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的消费投诉可以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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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
来源:  13:56:00 【】 
  论文摘要: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技术知识的匮乏,造成了其举证困难。据此,新消保法作出了对于一些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分析,研究其制定的合理性、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论文关键词 新消保法 消费者 举证责任倒置 公平正义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保法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提起赔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具有巨大的帮助。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特定化,其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化特征,但也具有特殊性。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接受特定服务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规则是新消保法当中的新规定,是消保法中首次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某些消费者难以举证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规则之理解   根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法条,谈一谈笔者对该款规定的理解:   1.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对于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并不限于法条中列举的几种。在该款法条中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和装饰装修服务,但并不是仅限于这几种商品与服务,除此之外,与列举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对于以上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大多不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很难进行举证,更别说进行维权了,因此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耐用”二字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寿命较长,使用次数较多,但根据列举的商品来看还应包括技术含量高的商品。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对“耐用商品及服务”的明确范围和含义,需待司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   2.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目前国内对该期限颇有争议,有学者称期限太短,并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学者称时间延长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压力。   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为:第一,消费者不再承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将经营者诉至法院之后,由其承担瑕疵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很难获取证据,因此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新消保法实施之后对于耐用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将不再承担该举证责任。   第二,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转移给经营者。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将由经营者承担该商品或服务有无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说有利于消费者所有的诉讼请求的证据都转移给了经营者,转移的仅是有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经营者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即可。其他的如消费者是否购买该争议商品或接受该争议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为被告经营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因瑕疵造成的损害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由于在具体案件当中存在消费者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对于此,经营者更加容易掌握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证据,因此,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 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商品或者服务中,当其出现瑕疵时,受损害的消费者往往都会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难题。在2014年度3?15 年度报告调查中得知,“80%的参与调查者因举证难放弃维权” ,由此可知,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时,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成分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往往不能掌握商品或服务的技术,因此进行举证和维权是很难的。第二,目前市场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市场当中很多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时并不积极承担责任,而是不认账,拒绝退换货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加剧了消费者维权难的局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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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助消费者维权 质量没问题商家请自证(图)
  台海网(微博)3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电脑、手机、电视还有汽车,这些机器都不便宜,万一出现无故死机、重启甚至无法开机这些故障,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因为按照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者无法举证无过失,消费者就能获得赔偿。
  导报记者从思明工商局获悉,去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半年后,思明区工商局共受理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内容的消费投诉948件,其中九成以上都得到了圆满解决,有的品类甚至达到100%!
  新电脑一周就死机 商家修理
  去年3月2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集美杏西路某品牌连锁电器商场以4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新款笔记本电脑。没想到,回家使用仅一周之后,新电脑在连续使用两小时后就会无故重启,有时甚至突然黑屏后便无法正常启动。
  “不会买到次品了吧?!”李女士心里嘀咕着。在买电脑之前,她就听朋友讲过,买电子产品要碰运气,如果运气不好买到次品,出现故障还要去鉴定,很难换货,只能自认倒霉。
  李女士当即向商家反映,商家为电脑进行了检测,并重装了系统,结果故障依然存在。
  又修了3次 电脑还是坏的
  随后的10天内,李女士又锲而不舍地多次来到商家,商家检测完以后,免费更换了硬件,先后进行了两次维修,但是电脑依然有问题。李女士当即向12315投诉。
  3月31日,杏滨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从商场提供的相关资料看,排除了商家故意隐瞒销售问题电脑的嫌疑。
  会不会是消费者在使用时安装的软件与操作系统冲突所导致?随后,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商家将该电脑重新安装某品牌最新版正版操作系统后,问题依旧存在。
  商品没问题?商家请自证
  “在这个案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物流出现问题。”工商人员与经销商多次沟通后分析认为。4月4日,杏滨工商所人员再次深入约谈该经销商。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电脑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新电脑从生产厂家到其经营地址一路的时间、过程、签收等严谨的证据链,以证明物流运输的完好。对此,商家表示无法举证。
  最终结局
  消费者终于换到台新电脑
  商家随后立即与外省的电脑厂家进行沟通,厂家只能证明产品出厂是完好的,也无法证明运输过程,因此,厂家同意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同款全新电脑,同时商家补偿消费者价值100元的消费券一张。“在电子类商品中,市民经常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不算严重的小问题。”思明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分析说,此类问题难以检测修复,也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常不被商家纳入质量问题,商家扯皮推诿,消费者难以维权。
  为此,新消法将以往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维权成功率大大提高。而且,这一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适用,排除其适用的内容是无效的。
  律师说法
  举证责任倒置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代表邱兴亮认为,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将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承担的一种做法。这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或科技含量较高,或技术性较强,或结构程序复杂,消费者缺失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隐蔽瑕疵,处于劣势。时间上,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以,消费者一旦发现瑕疵,须及时维权。
  成功案例
  周先生:去年10月6日,我买一台手机,价格1900元。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机身发烫的问题,商家却称检测无故障,无法处理。
  我要求退货被拒绝,只好拨打了12315投诉,莲前工商所按新消法要求商家举证自证。商家无法自证,最终退货。
  市民朱先生:我在集美某手机店买了一台1600元的手机,商家还帮忙装上了手机壳。回家后取下手机壳发现,手机背面居然有约3厘米的裂痕。
  我立刻向商家反映,商家认为我已经离开柜台,有可能是我自己搞坏的,拒绝退货。我只好向12315投诉,工商人员要求商家提供新手机从生产厂家到其经营地址一路的时间、过程、签收等严谨的证据链,商家无法举证,同意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手机。
  作者:香卉辉
本文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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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工商总局称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将成维权利器&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加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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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今天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抓紧做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总局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出台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清理与新消法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明确召回义务与国际惯例接轨   张茅指出,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他说,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内容修改最多,较好地体现了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   具体表现在: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该规定打破了只有汽车单一商品实行召回的局限,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三是强化广告经营、发布各方的责任。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网络购物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形式的规范。   张茅表示,新消法规范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规定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以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经营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新规定回应和解决了新形势下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 公益诉讼体现社会管理创新   新消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消法赋予了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七天答复时限。新消法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处理措施的,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此外,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特别是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体现了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新特征。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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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列报道之:第一大亮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4:56:52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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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编前话
  今年3月15日是第3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是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的日子。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台记者邹理严从开平市消委会拿到第一手资料,为您解读新《消法》的八大亮点。今天播出第一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列报道之:第一大亮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主持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请听本台记者邹理严的解读。(出录音)
  记者:“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这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是张先生人为损害,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维修。张先生将商场告上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小冰箱有没有质量问题,应该由商家来举证。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这个规则,仅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而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主持人:刚刚解读的是新《消法》的第一大亮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下次将解读新《消法》的第二大亮点:赋予消费者7日反悔权。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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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
  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个体看是在维护私权,但当一个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涉及消费者集体利益———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进一步发挥消协作用
  背景: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新法: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指出,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保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即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等特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新消保法在充分考虑消协成立30年来维权工作的情况以及近些年来消费维权过程中特点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维权工作以及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对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责;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应当说,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证了下一步各级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针对新消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姜天波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协会正常履行职能,通过开展比较试验、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得客观公正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向公众介绍、向消费者提供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以公益的形式介绍商品,是消费者协会组织本身一项重要的职责,也是消保法赋予消协的职责。向消费者提供客观消费信息,不仅方便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也有助于更好地扩大消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助推作用。从消协组织本身来讲,下一步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要求各地消费者协会在做比较试验的时候,继续坚持不接受任何企业的捐赠,不向任何企业收取费用,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真正把比较试验做得让老百姓满意、放心,落实好新消保法的各项规定。
  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背景:公益诉讼是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三种能力:第一,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二,具有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等项开支的能力;第三,具有赔偿能力。譬如申请财产保全,败诉后要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新消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一定限制,否则,公益诉讼主体过滥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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