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出质中出质人是多个股东行吗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若干问题答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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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五、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答: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相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已经办理的出质登记?
  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如因上市等原因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移转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同理,如果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也应办理相应的移转登记手续。
  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额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是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质标的的。由于出质的股权与该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办法》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八、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相应地,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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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48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 && && 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而质押协议的当事人中协议的出资人的数量很多人以为就只能有一个,那么法律对于出资人的数量有要求吗?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一、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对出质人的数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对于质押协议中的出资人是可以有多个,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质人签订质押协议,不管怎样股权质押都是为了获得,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时候需要注意股权质押协议中的有关协议内容,以防止发生一些,另外还为大家介绍了股权质押的一些法律规定,股权质押的规定在担保法中有规定,关于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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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效力问题
时间:&&|&&作者:周春草&&|&&浏览:767
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占有的股份为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未经本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该股权出质是否有效?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占有的股份为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未经本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该股权出质是否有效?相关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笔者认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即依法设立,并不需要本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首先,根据《担保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另外规定的外,以有限责任股份对外出质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权出质事项必须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且股权质押合同从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点是否等同于质权设立的时间点?这点可以从《担保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文规定来分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质押合同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即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质物以实现质权,这点与《物权法》规定的在质权依法设立后,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致的。由此可知,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根据《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点等同于质权成立时间点。但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点并不等同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时间点,这点相信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共识,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在《物权法》实施后,对股权出质又作了新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点显然与《担保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亦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质权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不需要本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物权法》在日颁布施行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专门针对股权出质登记问题,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股东应当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登记办法》并未要求股东必须提交本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书或同意函等证明材料,由此也可佐证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作为质权依法成立的必要要件。再者,从法理及立法背景角度分析,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以这些股权出质的,将出质的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即可。但考虑到质权为担保物权,应当具有较强的公示效果,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权利上存在的负担,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其公示效果不强,也不便于第三人查询。因此,物权法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而是将登记机构设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1】那么在原《担保法》中,股权出质还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这个条件,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是否被忽略了,这样是否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实不然,根据《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转让程序,并不意味着限制股东对其股份的处分权,质押毕竟不同于转让,股东有权对其股份进行出质,该条款中的股份转让程序以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等实质上是在股份出质后,质权实现时应经过的程序,该条款不能成为限制股东出质股份的理由。【注2】这一点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能体现出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就是说,出质的股权在法院执行时或征得质权人同意后是可以转让的,那么有关出质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的权利依旧可以得到保障。【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注2】《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作者: [浙江-温州]专长: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律所: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175积分 | 帮助77人 | 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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