年连续四年被评为“先进个人”。本着“客户利益至上,专业、高效、勤勉、诚信”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全面、最满意”的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设立工商查询文书代理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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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合同解除权性质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和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合同解除权主体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
合同解除权
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合同解除权类型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约定
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合同解除权法定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权解除方法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合同解除权
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合同解除权解除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中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解除期限
如前文所述,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因为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需要对该权利加以控制或限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
原则化约定
合同解除权
由于设定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这类条款自治性较大,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市场尚未成熟,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才能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从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科学化法定
如前文所述,综合中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条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在和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为免责事由的条件之一。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如此。但是,中国《合同法》第 94条第1项却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为消除这个冲突,有学者建议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如前所述其理由无外乎是存在原则的内涵不好把握或是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等问题。
就这一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更可取,理由是:第一,情事变更的内涵要比不可抗力丰富,它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所有发生原因;第二,很少有国家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加以规定,通常其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而情事变更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第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均免责,无需向对方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情事变更制度中,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衡利弊后看来,笔者也认为,将情事变更规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较不可抗力更为合适,更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
(2)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在中国合同法的立法中,曾就是否引进英美法上的存在很大的争议。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和第68条的规定人们可以看出,事实上中国合同法最终采用了大陆法上的拒绝履行和
合同解除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又有所超越,即不仅有“期前”拒绝履行,也包括了“届期”拒绝履行。另外,此规定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拒绝履行,另一个是“默示”拒绝履行,均可发生合同解除权。
另外,结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笔者还有一些疑问。如果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行为属于第68条之所列,那么该行为对其来讲就是“明确的”、“清楚的”拒绝履行的行为,根据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中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样二者就出项了“分歧”。那么对于这种“分歧”是否应借鉴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律,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两项的表述更为合理和统一一些,以使其被运用起来更容易,更符合立法要求呢?
(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中国合同法在第94 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268、 308、410条等)。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中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因此,需先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逐一规定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1]
合同解除权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
合同解除权
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会计网校.[引用日期]我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丢了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原单位正常辞职后,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不小心丢失了,现在换了一家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让我拿出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单位已经不给我办理了,请问还有别的什么途径可以使我解决此问题顺利交上保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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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山东烟台人。
用人单位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肯出具书面解除合同的证明,又不允许该员工上班,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拖字决,只口头说要解雇该员工,但该用人单位既不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也不一次结清所欠工资,更不允许该员工上班,该员工该怎么办?
我有个问题要咨询下。是这样的:我在镇江A公司工作,离职后拿着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到了B公司,之后又拿着B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到了C公司,结果C公司说我现在办不了转移,因为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里没有,现在B公司那边找不到,我自己这边也找不到了。人才市场那边说必须提供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办不了转移。我真是没办法了。特咨询下您。希望给我指点。另外A公司当时是对我们宣布倒闭的,所以我去工商局想打个A公司倒闭的证明也可以,但去了才告知,A公司并没有倒闭...
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并提前一个月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承签定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负责人不同意,拒绝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我是从事营业员的,今年11月因生意不好,所以撤柜了,劳务派遣公司得人帮我写的自动辞职,可我是解除合同,他说是他写错了,那我还拿得到失业金吗,我当时没看就签字确认了
95年4月进入机关单位工作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买三金,月工资1610元,单位要解聘。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多少?
我于2008年8月,进先前公司工作,一直到2009年1月期间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交保险,只是给了两百块钱,说是保险补助。在2009年2月才给予签订劳工合同,但是到了5月份才给投的保险,由于该公司工资一直拖欠,我与2010年9月初提出辞职,但是到目前位置,该单位一直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到期需要给他们违约金而要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怎样才能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承诺交接完工作就给办理,本人已经把工作交接了有半个月了,打电话...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4月中旬因声带息肉住院手术,术后40天单位通知让我上班,我回单位干了把半个月左右,因为单位的工作环境不好,(单位是机床加工,所以会有粉尘,冷却液有味)所以声带又充血,开了假条回家休息,单位又叫了几次,我都回去干活了,但是环境不好,声带一直就没好,后来我没办法,只好在家一直休,从8月至今,中间又找单位给调工作,单位说没岗位调,只好一直在家,没有假条,单位在给我发了通知函,通知我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于2010年1...
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公司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我们在离职补偿金上存在不小的分歧,现在公司觉得解除金太高不想和我做协商解除的手续了,要求我重新回来工作。但是之前的很多情况我已经没法回到公司工作了,比如同事们都知道这个事情,且对公司寒心了。请问公司这种说不协商就不协商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追讨什么补偿吗?如果我坚持协商,可以吗? 现在公司说不想协商了,让我回去上班,但是我确实没法再回去了,而且我怕现在回去公司会给我设置很多对我不利...
您好!我是日经医院检查是腰槯间盘突出,到9月15日公司主管与行政把我叫到公司说:“你没法上班影响公司生产,还说这种病恢复以后还是不能从事公司的职位”。因此跟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的9月17日他们叫我签那个——‘解除劳动合同书’时我发现他们上面写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说你们把甲怎么写成乙啦!于是他们立即心虚啦,我就拿了那张协议,当时他们和老板马上就围过来叫我还回协议,最后110过来说他们心里有鬼他们才没有问我要协议。还有我在公司做了5年,今...
我现在与单位劳动合同7月17已经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我9月10日交了辞职信。但是现在原单位还不放我走,不给我开离职证明。由于新单位必须要我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才可以办理入职。请问:
1、如果原单位一直托着我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除了劳动仲裁以外,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2、满一个月我自动离职,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原单位可以以和我有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告新单位吗?
3、如果自动离职,社保怎么转移?我现单位是广州的,新单位是深圳的。如果原单位还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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