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政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作机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中俄蒙发展三方合作中期路线图(全文)
新华网乌法7月9日电 7月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乌法同俄罗斯总统普京、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举行中俄蒙元首第二次会晤,批准了《、、国发展三方合作中期路线图》。路线图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蒙古国发展三方合作中期路线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蒙古国,以下简称“三方”,
将发展三国传统友好互惠关系作为本国外交政策的战略方向之一;
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睦邻友好、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全面合作;
考虑到扩大三方政治对话,发展在经贸、投资、人文等领域的三方合作,以及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商定在以下领域开展三方合作:
保持广泛政治对话和高层定期交往,包括在各种国际和地区活动框架内举行会晤。
发展并完善三方副外长磋商机制,并将有关部门和机构纳入进来。
开展立法机关间的友好合作,扩大立法经验交流。
推动政党、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间发展交往。
采取措施,反对否定二战成果,篡改历史的企图。
执法、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
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防范洗钱等经济、银行、金融等领域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生态环境犯罪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交流经验。
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领域的合作和经验交流。
在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和亚太反洗钱组织(APG)中扩大并深化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合作。
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识别、分析、鉴定方面开展合作。
探讨在预防工业事故、自然灾害、消除灾害后果领域开展合作的前景,并于2016年举行三方救灾部门代表会晤。
在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欧亚经济联盟建设、“草原之路”倡议基础上,编制《中蒙俄经济走廊合作规划纲要》。
为进一步提升三方贸易便利化水平,包括在相互贸易中扩大使用本币结算,三方将探讨建立经贸主管部门合作机制。
完善三国工商会合作机制,推动定期举办洽谈会和经贸论坛,加强三方间贸易、投资和商务伙伴关系。
开展三方海关合作,举行三国海关署级会晤。
继续定期举行三方交通运输部门和机构工作组会晤。
确保落实三方交通部长以及三方交通部副部长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乌兰巴托会晤时所达成的共识。
研究各方共同融资及技术参与蒙古国境内新的铁路线建设项目和乌兰巴托铁路现代化改造问题。
研究提高经乌兰巴托铁路过境运输量的一揽子措施,包括探讨组建中俄蒙铁路运输物流联合公司的可能性。
在亚太经社会框架内,继续推动制定并签署《中蒙俄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政府间协定(草案)》。
研究依托蒙古国乌兰巴托“赫希格特”国际机场建设区域航空枢纽的前景。
扩大科技领域合作,支持三方在科技人员交流与培训、科技园区建设、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办科技交流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
如对是否修建过境蒙古国的中俄原油管道的合理性达成一致并形成具体建议,三方将着手准备项目可行性论证。
在边境地区建立传染病早期发现和媒介生物监测、控制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处置和快速相互通报机制,在传染病预防和检疫方面共同采取措施,协调行动。
在中俄蒙质检合作框架下,开展重大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防治合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
在农业部兽医局、俄罗斯兽医及植物卫生监督局、蒙古国兽医和动物育种局日在中国额尔古纳市达成的合作意向框架内,继续就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和遏制传播问题加强协作。
通过优化银行间协作,特别是在贸易融资、信贷、结算等领域的合作,促进三国经贸合作发展。
发展三方在保险领域的合作。
促进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
边境和地方合作
定期举办地方和边境合作论坛(研讨会)。继续支持在中国二连浩特市举办中俄蒙经贸合作洽谈会。
推动三方加强地方和友城交往。
加强边境地区执法安全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的发展繁荣。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合作。
研究扩大三方学术和教育中心合作。
加快建立中俄蒙三方学术和智库交流机制,为三方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加强中俄蒙三方文化领域合作,联合举办文化节等活动,支持三方专业文化团体、文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鼓励三国文化艺术领域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合作。
研究在蒙古学和领域开展三方学术合作。
扩大旅游领域合作,包括就共同打造“万里茶道”国际旅游线路组建专门工作组。
推动发展“贝加尔湖(俄罗斯)-库苏古尔湖(蒙古国)”跨境旅游线路,及其下一步与中国边境省区和“草原丝绸之路”相对接。
支持每年举办中俄蒙旅游合作协调委员会会议。会同有关体育协会推动体育运动领域互利合作,扩大体育代表团互访,推动中俄蒙运动员参与在三方境内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体育交流及相关条件由三方提前商定。
鼓励三国体育组织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协商立场,加强合作。
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发展并加强外交协调。
共同致力于以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原则为基础建立公正民主的国际体系。共同强化联合国在维护和平、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核心协调作用,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效率。
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在采取反恐措施时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相关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各项反恐公约增加成员国,主张切实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推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全面实施。
支持开展各文明、文化及宗教间对话,并以此作为反对恐怖主义意识形态的手段,应吸收包括企业界和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参与这一工作。
充分利用蒙古国作为观察员国的身份,促进蒙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其他成员国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加强经贸、安全、能源、交通、农业、移民、环保和人文等领域的合作。
在地区论坛加强协调,以推动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
支持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提出的东北亚安全乌兰巴托对话机制倡议。
在国际和地区层面尊重并支持蒙古国的无核地位。
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三方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和等区域性机制内的协调与合作。
考虑到(APEC)北京会议达成的各项成果以及APEC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增长与繁荣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成员就扩员问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支持蒙古国加入该组织。
在“大图们倡议”框架内开展合作。
就广泛国际问题定期举行三方外交部间磋商。
推动三方从事国际关系、世界政治经济研究的学术机构加强对话,包括完善国际问题磋商、研讨会、学术会议以及圆桌会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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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建立健全“三方联动”服务机制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何&艳&日&同志们:&&&&今天,市委组织部带领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召开全市建立健全“三方联动”服务机制工作推进会,以会带训充分体现了对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武昌区南湖街、江汉区北湖街、青山区工人村街党工委以及江岸区房管局分别介绍了经验,讲得很好,很有推广价值。吴一民副部长还要提要求,希望特别是我们房管部门的同志们,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就房管部门如何落实好“三方联动”工作,讲几点意见。&&&&一、推进“三方联动”是新形势下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物业管理工作是伴随着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一项长期管理工作,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较快,在提高市民居住品质的同时,提升了城市形象,完善了城市功能,有力促进了社区管理与和谐社会建设。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围绕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由于很多问题超出了物业管理的范畴,因此仅靠行业部门和物业发展自身难以解决,&&&&(一)首先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企业管理社会&&&&作为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方式,物业管理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多头、分散的小区管理体制弊端,帮助政府部门从行政型、福利型的管理负担和压力中解脱出来,应该说提高了整个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也正是这种公共性和综合性的特点,造成社会各界和业主把物业管理说成“包打天下”、“包治百病”,把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行政职能、应由街道、社区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建设质量与保修责任都归到了物业管理,造成物业管理即承担了份内事务也承担了大量份外的事务,迫切需要建立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二)业委会成立难、开会难、表决难是普遍现象&&&&目前,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组建率只有30%左右,分析原因,一方面是现行政策法规对业委会建设的定位不够清晰、管理关系不够明确、协调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小区业主大多是短时间内来自社会不同层面,因物业而联系在一起,相互间缺乏足够认识和了解,再加上公共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难于组建。成立了的大多也形同虚设,会议召开不了,表决通过不了,物业管理事务长期议而不决。有的业委会由于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个别的甚至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业主共同权益,这些都需要通过街道社区党的组织来组织协调各方,凝聚人心。&&&&(三)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现状更需要有效机制推动促进&&&&老旧住宅区的管理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后遗症”,“先天不足、人是弱势,政府失管、市场失灵”是其现状的基本体现。由于老旧住宅区与新建小区反差明显,物业服务水平低而且不稳定、不持续,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老百姓要求整治小区环境、推行稳定长效物业服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老旧住宅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牵涉到各方关系的理顺和利益调整,是一项重新构建老旧住宅区建设、管理、服务格局的系统工程,这就更需要依托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关系,组织引导居民群众,在整治改造基础上,选择不同的物业服务模式来解决老旧住宅区的长效管理问题,为幸福社区建设奠定前提基础。&&&&(四)百步亭经验证明“三方联动”能有效统筹各方协调运转&&&&百步亭街道社区党组织通过“三方联动”的组织管理框架,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发挥出了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的协调作用,发挥出了党建工作对物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素质的引领作用,发挥出了党的基层组织对业委会依法维护权益、提高自治水平的指导帮助作用,能有效激活社区各项事务的健康发展和良性互动,让群众看到了党建工作的威力和实效。百步亭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三方联动”是改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市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阮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解决社区物业管理等突出问题,在全市推广百步亭创造的三方联动机制,加强党的领导”,今天的会议,就是贯彻落实阮书记指示精神,全面启动“三方联动”、推动物业管理党建工作。市、区房管部门一定要抓住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把“三方联动”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思考如何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密切党群关系,走群众路线,转变作风,心系群众,落实好“三方联动”的各项具体工作。&&&&强调的第二点是要切实把“三方联动”作为创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是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的社区服务工作新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一种科学、规范、符合实际和群众需求的社区建设管理模式。我们市、区房管部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密切协作,结合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党建统领、立足社区、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方式,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协助、配合街道社区党组织,在全市符合条件的社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广实施。具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抓好宣传培训,切实转变思维观念。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社区管理的“块”与物业管理的“条”之间,界限分明,既没有行政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经济的联系,因此在很多事情上信息不沟通,协调不及时,甚至互相推诿扯皮,最终都体现为物业管理不到位,老百姓对物业管理的意见也越来越大。“三方联动”就是要在发挥党组织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为形成社区综合管理机制搭建平台。我们房管部门要做好培训宣传方案,编撰工作指导手册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认识管理水平。要会同街道社区将“三方联动”指导思想、工作理念、运作规范、组织网络等制成宣传版面,营造浓厚氛围。针对少数人片面理解业委会的自治性质,对坚持和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有不理解的现象,要深入社区,通过小区广播、宣传橱窗等形式,让社区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要发挥各方优势,有效整合管理资源。街道社区党组织有着党的政治核心优势,居委会有着群众工作优势,房管部门有行政管理优势,业主委员会有自我管理优势,物业企业有专业服务优势。在推进“三方联动”工作过程中,各方都应在区委组织部的领导下,整合各方优势,搭建以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党建平台,以联席会议为基础的信息平台和以物业管理为核心的服务平台。尤其要把当前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与社区党建、社区建设、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等重要工作有机衔接,主动放在建设和谐社区的系统工程之中,依托街道社区,以群众为主导,尊重民意,建立整治集约化、服务规范化、补贴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实现广覆盖、保基本、低收费、有补贴的准市场化物业服务目标,达到整体推进的效果。市房管局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区房管局也要积极参与,做好具体的业务指导,全力搞好服务。&&&&三是要坚持党建联建,认真抓好组织人选。把好业委会组织人选关,重点要把握三个环节。首先,抓业主代表的推荐,掌握主动权。我们房管部门在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筹备成立业委会时,要主动提前介入,摸清情况,认真分析业主资源,物色好业主代表。其次,抓业委会中的党员比例,将优秀的党员业主选入筹备组,使之在筹备业委会的过程中发挥带头作用,并确保一定比例的党员选入业主委员会。第三,抓业委会主任的人选。通过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依法按程序选举能“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业主担任业委会主任。已成立业委会的,要按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员人数、组织关系情况,组织指导成立党支部、党小组或组建联合党支部,以党组织为纽带,将物业管理与基层党建有机结合起来。业委会任期届满换届的,要通过换届选举契机,强化党的建设,创造条件让党员参与当选业委会成员,以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形成上下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加快发展。&&&&强调的第三点是要强化“三方联动”工作的组织落实&&&&“三方联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通力合作。我们市、区房管部门要按照目标,抓住物业管理这个承载各种群众利益、需求、矛盾的载体和平台,理顺组织关系,整合管理资源,发挥合力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有效实施。要围绕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市、区房管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对口业务科室做好政策指导和规范,按照职能下移、强化基层的要求,组建联络员队伍,深入一线指导、服务,发挥社区房管专干作用,支持、配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不推、不等、不靠,畅通工作渠道,上情下达,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实现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发展,要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关键环节入手,要从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诚信监管、违规惩戒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从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围绕增强队伍素质、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等,切实解决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等方面问题,努力为居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三方联动”,更好地把服务群众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矛盾调处力度。物业管理涉及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由于群众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识问题,矛盾较为集中,矛盾纠纷处理渠道不够顺畅。问题的关键在于各方综合协调监督不够。“三方联动”机制搭建起了一个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我们要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管理的优势,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加强管理服务主体的联系和沟通,健全物业服务投诉责任制,把宣传咨询与受理投诉相结合,及时反馈信息,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力争管理服务及时监督、存在问题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同志们,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务实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昂扬的干劲,扎实推进“三方联动”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建设幸福武汉、宜居武汉做出应有的贡献。&&&&&&&&&&&&三方机制的理念模式、现实问题与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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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的理念模式、现实问题与法律完善 内容摘要:三方机制正逐步在我国中央、各产业和地方建立,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组成一个利益平衡体来进行对话和协商。但其作为一种处理劳资关系和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手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对三方机制的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进行探讨,指出其面临的现实问题并展开原因分析,同时对其发展进路进行思考并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基本三方机制的理念模式和我国的现实特点,机制的建立和推动应着眼于主体、制度、运行、发展四个方面展开,并确保立法完善与社会经济条件、法制环境和国际趋势的适应和统一。 关键词: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 价值理念 现实问题 法律完善 199年11月2日全国人大批准第144号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后,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计划经济下的传统的取向趋同和利益一致关系过渡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制约关系。三方机制在明晰劳动者、企业、国家的利益关系、化解和处理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层次的三方机制平台国家三方协商委员会已于21年8月成立,目前全国有3个省(区、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并正向市、区、县、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延伸,各产业也在逐步推进和建立产业三方协调机制,多层次多形式的三方协调机制已开始形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逐渐深入,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和应对加入WTO后的机遇和挑战的大背景下,正确认识三方机制的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深入分析三方机制在运作实践和法律环境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以及采取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对策等问题就变得日趋紧迫和重要,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讨论。 一、三方机制的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工人之间,就制定与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工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的形式可以是比较固定的三方性专门机构或委员会,也可以是在某个社会层面召开的三方性会议,还可以通过三方签署的文件形式得以体现。我国目前采用的形式是21年南京会议确立的三方会议制度,而且重点放在协调劳动关系领域,这作为转轨时期的劳动关系调整3方式是适宜的。 (一)三方机制的价值理念 1.确立工业社会民主机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文明理念的不断进化,以及对劳动关系本质认识的厘清,现代社会中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过渡并发展到促进工业民主,即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者权益取舍博弈的民主构成和过程。市场机制和知识经济下的社会日益变得注重劳资双方的对话与和谐,雇主、劳动者和政府一起参与到工权益保障、企业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积累中来,共同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工业民主成为整个经济社会的重要民主形态。微观方面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和分配,政府参与劳资纠纷处理,宏观方面劳资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对于劳工运动理念和劳动立法发展而言,劳动契约的类型由注重个体劳动者保护的劳动合同演进强调劳动者集体权益维护的集体合同;劳工运动的表现形态和保护劳动者的基础模式则由早期的结社斗争变革和提升为劳资双方谈判和政府参与下的各方协调和社会对话。 2.确保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 自182年最早的工厂法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出现以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劳动法所奉行的基本主旨。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都将劳动关系视为租赁契约,直到近代以来德国民法典才将劳动关系改为雇佣契约,承认了劳动者是劳动之人格主体。后又在“债的关系”加入“人的关系”而演变为劳动契约,此为劳动者保护之嚆矢。随后各国劳动立法也将劳动者保护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加以确定。二战以来,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开展和壮大,各国劳资双方的力量格局不断分化和调整,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也由单纯的保护合法权益过渡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即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第三方政府调节达成协议并藉以制定劳动法律,而不仅仅只是严格依照现行立法机械执行,从而在三方协商基础上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外延扩大化,此时劳动者参与权成为继劳动三权(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之后的又一重要权益。 3.确认劳动关系社会调节和国家调节的法制架构。 继美国Dunlop氏对劳资政三者关系调节之说(Corporatism)进行初步阐述后,学术界将劳资政调节模式分为社会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社会调节是指资方和劳方力量强大且反对国家介入,自由思想和协约自治为其理念背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瑞典即为此模式;国家调节是指企业和劳工组织的角色和地位由政府决定,国家干预劳动契约、法令和政策,其代表为我国台湾地区,“其根本原因在于长期威权主义以及不民主之历史背景”。而上述两造的变迁实则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私权利和公权力、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博弈和整合的发展过程。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扩张、资方力量的实质强大以及人权和劳权保障观念的转换,新时期劳资关系的处理呈现出一种加强政府调控、熨平资方优势、突显劳方权益的整合趋势和协调氛围,三方机制的产生适应这一权利权力整合发展的变向和要求,社会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契合统一成为三方机制的又一价值取向和目标。 (二)三方机制的结构模式 三方机制的结构模式可以从横向两个层面上来分析。 1.横向层面。 首先从三方组成上讲,三方机制表现为三方权力制衡与利益求同的博弈组织。其一是独立和强大的民主工会。工会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雇员利益和组织工人行动、处理劳资关系和进行集体谈判、促进工业民主和参与政府决策等。其二是利益和责任取向下的雇主及其组织。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雇主协会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组成的协会,大多数先进国家雇主组织的主要功能,“一为保障会员这一般利益,二则为劳资关系”。其三是公平和政策导向下的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已经广泛干预和普遍参加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政府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参与劳资关系:通过立法来制定和实施劳工就业政策、通过司法来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以及通过行政执法来预防和处理产业冲突。 其次从运作模式上讲,三方机制是指同一级别或地域上劳动者、雇主和政府部门的权能分野,体现三方的抽象制衡和利益协调关系。三方机制强调的是三方主体的对话、协商和调解,基本法理在于确保劳资双方利益磋商的志愿和自治性,同时体现政府在劳资关系处理中的指导作用和斡旋功能。劳动者基于工资最大化的诉求,会尽力约束雇主的权利而保护和扩张已方的利益,并要求政府制定更好的劳动政策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雇主基于利益最大化会对劳动者提出更多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并要求政府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利于资方的产业政策,而政府则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希望劳资双方能在良好的劳资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下协商和运作,同时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来对劳资双方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做出平衡和整合。 再次从时代发展上讲,三方机制开始体现出对抗与对话、衡平与发展交互共存的样态。随着新经济增长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蔓延,“各国资产者联合起来”成为一种趋势,而劳动者范围的扩大和力量的联合使得劳资关系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处于经常的对抗和妥协中,而政府部门的干预在凯恩斯主义的主导下也凸显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股权投资和经营管理中甚或国家产业、劳工、社会等国家政策的决策和制定中来,如德国的职工参与制;而雇主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更高的工资水平也会激励劳动者更大化地为企业贡献力量,同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格局和公共关系,如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则在协调劳资双方中更可以贯彻政府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积极介入和推动各级各地区三方协商机制,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纵向层面。 三方机制纵向层面包括企业(微观)、产业和地区(中观)、国家(宏观)三个层级。 从主体、规模和协商内容上讲,企业一级三方机制主体有企业工会、企业和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模一般较小,由三方按对等原则组成。涉及内容为企业内部事项,主要有:企业内部劳动争议事项;企业内部劳资两方的集体谈判和协商涉及事项,如企业工资条件、企业福利等。产业和地方一级的三方机制主体有产业和地方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模适中,由三方按对等原则组成联席会议。协商重点为产业和地方事项,主要有:产业和地方劳动标准和条件、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与卫生等基础性和规则性事项的定期议定;涉及产业和地方劳资关系的重要事项如产业内结构调整、地方工资基准浮动等事项的特别协商。国家一级三方机制主体为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联合会、劳动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规模校大,三方按对等原则组成国家三方协商委员会。协商重点主要是全国性的重大方面事项,主要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涉及到劳资关系的重点事项如全国最低工资、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工伤事故处理等;全国重大劳资关系的处理,劳动、就业和产业等政策的制定修改,以及宏观层次上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讨论等重大原则性和政策性事项。 从运作方式、规制重点和价值取向上讲,微观上三方协商主要方式是劳资两方的平等沟通和协商解决,政府一般只是在必要时(如劳资关系调处等)予以介入;规制重点为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劳资双方接受其约束;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工资福利和劳动条件的稳定提高,以及维持企业的有效运作和持续发展。中观上三方协商主要方式是三方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参与产业和地方规章政策制定,以及协商特别事项的解决和处理;规制重点在于协商事项的产业和地域限定性,以及此种协商下议定结果的公平性;立法取向在于产业和地区劳动者和企业利益的协调与衡平,并以议定方式形成制度约束和效力保障。而宏观上三方机制的主要方式是全国性三方会议的召开和运作,形成有约束力的全国性议定文件;规制重点在于国家层次上的劳资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以及进而突显国家政治格局、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动行;价值取向在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在宏观层面上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效率做到平衡与兼顾。 二、三方机制的现实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方机制是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努力推进的目标,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环境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下面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作出分析。 (一)现实问题 1.表现问题:运行效果与设想差距明显,建制进度缓慢,操作效率低下、运行障碍甚巨。 三方机制的目的和重要作用之一即在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劳资氛围和企业发展环境,但在三方机制的现实推进和操作中,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效果都和预期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其一,建制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特别是在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业中,黄色工会大量存在;在企业协会、联合会的设立方面,很多地方还存在经贸委、外贸委、工商局等多头管理,三方机制中雇主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其二,机制操作效率低下,层次不高。很多地方没有把三方机制看作促进企业发展和构筑经济发展大环境的推进器和保障伞来看,政府部门的协调能力不够,甚至互相推诿,把一切运作的发起和组织都落在劳动保障部门纠纷解决机构一个处室上,使得其不堪重负、效果也不好。其三,运行的障碍甚巨、困难较大。很多地方劳动部门在处理劳资问题时,会遇到有关各方的阴力,要求把重点放在企业和投资者的保护上,使得三方机制的运行不是在平等协商和对话的前提和基础上。其四,区域环境和所有制因素干扰,发展不均。中西部地区政府与沿海发达地区政府在吸引外资方面对劳工领域的关注度形成鲜明对比,另一方面公有制下的劳资关系处理相比非公有制的处理要更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些情况使得三方机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建立和运行的效果呈现不均衡的样态。 2.实质问题:政府的越位与专权、雇主组织的缺位与嬗变、工会的脱位与畸弱。 三方机制的运行前提在于主体的适格和权利行使的保障,而现实经济社会环境里,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中,政府的目标和职能还不能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得到准确把握和定位。公共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产业组织的代表者等不能正确区分,三方机制中政府不是充当了雇主的角色,就是主导了工会的行动,政府无法在公平和效率的二维空间里找到自己的坐标和平衡点,行政体制改革的渐进性更是使得政府准确定位出现阶段性的困惑。从雇主组织本身来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总公司等,到底哪一个能成为适格的雇主组织来行使其职能和权利?现在多种所有制下企业利益的代表者规模相差较大且层次不一,使得这一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混乱化,同时导致相关的雇主组织没有广泛代表性,三方机制无法正常展开运作和活动。另外,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的企业和雇主利益和组织如何统一起来也是一个不可绕过的问题。工会从建国起在我国就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但其定位却从来没有作为资方的相对方存在过,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这种不能真正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工会组织越来越不能适应保护弱势者和人力资源的工业价值取向和立法趋势,而这种情形又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参与国际一体化更进一步显得不适应和严重滞后,如何调和和落实工会的维权职能与保护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统一是摆在工会和劳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关。 3.递延问题:从过程来看:三方机制权威性和认同性不够;从结果来看:三方议定效力未有足够的确定性。 前述三个层面的分析又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如三方机制的运行由谁来推动、三方机制的运行能否得到现实各方的普遍认同、三方机制的实效性如何保证等。政府劳动部门是主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但是这里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劳资双方的自治性如何能够体现而不被政府干预,二是政府在三方机制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操作。工会的缺位和代表性不足,加之其本身的力量弱小,在三方机制中会不断边缘化且话语权将会逐渐丧失,新制定的工会法在现时的法制环境中还需渐进性推广和落实,工会还需要时间来积累权利资源和对话经验。雇主组织建立起来后在出现种种问题的时候又会凸现其强大的实力和优势,在三方机制中会显其更加强势的地位和不可避免的蛮横姿态。所以从运行的过程来看,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体的平等无法在市场环境中得到验证和反映,三方机制的权威性和规则性将无法真正建立,劳资双方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三方机制的认同感和采信力也会逐渐衰减和漠化。另一方面,从结果来看,如果三方机制的权威性和认同性得不到社会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那么三方机制的议定效力将丧失其逻辑和法理上的确定性,而使得三方机制变得更加虚无和形骸化。从而使得三方机制在功能上无法发挥其重要的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而普遍劳动关系的作用,在制度上无法提供其引导劳资合作促进社会伙伴关系的建立和谐的制度支撑和规则平台。 (二)原因分析 1.当前经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第一位的原因。 当前的整体经济社会条件和法制环境决定了三方机制在我国的不完善和难以推进,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观念意识上看,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间往往会选择前者,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使得投资者能继续投资于经济建设,这在转型时期的我国显得尤为明显。政府的观念从很大程度上还是片面地强调效率优先而忽视作为社会弱者的劳动者的社会公平。其次,在劳资关系的演变上看,市场体制的转型使得劳资关系从国家的背影中脱离出来而日益市场化。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的背景下,没有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由于本身的技能欠缺已无力与资本对抗,政府对资本的渴望和希求使得公正的天平向资方倾斜,三方机制这种新生的制衡方式很快失效并行将湮灭。再次,从背景环境上看,劳工标准国际化使得各国在与贸易条件相分离下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条件和发展要求把国际劳工标准在本国变得特殊化和适宜化,而我国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却又在三方机制中劳动者的相对弱势下取得支持和发展,这种两难境地使得劳工强力保护的体制环境无法建立。 2.在国家公权推动和保障方面,行政的主导性过强、立法的权威性不足与司法的专业性欠缺。 三方机制在我国从无到有取决于政府公权的推动和主导。传统的劳资双方斗争和谈判过渡到加入政府的三方协商和合意,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体现。但是公权的过于膨胀和侵入私领域又使得市场的灵活性和配置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公权力的干预一方面推动了三方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又约束了劳资双方的合理自治。政府的问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主导力过强但推动性不足、二是参与面太宽但欠缺调控性、三是注重救济性但漠视协调性。与此同时,同样作为公权力体现的立法和司法也在三方机制中显得动力和支持不足。在立法方面:立法的层次不高使得三方机制无法取得法律的强力保证,也无法得到各方对运行效力的确定性的认同;立法上关于三方机制运行的程序性规定很少并难以落实,也使立法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损。在立法方面:立法的层次不高使得三方机制无法取得法律的强力保证,也无法得到各方对运行效力的确定性的认同;立法上关于三方机制运行的程序性规定很少并难以落实,也使立法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损。在司法方面,劳动专门审判机关的缺位和劳动争议专业法官的不足使得三方机制的运行无法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和最终效率上的解决;争议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的狭窄和先裁后审的解决方式双使得司法约束的领域过小,纠纷解决的力量分散,公权力的规制变得弱化和散失。这样,行政的误区、立法的空区与司法的盲区同时使得三方机制的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更加困难。如此,三方机制无法从应然状态走到实然状态。 3.在弱势方的权利意识和现实土壤的关联性上,劳动者与工会的权利意识与现实法律环境互为因果。 从三方机制的主体来看,在我国弱势一方是由劳动者组成的工会。即便是国际劳工运动发展到今天,囿于特殊的时代的时代背景和发展水平,我国的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首先,历史原因的存续性影响使得劳动者从感情上接受了工人阶级主人翁的传统观念,而同时现实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又使得他们无暇顾及权利保护而仅只是在于工作机会的获得。其次,作为劳动者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的地位受制于现实法律环境而无法用稍强的手段与雇主匹敌和抗衡,现实立法对工会的定性、职能定位和经费活动保护使得文件上的权利得到承认,然而工会的重整和工会作用的真正发挥却需要一个阶段和过程,同时劳动者的专业素质与维权意识也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再次,转型社会法制格局的后进使得统一的、协调的法律体系暂时还不能得到全面构建,这也使得弱势的工会和劳动者要在法律的逐步完善中不断争取发展空间,而这种法制格局的后进又使得工会和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和权利意识培养和增强更加困难。 三、三方机制的发展进路和法律完善 三方机制虽然在我国遇到一些问题,但却是劳动法制发展的一个趋势。下面拟从发展进路和法律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展进路 1.在主体层面上,政府的适位、雇主组织的补位和工会的正位是一个基本的观念。 政府的适位姿态在三方机制中应主要表现为主导和参与并重,在宏观层次主导以推进国家产业和就业等政策,在微观层次参与以合理解决劳资纠纷。提高政府部门的效能一方面是解决机构设立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是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角色定位。虽然近些年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逐渐开始行使雇主组织的职能,但在当前的经济客观环境下,真正代表企业利益的、统一的、内部协调的雇主组织远未从立法中界定和市场实践中产生。在现有的企业联合会中构建不同层次的产业委员会来体现产业利益和跟进国家产业政策、设立具体的劳资纠纷解决专门委员会来保证机构专业化远行是非常必要的。工会法的修改为工会的正位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立法上解决了工会组织定性、职能定位和财产独立,但还有待三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的逐渐专业化来维护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运用法律规定来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利,切实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实体和机构。 2.制度层面上,细化法律规则和提升立法层级、注重三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完善和发展纠纷解决机制。 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三方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能够用于规制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还是匮乏和不足的,作为关系我国数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事项应当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应体现和注重三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对于三方机制来说,协商是其中的主要运作方式,但是协商不成时纠纷解决也是其中应有之意。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个体劳动关系调整先裁后审模式作为三方机制的一种形态逐渐暴露其不足之处,保护劳动者的诉权和选择权被普遍提到,要在三方机制的构建中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已成为学界共识。至于工会与雇主组织的纠纷处理而言,解决机制完善的取向是给予工会权利保护进入诉讼程序和改进政府介入的方式和手段,这是三方机制的构建的一个重要前提。 3.运行层面上,建立事前磋商咨询与沟通、事中集体谈判协商与斡旋、事后调解仲载与诉讼的规则链条。 三方机制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规则机制,更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工会、雇主和政府的接触和协商在具体的事项出现之前就存在,如政府劳动就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变动也必然要征求工会和企业界的意见等,这些可以归结为事前的磋商阶段。当三方主体进入实质性的问题解决阶段时,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订立就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或产业内的劳资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劳动条件、企业决策和纠纷化解等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互相作出妥协和让步,达成集体协议。政府可以在其中起到斡旋和调停的作用,厘清利害和化解冲突,以达成基本符合各方利益的合同。而集体协议一旦达成并经由政府备案逾期无异议,双方应当各自受其约束不得违反,若有一方违反则应由民事、行政和司法等救济手段来进行保障。现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处在一个初等和不完善的阶段,推进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协同和互补应是三方机制事后约束的重要取向。 4.发展层面:适应知识经济和全球化下的劳资特点,建构统一的、民主的、渐进的协调机制和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相同产业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鼎立构架格局使得我国劳资关系出现明显的所有制区别,在这种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应当体现统一和同步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劳动法律。知识经济背景下资本含义的转变以及劳资利益的整合使得劳资对话更加必要和普遍,产业民主的意识成为劳资关系调整的重要出发点,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要将民主和自治贯彻到具体的三方权利义务的范畴中去。作为一个置身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对外国资本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劳资关系不可避免地具有偏好资本而暂时忽视劳工保护的特点,怎样在经济发展和弱者保护方面做到协调和统筹是劳动立法的重要考量;另一方面,在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框架内,遵循劳工和社会条款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又充分利用除外规定和不对等原则发展经济也是劳动立法的基本指导方针。体现阶段性优先、持续性发展和适时统一化原则的渐进立法的观念和思路应当建立。 (二)法律完善 1.以集体合同规定的颁布为契机,构建三方机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保障三方机制的主体适位和有效运行。 集体合同制度是三方机制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组成,构筑和蕴涵了三方机制中对话和协商的基本含义和价值取向。新近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维护法制原则,集体合同的主体必须适格、签订和变更的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二是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资方不得利用劳方对自己的经济依赖性来压迫和约束劳方的自由意思表示;三是三方机制原则,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三方机制的立法取向在于考量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和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两个要素:劳动者结社权行使后工会的力量变得强大,双方利益平衡的逻辑基础得以建立;另一方面现代立法的取向转向社会本位,保护三方机制中公共方利益是维系机制本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已对各不同形态的企业作出统一基本规制,结合当前内外资同一和国资民资对等的大环境,还应具体规定劳资双方的适格代表主体、谈判和合同事项、磋商、签订和变更程序、政府的介入时机和程度、合同的效力等。但还须指出的是如下内容仍应当加以完善:要对工会、雇主协会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发动事项作出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把集体谈判的运行和程序清晰列明,在对集体合同的效力作出法律上认可基础上作出罚则规定,若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协商不成又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作出立法上的处理等。 2.配套法律法规的及时制定与不断完善,构筑和夯实确保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平台和环境基础。 从三方机制的劳动立法来看,现行的《劳动法》应当在确认和保护者团结权以及劳动争议解决方面予以完善,同时还应当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章和实施办法。从三方机制相关法律部门来看,一方面是企业法的跟进和完善,如在《公司法》中对工会参与和民主监督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加强工会对企业经营方针参与的程度并明确其范围;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员的特殊保护等加以明确。另一方面是工会法的细化与分解,在现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保障、财产独立确认的基础上制定规章规定工会参与集体谈判的法定地位、阐释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内容。从三方机制的运行阶段来看,相应的程序立法应当制定和强化,政府推动和劳资主导的规则链条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事前的磋商协调、事中的集体谈判和事后的纠纷解决有必要用相应的条例和办法予以规制。从三方机制的运行层次来看,不同层次的机制运作和操作原则应当有相应规则办法予以支持。国家一级的机制运作应当体现《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精神和原则,从宏观的角度来平衡三方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产业一级和地方一级的机制运作则体现产业的特殊性和地方的灵活性,至于企业一级的机制操作则主要由企业、劳动者自行协商,政府只作原则性干预。 3.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雇主组织构建和工会法制完善的平行推进,促进三方机制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展开。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应当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突破,三方机制中政府起协调和促进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凸现,维护各种所有制下的企业利益以促进雇主和投资者积极性日显紧迫。雇主组织的组建也是工会职能健全后相应的选择,雇主组织作为与工会平行和抗衡的组织一方面与工会对话与协商,另一方面体现对政府产业和劳工政策的态度。中国企业家协会已于2年着手筹建雇主工作委员会并初步拟定了《工作规则》,这是雇主组织建立的开端。下一阶段应当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家协会的地位和职能确定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同时制定相关的细则和办法来具体实施,确保雇主组织的法定代表性和实效性。《工会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应的司汉解释来解决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大大提高了《工会法》的可适用性,保护了工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工会的组建和运作细则应当及时修改,对工会组建率的要求应当在相应的规章中予以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集体合同法》和《工会法》等“劳动三法”的最终全部建立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雇主组织构建和工会法制完善的平行推进的必然体现,也是三方机制理念在立法上的实质确定和认可。 4.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三方机制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和WTO基本原则的逐步靠近和融合。 三方机制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既要体现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又要反映同国际标准接轨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而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贸易利益权衡。国际劳工组织(ILO)建立的一系列“劳工标准”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社会条款”主要包括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男女同工同酬、就业歧视和禁用童工等四项核心劳工条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的妥协意见则把“社会条款”写入新加坡部长宣言使得“社会条款”逐步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和制裁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的舆论谴责软约束也因此变成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裁硬约束。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应体现利用两个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处理来对国际劳工标准作出修改以适应现实情况,如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唯一性和法定性、劳动立法的渐进性和适宜性;而另一方面应及早顺应发展趋势来主动对劳动法制中不合理和临时性的部分作出调整,三方机制建设中工会权利和对抗方式的完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职工参与制度的健全、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适格雇主组织的组建和立法规制、政府透明度的提高以及行政行为立法规制等方面要与国际劳工标准和WTO基本原则不断靠近并寻求融合和统一。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八项公约中的87号和98号公约的基本精神应当加以批判性借鉴并融入到我国劳动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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