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字体:【
】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4号公告》&)。因为与这五个文件相关的,还有其他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为便于大家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现将所有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进行整理、整合,并结合实例就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为了切实将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税总发[2014]58号》、《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了《省4号公告》。
  二、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4]3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3号公告》指出,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简化公式:
  全年月平均值=[(1月月初值+12月月末值)&2+1月至11月的各月末值之和]&12。这样四舍五入的次数大幅降低,计算过程更加简单,有利于节省工作时间和提高数据计算准确性(其原理是每月的月末值就是次月的月初值,计算全年月平均值时可以合并同类项)。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此次优惠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50%&20%=1(万元)
  四、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财税[2009]69号》第八条[本条款失效]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按照《23号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23号公告》第二条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查账征收企业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例2】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税款,累计实际利润额合计为10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实际利润额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解析】四个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1)第1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00&50%&20%=2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50%&20%=4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4月1日 至2014年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3)第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50%&20%=1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7月1日 至2014年9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4)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0&50%&20%=3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0月1日 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例3】甲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税款,累计实际利润额合计为15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实际利润额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8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解析】前三个季度的预缴申报表与【例2】的相同,不再赘述。只是在第四季度预缴时,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5%(25%-20%)直接填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的本期金额栏,第14行累计金额栏填写第三季度的累计金额加上第四季度的本期金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进行通算。
  (1)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80000&20%=16000(元),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年终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50000&20%=30000(元)
  全年已累计预交企业所得税=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000(元),年度申报表填表如下:
  ①首先将150000&(25%-20%)=7500(元)填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此数也填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8行&减:免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五、减免税合计(34+35+36+37+38)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0&(25%-20%)
  ②根据相关数据依次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利润总额计算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25&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应纳税额(27-28-29)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3、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例4】甲公司2014年按2013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每季平均额2.5万元。每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5000&50%&20%=2500(元),申报表填写如下(在此例中只填写了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其他三季度与第一季度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1行&1/4或1/1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22行&15%或5%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4行-25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例五】甲公司实行定率征收,并按收入总额核定所得额。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4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0万元。其中四个季度分别是2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分别填写四个季度的预缴表。
  ①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20000&50%&20%=2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1-2-3)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4&5)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8)&8]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②第二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50%&20%=4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1-2-3)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4&5)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8)&8]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③第三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50%&20%=1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1-2-3)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4&5)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8)&8]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④第四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0&50%&20%=3000(元),填写申报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税款所属期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一、以下由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1-2-3)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4&5)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7&(1-8)&8]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6&10或9&10)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不再赘述。
  2、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例六】甲公司原先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5000元,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0&25%=100000(元),低于10万元,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100000&50%&20%=10000(元),比原先少缴15000元(),占原先税额的10000&25000&100%=40%,即按照原先定额的40%调整定额。
  【例七】甲公司原先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25%=200000(元),高于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200000&20%=40000(元),比原先少缴10000元(),占原先税额的40000&50000&100%=80%,即按照原先定额的80%调整定额。
  七、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八、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九、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23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2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十、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要求
  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14]58号》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如下要求:
  (一)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四)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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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新优惠政策?还是和2015年相同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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