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属于哪个国民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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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1362号
作者: 转贴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更新时间: 16: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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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湖南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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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
  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本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定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背景。本规划是在我国“十一五”刚刚结束,“十二五”开局之际,针对建筑业制定的发展规划。
  规划组织编制。本规划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牵头,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标准定额司,共同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建筑(601668)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工程建设造价协会等单位,在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等7个专题规划基础上编制完成。
  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发展成就
  ――工程建设成就辉煌。“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完成了一系列设计理念超前、结构造型复杂、科技含量高、使用要求高、施工难度大、令世界瞩目的重大工程;完成了上百亿平方米的住宅建筑,为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做出了突出贡献。
  ――产业规模创历史新高。2010年,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95206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6451亿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9547亿元;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1196亿元。“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6%,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5%,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3.7%,均超过“十一五”规划的发展目标。
  ――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不断加强。“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左右,2010年达到6.6%。建筑业全社会从业人员达到4000万人以上,成为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不断加强。
  ――国际市场开拓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30%以上;2010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922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344亿美元。
  ――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效明显。“十一五”以来,许多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管理体系,重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突出核心技术攻关,设计、建造能力显著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大型工业设施设计建造与安装、大跨径长距离桥梁建造、高速铁路、大体积混凝土筑坝、钢结构施工、特高压输电等领域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十一五”以来,政府部门出台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定额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主要问题
  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建筑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模式粗放,工业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偏低,管理手段落后;建造资源耗费量大,碳排放量突出;多数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较低,专利和专有技术拥有数量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任意压缩工期、恶意压价、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较为普遍;建筑企业出卖、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依然突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不落实,有些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有些监理企业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部分注册人员执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等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不配套;监管手段有待改进,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诚实守信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三)面临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基本建设规模仍将持续增长,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为建筑业“走出去”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十二五”时期仍然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与此同时,建筑业也面临高、大、难、新工程增加,各类业主对设计、建造水平和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节能减排外部约束加大,高素质复合型、技能型人才不足,技术工人短缺,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加剧等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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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棚户区底数和年改造规划编制情况的通知 (建办保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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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棚户区底数和年改造规划编制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请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棚户区底数,编制年改造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调查摸底覆盖全部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是政府做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改造任务、加强补助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将调查范围覆盖到所有国有企业。对摸底调查工作尚未启动的市县,要尽快部署启动,限时完成;对确不存在棚户区、不需要上报摸底情况的,有关市县要做出说明。调查摸底完成后,调查单位要将附件表格填写完整,对各项调查指标,要按照指标说明(见附件9),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调查指标填写完整、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对&隶属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见附件10),以便于今后统计分析。各地要对照已调查摸底并上报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二、做好统计汇总和登记造册工作。要做好调查数据分析,分类汇总三线企业棚户区(见附件3)、中央企业棚户区(附件4)、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附件5)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附件6),并登记造册。对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未完工需要继续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进行统计汇总和登记造册。
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门类(行业代码06-43)界定。三线企业棚户区要按照当地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等)提供的企业名单等资料界定。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确定。
三、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明后两年,国有工矿棚户区要保持较大规模。各省(区、市)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时,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进行重点安排,切实加快改造步伐。尤其是对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区片,要优先安排改造。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做好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棚户区统一纳入所在省(区、市)项目库(附件1),并汇总编制中央企业棚户区项目库(附件4)和中央企业棚户区分省汇总表(附件8),于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资委。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国资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享信息,密切配合,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改造规划安排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要尽快研究确定。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附件1--附件7进行联合审核、汇总、盖章后,于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资委(对有保密要求的棚户区,调查和填写表格时要做好脱密处理),作为今后列入国家计划安排的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翟波
联系电话:010-934746(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姚鹏程
联系电话:010-502480(传真)
财政部企业司:岳晓菲
联系电话:010-552837
国资委改组局:张宏丹
联系电话:010-193757(传真)
1. 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
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2. 国有工矿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年改造规
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3. 三线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年改造
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4. 中央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年改造
规划项目库
5. 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和
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6.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摸底调查和
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项目库
7. 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
年改造规划全省(区、市)汇总表
8. 中央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年改造规划分省汇总表
9.调查重点指标填写说明
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调查重点指标填写说明
一、序号。由棚户区调查实施单位根据所调查棚户区片区数量等合理编制,要注意每张统计调查表上的项目编号不要重复。
二、棚户区名称。由实施调查单位命名,已有约定名称的尽可能使用约定名称;命名时尽可能显示企业名称。
三、棚户区所在市县和省份。按照行政区划标准名称填写。
四、隶属行业。指棚户区所属企业隶属的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报,仅填写行业分类大类代码(01-96,详见附件)。例,B采矿业行业代码和行业名称为&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2-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行业代码和行业名称为&13-农副食品加工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五、原所属企业情况和现所属企业情况
(一)企业名称:按照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填写。
(二)所属企业性质:包括1-国有企业(即原全民所有制工业或国营工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联营企业、4-国有控股企业、5-国有参股企业等类型(填写代码即可)、6-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情况。
(三)企业隶属关系:包括1-中央直属、2-省级所属、3-地级所属、4-县级所属、5-其他等情况(填写代码即可)。
六、户数:指棚户区居民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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