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委信访件办理时限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有何规定

国家信访局出新规提速信访事项办理_新华每日电讯
国家信访局出新规提速信访事项办理
日 10:31:13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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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记者白阳)程序繁、环节多、时效慢……这些信访办理流程中的突出问题现在有了新的解决之策。根据国家信访局日前推出的《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可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须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能当即答复的要当即出具意见。
  与现行《信访条例》相比,办法对适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转送等环节的时限均作了大幅压缩。办法明确,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是《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时限的1/5;在办理环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是《信访条例》规定答复时限的1/6;而转送环节涉及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如信访人不要求出具纸质的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进行告知或答复。
  办法特别强调,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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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河北省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日起试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在接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或信访工作机构及上级党政机关(单位)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单位)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及上级党政机关(单位)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要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要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告知书)。对上级或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而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告知书)一式多份,信访人、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单位)、交办机关(单位)各执一份。
3、信访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单位不详的,不签《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告知书)不告知。
二、调查处理
承办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及相关机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处理意见要落实,程序规范,期限明确,搞好回访。
1、事实清楚。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起因和发生的过程,造成的后果,有关机关(单位)是否做过处理等,要清楚明了。
2、处理意见恰当。处理意见必须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信访事项,既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3、处理意见要落实。因条件所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处理意见的,必须有落实方案,明确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阴,并得到信访人的同意。
4、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5、期限明确。所承办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单位)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要经批准,延期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机关(单位)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
6、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搞好回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当面送交信访人并进行回访,在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签署回访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7、《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同时送交办机关(单位)、上级复查机关(单位)。
1、信访人对有关党政机关(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党政机关(单位)复查。
2、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单位)要在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单位)、交办机关(单位),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3、复查意见以《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4、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单位),并将《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5、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2、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单位)要在收到复核请求后,通报交办机关(单位),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3、复核机关(单位)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期限内。
4、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原受理机关(单位)和复查机关(单位),并以《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5、终结。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6、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问题信访,不再受理。
五、办理延期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级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由本级党政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批准。
2、交办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0日向交办机关(单位)写出延期申请,并书面报告工作进度。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
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理结果的报告与审查
1、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向交办机关(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直接交办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2、县(市、区)及所属机关(单位)承办的,以县(市、区)委或政府的名义撰写办结报告;属市直机关(单位)承办的,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撰写办结报告;省直机关(单位)承办的由省直机关(单位)撰写办结报告。通过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有市信访局审查意见。
3、办结报告必须经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省领导批示件,必须按省领导批示要求签字。
4、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信访人反映问题写全面,调查事实写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写明确,处理意见写清楚,落实情况写明白,有关材料要附全。
5、报告份数。国家信访局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通过省信访局交办要结果的,向省信访局报送5份;省信访局直接交办的报送3份。
6、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单位)要认真审查报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或退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调查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单位)或领导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七、督查督办
1、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对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全程督查督办。对有关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提出工作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报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甚至办理结果错误的。
(5)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2、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情况;未采纲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可向有关党政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信访人可以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党政机关(单位)出具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党政机关(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其诉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必须提供方便。
1、《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告知书);
2、《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3、《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4、《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
5、《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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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受理条件
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本人身份证原件、信访事项书面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
康巴什新区信访局(财税大厦)102室联合接访中心
康1路旧武警支队下车即到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2时-17时30分;周六日及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甘肃信访欢迎您!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国信发〔2016〕8号)
来源: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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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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