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各有一套房结婚后房产,结婚后没有我的证件以及本人出面媳妇有权出售么?

婚前购买的房产,到底该写谁的名字?
    婚前购买的房产,往往因为双方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新的青年人感到困惑,不知道房子究竟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目前,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到底该写谁的名字主要有五种做法,不同做法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婚前购房者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根据自己家庭和双方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第一种方法:单独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这通常被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所有,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方法:写父母的名字  若采用这种方法,房产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第三种方法:写“准夫妻”的名字  若采用这种方法,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双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该房产仍将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一般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第四种方法: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购买的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若采用这种方法,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产,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第五种方法: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若采用这种方法,房产将认定是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本刊特约记者郑路)□上期咨询问题及回复  1.刘女士来电话咨询,称自己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已交房,但由于小区内环境配套工程与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购房者未收房,问自己是否可以拒收房屋?开发商行为是否属于逾期交房?  答:一、购房者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2)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如果开发商所交房屋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刘女士不接收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商品房预售中,发生的出卖人未履行合同及广告或宣传材料中承诺的,只要合同有约定或承诺、宣传材料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对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一旦出卖人违反约定,应认定为违约。鉴于此,对小区内环境配套工程与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刘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王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选择退房,开发商已将购房款退还本人,但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退房手续已办完,购房合同原件被留存在房管局。问如何维权?  答:首先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未果,在时效期内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刊特约记者郑路)  本栏目是由本刊推出的便民栏目。栏目面向济南市民买房、卖房、入住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对此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无论你遇到什么问题,可随时咨询本刊,本刊将在第一时间特邀各方专家为你解决烦恼。  咨询电话:丈夫婚前房产约定与妻共有未变更登记约定随时可撤销|赠与|公证_凤凰资讯
丈夫婚前房产约定与妻共有未变更登记约定随时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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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下的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的赠与?如系赠与,在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原标题:丈夫婚前房产约定与妻共有未变更登记约定随时可撤销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刘高 马英)婚后男方同意将佛山南海雅居乐一套房与女方共有,双方还签了《协议书》,离婚时女方起诉要分一半,但房产未变更登记,男方可否撤销?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给大家讲解房屋赠与方面的案例。广州中院此前审结了一宗离婚诉讼中,因协议未公证也未到房管部门变更登记,法院认定属于可任意撤销的赠与,男方随时可反悔。婚前房产协议共有未变更登记未公证2004年,梁先生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购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的房产一套。2006年与李小姐结婚后,梁某就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大致内容为“本人梁某现自愿同意将其住宅的产权与妻子共同拥有。”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作产权变更登记。因为家庭琐事,梁先生与李小姐时常发生争执,两人的感情也逐渐淡漠了。2013年梁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随后又撤回了。第二年,李小姐起诉要离婚,并且请求法院判令雅居乐这套房的50%产权归她所有。庭审时,梁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将房子分一半给前妻,他说房子是自己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其父母的财产,自己只有居住权;而且这份《协议书》其实是女方以胁迫手段迫使他签订的,当时如果不签名,女方就会认为他没有诚意。梁先生还指出,这份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履行,因为既没有到房管部门去变更登记,也没有对协议书进行公证。他认为自己有权撤销该房产的赠与协议。离婚女方要求分房法院判协议可撤销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该协议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财产的约定。但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赠与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产权变更依《物权法》第9条需登记才发生效力,而本案双方虽约定产权赠与但未至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故该房协议赠与的产权份额并未发生转移。该赠与协议亦未经公证。法院认为,涉案的赠与合同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梁先生现提出撤销,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驳回李小姐要求分房的诉求。赠与房产需登记才有效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下的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的赠与?如系赠与,在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广州中院房产庭的刘法官指出,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债权协议。基于房屋的巨大价值以及房屋产权的可分性,房屋的部分产权完全可以成立赠与,这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均是可能的。将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实际上是将房屋50%的产权赠与了女方。在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婚姻法》第19条以及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第19条被视作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该条文规定了对两类财产的三种所有形式,即对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夫妻可以约定采取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方式,自由选择的空间很大。问题在于,第19条并未规定财产的所有权何时转移。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来看,公示的目的在于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以保障交易的便捷与安全。但夫妻财产约定仅夫妻双方知晓,不具备公示性,所以无法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赠与合同未经公证,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刘法官提醒,房屋属于不动产,在赠与房产的情况下,需要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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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爸妈各给我一套房如今老婆闹离婚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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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这两套房系老人对儿子一方的赠与 儿媳无权分割
  中国江苏网10月23日讯
父母赠与儿子个人的房产,儿媳到底有没有份?日前,栖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结婚前后,父母分别给林松购买了两套房子。如今,林松和妻子小晴正在闹离婚。小晴认为,房子她也有份儿。事实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系老人给儿子一方的赠与,小晴是无权分割的。
  父母为儿子连买两套房
  林松的父母做生意多年,积累了不少财富。林松毕业后,便在父母的营业部里工作。2007年,父母考虑到林松到了婚龄,便就近在店铺旁给林松购置了一套婚房,房子登记在林松名下,不过,这套房子是按揭贷款的。同年底,林松经相亲认识了小晴,两人一见钟情,感情发展迅猛,不到半年两人完婚。
  婚后小晴很快怀孕了,为了能专心照顾家庭,她辞职当起了全职太太。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林松的父母再次出资7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仙林地区的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全款,房子还是登记在了林松的名下。
  夫妻闹离婚 妻子也要分房产
  虽然两套房子在手里,但都无法套现,全家的吃喝都向林松一人伸手,渐渐地,林松有了怨气。可小晴认为自己对家庭牺牲很多,变得愈发敏感计较,2012年矛盾累积到不可调和,林松诉至法院离婚。
  离婚前,小两口为了房产的问题又产生了纠葛。“两套房子是我爸妈买给我的,也都登记我一个人的名字,房子应该归我一人。”林松称。不过,小晴却表示,第一套房子是公婆在他们婚前购买的,但只支付了首付,大部分房款是婚后还贷支付的,所以这套房的婚后房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二套房,是公婆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视为对她和林松的赠与,这套房她有一半份额。为此,她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她的主张。
  法院判决:儿媳无权享有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是对具有上述事实,在夫妻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并非是确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属性的依据,且现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小晴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第二套房产系林松在与小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款均由林松的父母亲支付,且该房屋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林松一人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林松个人财产。小晴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小晴要求分割房产的两项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案后释疑:房产怎么分割,看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编辑:李笑林、娄静
在经过了连续几天的暴雨之后,南京溧水区的多处农田被毁,房屋被淹,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当地也启动了防汛的紧急预案,一共6000多人奋战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来到溧水区灾情最严重的洪蓝镇青锋村,这里也是石臼湖的西北圩,积水已经没过了人的脚踝,很难再往前行走了。为了到达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乘坐村民们的小船前往,经过十多分钟的行程后,终于来到了大堤上。
题图为暴雨中的南京、苏州、常州街头。苏阳王建康陈ド阕蛉眨叽竟费と嗽闭谧急阜姥次У参镒省U沤芸捉萆鄣ど惚┯辍⒋蟊┯辏〗刂2日14时,太湖水位4.48米,超警戒水位0.68米。苏南运河常州、无锡和苏州水位分别为5.62米、5.08米和4.71米,分别较前一日上涨1.04米、0.81米和0.61米,超警戒水位1.32米、1.18米和0.91米,其中苏州站超历史最高水位0.11米……1日、2日,我省江淮之间及沿江地区普降暴雨、大暴雨。
考完的学生们走起了红地毯赵杰摄英国脱欧、巴黎恐怖袭击、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二孩政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热点昨天都出现在了南京外国语学校2016小升初英语能力测试题中,不过,很多都是作为背景出现的。校方表示,知识面广、学习能力强的孩子有望取得好成绩。据悉,今年有近2700名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将录取340人。因为南外小升初明年改面测,今年是笔试的最后一年。
最近的南京梅雨天潮湿闷热温度高,不少乘坐地铁的市民都在途中出现意外,有的是因为低血糖引起眩晕,有的甚至出现了中暑症状。地铁警方提醒,颅脑疾患病人、老年人以及体质不好的乘客乘坐地铁出行时,尽量避开早晚高峰,随身携带一些防暑药品和补充能量的小食品。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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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婚前房产加名税征爆舆论,什么问题让我们如此纠结?
近日南京开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长江日报/曹一  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从8月23日开始,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契税的收费工作已经在进行中,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然而,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甚至戏称税务部门在“趁火打劫”。“加名税”该不该收、该如何收?我们对此为何如此纠结?
  “加名税”背后暴露的真问题
  尽管,南京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有关人士已出面澄清:收取契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并非南京首征。且这项税征收多年,只是因为最高法新司法解释,才引起公众注意。但这并不能平息舆论的争议。
  长期以来,许多税种的无“法”可依,使得税务部门对如何征税、征多少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这明显也与现代社会的“依法纳税”原则相违。东方早报评论员沈彬认为,中国长期以来就是照“章”纳税,而不是依“法”纳税。比如,长久以来,中国的实体税法只有一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也只是近两年的事。新闻中提到的征收“契税”,其征税根据只是1997年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暂行了14年。具体到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免减优惠等,很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自己订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统一确定。“婚前房产加名税”背后真问题,是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从本质上,这与现代国家的税收法定的原则相悖,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内的人民群众越来越不买账。
  最高法可能从来没想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竟会带来如此轩然大波,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连税务部门都不忘在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期从中分一杯羹。南方日报刊发洪丹评论说,地税方面称“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果这个“政策变化”指的是新司法解释,那就荒谬了。司法解释是指导法院如何判案的,它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更不可能成为其他部门收钱、征税的依据。
  “加名税”解决不了生活的难题
  有网友说,“加名征税”会加重家庭生活的焦虑。不加名吧,婚姻法解释三告诉自己,这财产是跟自己无关的,一旦婚姻出现个风吹草动,就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加名吧,又面临着如此高昂的收费,不仅配偶觉得心疼,连自己都觉得心疼,甚至还可能因此产生新的家庭矛盾。
  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法律可以简单厘清的,人们对房产证加名如此紧张也是情有可原的。法制日报刊发乾羽评论说,如今的房价太高了,高到让人不得不放在重要的位置;而如今的情感却似乎没那么牢固了,所以才有房地产商打出了相信男人不如相信房子的广告。可问题是,日子还是要过的,感情还是要真的,很多感情的问题不可能靠房子来解决,更不可能靠有关房子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只能给生活作出粗线条的规范,生活中的细节只能由生活的智慧与感情的纯粹去解决。在看待婚姻法解释三以及房产加名需缴税的做法时,不妨平静一些,弄清楚哪些问题是法律的,哪些问题是生活的,而不是听风就是雨,“乱成一锅粥”。
  华商报刊发刘鹏的评论则是如此解读税务部门祭出“加名税”的目的:一是适当抑制婚前房屋产权加名行为,减少过多过繁的部分产权转移对税务部门相关工作资源的占用;二是提示婚姻双方加名需要付出成本,促使其重新审视婚姻中感情与物质财产等的权重,以更加慎重的态度面对婚姻。但其认为,税务部门忽略了一个最起码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中感情成分为主显然已经被财产等物质的成分为主所代替。婚姻互信互赖感已经随着整个社会诚信与道德系统的滑坡而所剩无几。人们不会因要征收1.5万元的“加名税”而放弃100万元房产的一半产权。对于婚姻对象,特别是要求加名的一方来说,“加名税”你收或者不收,加名都是必须的。
  这是一种揪心的纠结,悄悄撕扯着中国人婚姻神经。新闻晨报特约评论员杨红旭表示,但凡社会变革,必然伴有阵痛。不管如何,这场社会大讨论很快就会过去,而“超刚需”的婚房需求,并不会因此而降温,离婚率也并不一定因此而升高。
  税务部门当倾听百姓减税声音
  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本来是为了淡化婚姻中日渐浓郁的功利色彩。这下可好,两口子对于婚前财产都还没有掰扯清楚,反倒来了个“第三者”插足,“横刀夺利”。匆匆忙忙急着加名征税的税务部门,能否放慢飞奔的脚步,倾听一下老百姓要求减税的声音。
  现代金报刊发王孝武评论指出,财政部曾经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的“减税”态度,是正视和直面民生压力的体现,同时也表明降低税负、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那么,像“加名税”之类重复性叠加的税费项目,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这不仅值得相关部门慎重考虑,而且必须向公众交代清楚。
  当下,民众正身处一个税感深重的时代,民众的生活正被各种各样的赋税所包围,由此产生的被剥夺感也显而易见。南方都市报刊发时言平的评论也直指重税负的“与民争利”:婚姻不是买卖,并非市场主体,而制度的设计又应该符合民众的普遍诉求。原有的制度是否和当下的婚恋环境相适应,政策设计者理应想到制度的改良,而不应该利用制度的缺陷从中与民争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南京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也许可以收得理直气壮,但是税务部门面对高涨的舆论,为何还墨守成规,而不是提醒制度设计者进行论证改善呢?
  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法制也要讲,但也得考虑民众的感情。齐鲁晚报评论员张金岭同样认为“加名征税”当重新考虑:房子尽管是婚前买的,但结了婚就是一家人,房产证加个名还按财产赠予交税,这合法理,不合情理,让人感觉别扭。加名只涉及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是不是一定要按照一般的产权转移来看待,这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在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下,希望税务部门本着以人为本。
  其实,在“加名税”成为舆论热点的时候,今天的新快报刊文不乏让我们沉思:婚姻是一种契约,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明确自己在婚姻中的义务,想明白了再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但是如果开始就抱着离婚的打算,或者总是担心离婚后对方独霸财产,那又何必结婚呢?我们活着似乎就是为了争取成为不受信任的人。我们生活在互不信任中,充满了焦虑和恐惧,并不断地饮鸩止渴。张玉珂
  【各地政策】
  北京:房贷未还清不能更名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北京对于房产证更名的政策目前没有变化。针对已婚且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市民来说,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只需在房产交易大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更名即可,全款买房的更名费用不高:住宅类85元,非住宅类(商业等)555元。而对于还在还贷过程中的房产来说,贷款还清前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据《法制晚报》)
  昆明:按房价一半征收3%契税
  昆明市地税咨询热线以及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昆明婚前房产婚后加共有人算赠与,得按房款一半的3%来缴税,这一规定一直在实行,并非新出台的政策。至于新婚姻法出台是否会延伸或修改政策不得而知。(据《春城晚报》)
  武汉:按房产份额征4%契税
  目前武汉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暂时按“赠与行为”对待。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如果所持房产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只署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配偶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的,需要先办理公证手续,双方约定持有该套房产的份额,然后按照赠与房产的手续办理,要缴纳4%的契税。(据《楚天金报》)
  郑州:不超过144平可享契税优惠
  郑州市房管局商品转让登记科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则属于房屋权属转移,需要征契税。一般情况下,税率为4%,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的一半。如果该房产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可以享受一定契税优惠,即144平至90平之间契税减半,税率为2%;90平以下税率为1%。(据大河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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