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现金价值产品品有哪些

保监会: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不得超资本金2倍
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19日讯,保监会周三(19日)下达《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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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据通知,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偿付能力亦有要求,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自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准额=资本金×2+(1-0.2t)×(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2013年末资本金×2),t=年度-2013,年度范围为2014年至2018年。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佣金或手续费超过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附董事会书面决议。报告应由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并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报备或审批的产品进行梳理,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应于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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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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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险资另类投资压力
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成主打
2014年仅剩最后十几天,更具有吸引力的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保险公司的银保渠道主打产品,甚至连此前对这类产品“不感冒”的部分中小险企也加入进来。 不过,有险企人士对记者表示,恰逢近两年银保满期和退保高峰,年末渠道猛推高现金价值的策略,将增加险企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投资比较激进的保险公司较多投向地方融资平台、不动产、信托计划等资产领域,若遇经济下行,这类领域的部分资产信用风险逐步暴露,保险公司坏账风险增大。 高现价产品融资成本高
记者独家获得的资料显示,年底冲刺阶段,多家保险公司在银保渠道推高现金价值产品,不少险企同时主推多款高现金价值产品。而在此前保监会严控高现价产品的大环境下,很多以高现价产品为主要保费来源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得不严控此类业务。 今年以来,各保险公司高现价产品销售规模迅速提升,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1月,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3号文),提出单个网点合作保险公司不超过3家,并要求保障型和长期类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随后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12号文),要求保险公司年度高现价产品规模应控制在资本金两倍以内,对于2013年已售高现价产品超标的,要求5年等比例缩减规模。 接着,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高现价产品不得报备报批,若规则正式落地,保险公司将无法补充更新产品,无力应对外部市场变化,尤其是利率变化。 上述险企人士认为,从高现价产品本身来讲,年末高现价产品大量销售使保险公司承受巨大的投资和风控压力。 首先是高现价产品融资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投资水平难以覆盖。其次是高现价产品客户投资周期短,即保险公司负债端久期较短,而资产端为满足收益需求,往往将资金投向收益高、期限长的另类资产上,导致“短钱长用”,造成期限错配。 银监会严控存款“冲时点”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银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年末猛推高现金价值产品提供了有利条件。 9月中旬,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36号文),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设置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236号文同时明令禁止了高息揽存、以贷转存、理财产品倒存等八类违规吸存模式。 上述险企人士表示,236号文的实施,将使银行调整理财发行节奏,并促使银行表外理财转化为存款和表内保本理财。表外理财的扩张虽然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但主要目的还是希望考核时间点资金从理财还原为存款,以应对存贷比考核,当表外理财已难以充当稳定存款的工具后,银行将会转向存款和保本型理财,这将会降低当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此同时,银行管理锁定资金的难度加大,可能会促使商业银行通过投资期限的拉长来减少存款的波动,短期理财的占比将会下降。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降低,以及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占比的下降,为银保渠道高现价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有利环境。 另外,近期有银保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临近年末有客户将保险产品退保之后投入股市。记者就此咨询多位一线销售人员,不少销售人员表示,将保费退保之后投入股市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也并不多见。 据证券日报
[] [] [] []高现价保险销售迎“紧箍咒” _ 经济参考网 _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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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现价保险销售迎“紧箍咒”
3年期内产品将遭禁售
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经济参考报
  红极一时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的“紧箍咒”。保监会近日召开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近年来以迅速推动保费规模增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入寒冬。
  高现金价值产品规则要修订
  1月20日,保监会召开了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出席会议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生命人寿、中邮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
  消息称,保监会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高现价产品业务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修改范围涉及高现价产品的定义、主体责任、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产品开发及销售等六方面。规定修改后的内容显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发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新产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不含1年)的产品;自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
  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 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目前,万能险是最为典型的高现价产品,收益由保险公司投资情况决定,并每月对外公布年结算利率。结算利率是指客户所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了初始费用之后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所获的收益比例。根据目前的收益情况来看,结算利率大部分都在5%左右。
  事实上,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2014年2月,保监会就曾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对高现金值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风险频频被监管层提及
  因较传统保险产品更易于销售等优势,一些中小险企近年来借高现金价值产品“弯道超车”,迅速做大保费规模。从2013年开始,高现价产品成为一些保险企业,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获取保费的主要手段,并在短时间取得惊人保费。从保费数据看,上市险企与中小险企(根据中国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划分)呈现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致力于结构调整的上市险企保费稳中有升,依仗高现价产品的中小险企保费成倍飙升。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02%。6家上市公司(包括旗下子公司)保费增速均在20%左右上下浮动。而有多家看重高现价产品的中小公司则实现了保费实现成倍的增长,如天安人寿总保费同比增长近6倍,前海人寿增长近2倍,华夏保费增长超2倍。
  由于高现金价值产品发售数量大、周期短,能够在较快时间内帮助险企聚拢资金,不少中小险企以此作为本金进行市场投资赚取利润,再将部分盈利返还给客户,赚得差价;但风险同样接踵而至,一旦险企投资业绩不如预期或是投资市场发生震荡,险企不能如约返还用户投资收益,公司现金流必会产生较大压力。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表示,一些保险公司存在“长险短卖”、“短钱长配”的问题。 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匹配与风险管理都提出极高的要求。在2015年险资疯狂在二级市场举牌的背景下,该类产品风险频频被监管层提及。
  保险产品结构生变
  “这会加大中小险企经营难度,中小险企无法从规模上与大型险企相抗衡,投资业务受限后,流动性压力会比较大。”有券商分析人士认为,这次修订的幅度将可能让曾推动保费规模迅速增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入寒冬。
  有险企表态,如果政策没有过渡,对险企现在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一刀切,很可能造成过分依赖此类产品公司的业务遭到严重打击。一位保险资管负责人甚至认为,目前进入利率下行通道,险企发展长期业务可能出现利差损,加大经营风险。
  对此,权威人士分析称,首先,此次调整属于保险产品结构变化,对保险保费总量没有影响。规模总量的有效稳定,利于支持资本市场资金来源的稳定;其次,监管部门要求不得销售1年以内的产品,如3个月、6个月的产品,拟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利于资本市场获得至少3年以上的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利于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规范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理性发展,回归保险资金姓保,回归保险资金的本质,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同时,此次调整是渐进式的,有序的,给予保险公司充分的调整的空间和时间,不会出现硬着陆现象,利于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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