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行情分析交易什么意思

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为何总是短时间巨亏?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为何总是短时间巨亏?
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为何总是短时间巨亏?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多位投资人短时间内在现货投资中均出现大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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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多起大宗商品交易投诉。多位投资人通过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旗下的会员单位进行大宗商品现货投资,短时间内多位投资者出现大额亏损。
  据投诉人张先生描述,他本人分别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旗下的会员单位进行了原油、贵金属等现货投资交易,最终在短时间内亏损超百万。
  截至目前,宁夏蓝海大宗交易中心已经主动联系客户并给出解决措施,承诺责令其会员单位进行赔偿。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中心还未为投资人解决。
  2015年8月,张先生分别被上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劝说”进行开户,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课堂的形式,以“指导老师”身份对张先生投资进行指导。其中,张先生向新华大宗账户入金60万元人民币,其客服人员称原油交易可以盈利几倍,在不通知风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课堂和电话中喊单指导,经过频繁的原油交易,短短10天时间,共亏损元人民币。
  同样的情况下,张先生又先后多次向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账户入金,短短一个月亏损元人民币。 日至日,张先生在东交所的网上交易平台投资现货原油和贵金属,短短22天亏损元。
  张先生认为,上述交易中心利用他本人对现货市场专业知识不足,对其进行诱导开户,通过“指导老师”操控他本人的投资行为,在要求他频繁进行现货原油和贵金属的交易过程中,要求他严格按照“指导老师”的命令操作,何时买入、卖出,以什么点位买入、卖出都要以指令为准,并不断要求增加资金投入,最终导致了巨大亏损。
  据张先生介绍,他本人已经向当地商务厅进行维权,商务厅回复称,近期确实收到大量类似的相关投诉,商务厅已经联合其他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进行联合监督。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称,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答复函还表示,截至目前,商务部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原油、成品油现货交易经营许可。凡是经过批准的具有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均已通过商务部网站进行了信息公开,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信息栏目可以查询。
  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针对地下炒油乱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强调,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听信任何机构的违法违规宣传和诱导,切实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沈丹阳还指出,地下炒原油的行为实质是打着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新浪金融曝光台近期收到大量与张先生具有相同经历的投资者投诉,而模式大抵相同,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业务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与投资人建立联系,在推介过程中,夸大原油、贵金属等投资的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利用投资人对大宗商品交易缺乏专业知识和短时间内盈利的心理,催促投资者投入资金,投入资金后,通过网络直播以及“指导老师”等方式对投资人投资行为进行“操控”,其交易过程疑似通过对赌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导致投资人损失。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021家,同比增长38.2%,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促进转型升级中有一定作用,其服务领域不断扩大。
  但现货交易所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是有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了追求赢利,放松了对市场会员的监督管理,降低了对交易者的硬性约束,鼓励投机,造成了市场高成交、低交割,业务员夸大收益以及欺诈行为等问题的层出不穷。
现货、期货交易边界模糊
  现货、期货交易边界模糊
  目前,对现货市场的认识存在误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该以服务大宗商品现货生产及贸易流通为经营目的,然而,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为“准期货”、“类期货”,投资者较难了解到期货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的区别,而市场经营者则有可能利用这一误解获取盈利。
  根据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投诉人张先生认为,东交所及其会员单位就是以期货的交易模式诱骗进行现货投资,其交易模式为: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一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22小时不限次数的连续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通过买卖价格的涨跌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
  另一位投诉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投资人称,其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被老师指导”进行交易后,一次操作、半天之内即亏损40802.64元。该投诉人称,标准化合约T+0、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交易目的并非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投资等,这些特征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控交易数据对赌
  操控交易数据对赌
  投诉人张先生称,会员单位通过东交所提供的交易软件后台操控数据,用虚拟价格数据进行对赌,利用他本人对现货市场专业知识的不足,让其以为原油和贵金属的价格涨跌和国际接规,但实际上交易数据并未与外盘连接。
  新浪财经联系新华大宗会员单位杭州国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回复称,交易数据与国外大宗商品相关数据是一致的,也是同步的,并不存在客户所说的未与外盘连接的情况。
  但据一位投诉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单位嘉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称,其在“被指导”投资操作过程中,账户交易4个小时内亏损本金160余万元,而在这当中交易软件数据停滞30多分钟无法交易,软件恢复后发现资金被“全部吃掉”了。
  事实上,早在2014年年初,315晚会上央视就曝光了部分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系统后台修改交易数据的内幕,其中,华堂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各平台提供的软件不仅可以实现后台控制,甚至还能手动篡改客户下单的价格。
资金托管不规范
  资金托管不规范
  投诉人张先生表示,会员单位称资金由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保证资金安全,但后来其通过网上银行查看流水明细发现资金并没有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有的是在第三方支付,有的则在入金时直接进入了交易所账户。
  上述投诉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投资人同样表示,根据大交所官方网站显示,资金是有银行第三方托管。但事实上,客户资金根本不是放在银行进行托管,而是直接转入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平台账号。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大交所的账户。其公正性、独立性都没有第三方保障,对客户资金造成极大风险。
  据媒体报道,一般拥有政府支持、资质过硬的交易场所,多会选择与银行合作,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但是,对于一些资质相对欠佳的交易场所甚至地下黑平台而言,却很难与银行达成合作,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成为他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多不包含资金监管,这就为某些利欲熏心的交易平台通过限制投资者资金流入、流出,恶意侵占资金创造了条件。
  不过,新华大宗会员单位杭州国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客户交易资金是有银行做第三方托管的,托管银行包括工行、农行等。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代理各交易市场的业务主要有三方面,分别为结算、融资和托管,托管这块是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但是银行监管不是万能的,还需要引入政府监管。
  业内人士坦言,大宗商品交易法律规范方面,在交易中心是否具有资质等方面有一定门槛限制,但在具体如何使业务合规方面,确实缺乏相应的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风险控制、结算方式等方面,均效仿了期货的相关机制,但却缺乏类似《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准入门槛甚至低于传统市场,风险承担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
  此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政出多门。因此,多数情况下交易所本身具有较大的特权,随意性较大,没有能对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第三方。另外,还包括风险管理机制缺失。
发展建议:制定交易监管办法完善长效机制
  发展建议:制定交易监管办法完善长效机制
  中国期货业创始人之一、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常清对新浪财经表示,大宗商品现货投资不同于期货交易,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客户交易资金一定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但大宗交易平台都是地方政府进行批准的,也是受到一定监管的。而对于客户“被老师喊单”行为是很难界定为违法的,因为毕竟下单是客户自己的操作行为,另外对于商品现货市场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更加难以界定,我国目前在这个定义上还不明确。
  资深互联网专家和观察家郭涛指出,为规范发展,应编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推进市场向规模优质化发展。由有关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明确交易场所的品种结构,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规划建设和培育。对现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提升整合,优化股东结构,完善交易系统,打造上规模、高标准交易平台,做大市场交易量;对拟新申请设立市场的企业,引导其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等形式盘活现有空壳市场,控制市场数量、提高市场质量、扩大市场规模,使全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质控量。
  制定现货交易所监管办法,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现货交易所监管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市场的交易对象、方式和行为。建立完善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借鉴期货市场管理模式,对市场的交易运行实施全程监督。建立市场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督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规范经营的同时,按市场交易额固定比例提取风险防控基金,存入固定账户,用于防控市场风险。
  利用“互联网+”思维,变革运营模式。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技术实时接入银行监管、仓储监管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手段,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流程将真正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虚拟与实体合一,极大促进大宗商品的流通,促进产业链的资源整合,提升贸易的整体效率。特别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将成为连接一切和智能化的根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能运用大数据准确判断行业状况,精准定位客户群及其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据此再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设置自身市场定位,创新交易和交收模式。如此能较大程度地减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业务和服务竞争的同质化,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有利于改变我国当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较为混乱的现状。(文/秦婷)大宗商品交易的名词解释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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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的名词解释
一、现货: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进行买卖的商品。
二、仓单:是交易所认可仓库内可用于现货合约商品交收的商品所有权的证明书。
三、经纪人:受客户委托进行商品交易的代理人。
四、佣金:经纪人为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并按交易所对该交易商品的相关交易而向客户收取费用,又称:交易手续费。
五、卖方要价:在交易所内卖方经纪人的公开叫价。
六、买方叫价:买方经纪人在交易所内的公开叫价。
七、.牛市:处于价格上涨期的市场,此时对做多者有利。
八、熊市:处于价格下跌的市场,此时对做空者有利。
九、开盘价:当日交易成交的第一笔价格
十、收盘价:交易日内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在开盘时间范围内。
十一、最高价:某一现货合约当日成交的最高价格。
十二、最低价:某一现货合约单日成交的最低价格。
十三、降伏限制:(又称跌停板):交易所对某一商品,当日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降伏。
十四、涨伏限制:(又称涨停板),交易所对某一商品,当日交易价格规定的最高涨伏。
十五、最小价格变动:在某一商品交易中,所允许的最小价格变动量,亦称“最小价位”。
十六、结算价:某一交易日、某一种商品的最终交易价格。若此价格不止一个,则取其平均值。结算所根据估算价格计算会员公司(客户)的交易盈亏,制定保证金要求,决定下一交易日的交易停板额。
十七、成交价:客户在交易过程中进行买卖时已成交商品的价格,又称为:“执行和约价”。
十八、交易量:可称为成交量。在某种情况下又可称为在一段时间内买进或卖出商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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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介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为标志,现货市场在国内的运作已日臻完善。而基于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电子仓单交易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正日益成为广大投资者的热土。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前言引言
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前言
本标准是对GB/T 《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 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 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各方要求的章节进行了合并(2002版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的第4章);
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
--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本标准由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广西食糖中心市场、。
本标准起草人:孟国强、、、李雯峰、黄久久、牛海东、、刘旭渤、张朋柱、张娥、吕良宝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经成为必然,在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本标准在广泛收集国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的特点,依据国家已颁布的合同法、拍卖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内容而制定的。本标准是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使现货批发市场在适应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的提升,发展物流配送,推动流通现代化建设。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关联
、基金、、其他电子现货资料、早晚评、文章等可查阅---“电子现货之家”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数据电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电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商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货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结算银行
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商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如电子材料与产品现货交易平台。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 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 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 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 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 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 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 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 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 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 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 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 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 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 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 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 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 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 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 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 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 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3.4.4 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 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 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 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 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 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 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 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 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 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 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 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 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 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 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 买、卖方的名称;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包装方式:
f) 检验标准和方式;
g) 交货时间;
h) 价款;
i) 结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 违约责任;
l) 解决争议的方法;
m) 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 要约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 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 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 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 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4.4.3 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风险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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