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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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许可-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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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一、责任单位建设用地科二、责任人集体建设用地许可的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四、受理条件1、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的建设项目。2、市本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2)申请人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3)原址房屋确需扩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申请用地不符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衡政发〔2006〕13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文件控规要求的不予受理。五、申报材料1、县(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告;5、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6、建房户花名册(村民建设房需提供该资料);7、市本级村民建房需提供区政府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意见、村组公示材料、市规划部门意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8、建设拟占土地权属情况材料;9、规划、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10、为民办实事项目需提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批复,村办企业或村、组集体入股企业需要提交当地工商部门对该项目村办性质或者入股情况出具有效证明。11、占用耕地需提交补充耕地验收文件;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3、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14、补充耕地位置图、竣工图;15、总平面布置图;16、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六、办理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窗口办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1、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科、规划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规划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审查会签;②用地科审查,汇总各科室意见;③用地科长审核。3、办理时限:建设用地科工作人员审查资料3个工作日,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规划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审查资料4个工作日。(三)决定建设用地科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四)告知1、岗位责任人:窗口办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办工作人员接到建设用地科移交的批准文书后,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后领取批准文书。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责任人都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仅有签名的视为同意。2、超过规定期限,经办环节未办理的视为已办理并承担后果。3、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4、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八、责任追究1、对形成行政过错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理:①责令写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④扣发奖金;⑤诫免谈话;⑥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⑦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发生行政过错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①因牟取私利、徇私枉法造成行政过错的;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③屡次发生行政过错的;④隐匿行政过错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抗处理的。4、行政过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地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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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近年来,北京市在集体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了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农村地区城镇化和本地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求不断高涨的背景下,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探索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利用体制机制及融资模式创新,对于北京率先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据调查,2011年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1800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用地700平方公里,农村居民点用地1100平方公里左右。随着北京城市建成区扩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和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推进,为了满足中心城区功能疏解、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租住需求和乡镇(村)工业园区产业发展需要,北京市通过土地流转和拆旧建新两种方式,分别建设产业园区和农村社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目前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率较低。村庄布局分散、农村住宅建设容积率低、农村房屋空置率高,乡镇企业大院普遍存在土地闲置、土地利用率低、多用于低端产业等问题。二是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腾退难度较大。按照2004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考虑农村城镇化发展,预计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为300平方公里,但2011年北京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约1100平方公里,与规划用地规模相差800平方公里。三是存在土地违法、违规使用问题,如许多地块违反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土地开发经营和违章建设。四是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缺乏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支配权主要集中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集体土地价格评估制度不健全,现有集体土地流转大多属于私下交易,执行流转协议没有保障。五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资金缺乏保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农村社区和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只能通过出租获取收益,贷款困难,回款周期长。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欠缺,现有的信贷产品不能满足集体土地多元化利用对金融的需求。
  可借鉴的改革思路
  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对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集体土地利用效率的探索日益活跃,从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实现土地开发权交易是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要实现全市一盘棋的高效土地利用模式,必须在较大范围内建立土地开发权交易平台。北京市域面积16410.5平方公里,其中平原面积约占全市土地面积的39%,山地面积约占61%。除中心城区和11个新城之外,广大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建设处于分散、粗放的无序状态。要建立全市一体化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需要以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指导,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前提,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明确新增的土地开发权,纳入全市土地储备,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易平台,以多种形式办理交易事务。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但多限于农用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区域整体平衡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开发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将区域内部分地块以国有土地出让,其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用于区域整体的资金平衡。目前,北京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带地区以及重点村建设过程中,都部分地采用了这种模式。该模式无需突破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只需要在市级层面,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政策创新集成。一是区域内允许新增部分城镇建设用地,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可平衡自身的拆迁建设成本。二是允许区域内土地溢价收益定向返还用于该区域的开发建设。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无法流转、不可抵押融资的情况下,这是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资金一种行之有效的路径。  解决土地融资“瓶颈”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创新。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使用权无法抵押。与国有土地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具有直接将土地资源转换为资产的条件。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瓶颈”。目前,北京不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范围内,不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撑。因此在现行法律之下,北京要获得土地融资的政策创新环境,首先需要获得国家关于土地流转和管理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集体土地推进城镇化建设应建立政府让利于民的基本思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必须彻底放弃“土地财政”的做法,打破目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唯一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多种形式盘活集体土地资源,用于城镇化建设。政府让利,农民获利,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现土地集约使用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应该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公开参与协议的谈判和政策的制定;对不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小区环境、补偿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提高置换或补偿标准,增强农民主动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当前适合北京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模式
  2013年,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北京市提出新“三起来”――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要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起来,应总结各类试点的成功经验,明确让利于民的基本思路,推行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的办法。  在以海淀唐家岭地区为典型代表的紧邻市级重点功能区的农村地区,如大兴新航城地区等,尽量申请国家层面的特殊政策;其余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重点村改造地区,应从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同区位出发,在市级层面寻求政策集成,分别适用以下几种既保障农民权益,又能使农村集体土地盘活流转起来用于城镇建设的模式。  “大兴西红门”模式。允许部分国有土地的溢价收益补偿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成本。类似于大兴区西红门的集体土地利用方式。应扩展试点范围,从绿隔地区和重点村扩展到其他有条件的开发地区。此种方式需要在国土、规划、财政等多部门的支持下进行创新:一是允许新增部分城镇建设用地,即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采用征为国有的土地出让方式,可平衡自身的拆迁建设成本。二是允许区域内土地溢价收益定向返还,用于该区域其他地块的开发建设。虽然土地收益定向返还的政策还未真正施行,但是在CBD地区开发等市级重点功能区开发建设中曾经或正在探索该项政策。  “海淀唐家岭”模式。允许村集体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自主开发村民住宅和集体产业用房,类似于唐家岭旧村改造的以宅基地换房,以村集体经营管理房屋出租。此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村集体的积极性,但是必须与小产权房区别开来。村集体可以自筹资金或与社会企业共同建设农村住宅、商铺、酒店等,以房屋出租收益实现村民、村集体和社会企业的多方盈利。这种方式需要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支持,一是允许按照新型农村社区的政策,即集体土地上拆旧与建新,按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是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部分的集体产业用房,根据北京市试点地区的调研,一般比例在30%左右或按照户籍人口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产业用房标准来建设。  “广东三旧改造”模式。对于城市核心区的城中村,可采取此模式,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并将土地补偿款约50%以上返还原土地使用者,鼓励原土地使用者开发。此种方式不能用于较大规模的地区,比较适用于拆迁改造难度较大的城中村地区。该方式也需要多方面的创新:一是允许城中村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免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原土地使用者,包括村集体和企业可获得自己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按照广东的做法,约50%-80%。  除此之外,在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将破冰的背景下,我们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早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体制机制,从土地政策、上位规划、土地指标、金融政策等多方面,为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化建设创造条件,促进集体土地有序流转。  (作者: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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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有哪些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用程序:一、办理用地申请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申请内容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申报文件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拟定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三、征地审查基本工作流程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主要内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2.拟使用土地情况;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申报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四、征地审核与批复基本工作流程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申报文件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6.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八、补偿安置的实施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基本工作流程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申报文件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6.工程进度计划;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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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农村集体建设单位向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获取规划许可证要如何进行?遵循什么步骤?系要提交什么材料来辅助审查?下面法律快车编辑就为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批准的相关事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华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⑴、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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