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公司高管个税筹划人员的税负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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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郑州高速上被踹下车,哭诉一年被打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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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税收成本,已成为个人、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时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增长,股权转让也日趋活跃,而在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下,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筹划已被严重挤压。那么,这这种情况下,企业、个人应如何有效的,进行股权转让的呢?本次RTF就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法人股东
  (一)“先分后转”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二)递延纳税筹划法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三)税务架构筹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近期,典型的案例有,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个人股东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计征方式、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能力及执行能力等,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实施税收筹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
  (一)以“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14〕67号)第十条明确了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尤其是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争取成本“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第十四条明确了三种具体的核定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收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而对于具体的核定方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之前的实践来看,各地税收机关大多通过对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股权原值。因此,对于像房地产类迅猛发展的行业来讲,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优化税务架构,争取税收优惠与财政返还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的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通常做法是变更公司的注册地,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返还。
  尤其,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纳税人应该抓住这一契机,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策。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规范后的税收征管,也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可使企业及个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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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关于税收筹划的题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参编人员5人,预计稿酬所得18000元,如何安排才能使总税负最小?
解(1)均分:每人分配3000元,应纳税:()×20%×(1-30%)×6=1848(元)
(2)其中5人800元,第6人14000元,应纳税额为:5人免税
第6人应纳税=14000×(1-20%) ×20%×(1-30%)=1568(元)扣除率:
方案一:=26.67%
方案二: =37.77%
税收负担率:
方案一: =10.27%
方案二: =8.71% 这是老师给的题, 不明白计算扣除率的哪来的
明白计算扣除率的哪来的?是计算出的减除额 1)800*6=48002)800*5+00------------------------------------------------税收筹划显然方案2)税负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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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来源:财考网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技巧。
&&&(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二)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1、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规定
&&&(1)取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工资薪金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分红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号),自日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时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技巧
&&&(1)如果实行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时应正确选择行权的时机。
&&&(2)充分利用6个月的缓冲纳税期限。
&&&根据《》(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3)应尽量选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获得现金结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时,公司可以在年终奖的制度中将股票增值权解释成年薪或年终奖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根据《》(国税函[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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