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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有房屋怎么过户到一个人名下?
离婚后共有房屋怎么过户到一个人名下?此房有贷款,还没下房证,交了契税和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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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办理过户,
正规途径是先办产证,再还清贷款,再做过户,
建议你先去办理过户协议公证,到了合适的时候再做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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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10:23:31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liuting
摘要:随着新时代的发展,现在的离婚率也有着明显增高的趋势,那么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我们了解多少呢?新婚姻法离婚房产的分割我们又了解多少呢?让我们走进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全面了解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新时代的发展,现在的离婚率也有着明显增高的趋势,那么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我们了解多少呢?离婚房产的分割我们又了解多少呢?让我们走进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全面了解离婚房产分割。
  1.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离婚后房屋?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 (3)购买。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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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如何过户
夫妻双方后,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后,如何将房产过户给女方呢?先拿着去公证处公证房产,然后再去房管局办理析产手续,手续费大约80元。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呢?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1、有关房产分割内容的书; 2、及其复印件; 3、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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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屋后需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日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张先生:我和前妻十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子归我。今年6月我想把房子卖了,在过户办证的时候,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我应先和前妻共同申请办理房子的转移登记,然后我才有权卖房,房产局也才能为买方办理房产证。因离婚已久,失去联系多年,无法共同申请,到今天买卖房屋无法过户不说,买方还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不理解:离婚协议已约定房子归我所有,我为什么不能卖?已经离婚了,为什么还要双方共同申请办证呢?  律师: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是由于离婚分割析产后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带来的麻烦,有一定的普遍性。  登记官:和张先生一样遇到这类问题的市民,有四方面的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只凭《离婚协议》处分房产?离婚分割房屋后为什么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而且要及时登记?如果一方来不了,该怎么办?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离婚分割房屋后要申请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处分房屋的资格。  律师:离婚分割房屋是指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进行分割,使其由婚姻双方共有变为单独所有的房屋。  张先生和前妻的共有房屋分割为张先生单独所有,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先生就此取得了该房屋的处分权。因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是债权文书,依此取得的房屋权利,是债权而非物权,需依法申请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只有以《离婚协议》作为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才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处分该房屋。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确权的法律文书所取得的离婚分割房屋所有权,虽从法律文书生效时所有权即已设立,但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张先生:就是说,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到的房屋,要先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买卖,才能处分。  登记官:可以这样理解。买卖是处分的一种形式,赠与、交换、抵押、放弃所有权等,都属于房屋处分形式。  张先生:那要求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是为什么呀?婚都离了,还要一起办事,觉得不太方便。  律师:您的这种心情我能理解,但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是大事,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依法登记的需要,有些程序是必须的。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要双方申请,有的可以单方申请。  二、离婚分割房屋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有三种情形。  登记官:可单方申请登记的是:诉讼离婚,确权判决分割的房屋。  由于各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共有房屋判决分割,使其归一人所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房屋权利可单方申请登记。  张先生:我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房屋分割的,那就是不能单方申请登记了?  律师:对。张先生的情况属于需要双方申请登记的第一种情形:申请离婚,协议分割。  当事人自愿离婚且采用协议形式明确房屋分割,双方申请的主要原因是:以离婚协议作为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必须保证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双方申请登记才符合登记工作的审慎性要求。《离婚协议》客观上存在着被人民法院撤销、改变或当事人协议改变的情况,如果单方申请登记,其房屋权利的最终归属将难以保证,据其登记将可能导致登记错误;《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单方申请登记的各种情形,但将协议离婚分割房屋申请登记排除在单方申请登记之外。  张先生:分析的有道理!《离婚协议》也存在变化的可能,只有我和前妻都到场,这个证才能办正确。  律师:您说的不错!双方到场申请登记第二个情形是诉讼离婚,协议分割。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就共有房屋达成书面分割协议。由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只对解除婚姻关系作出判决,并未对共有房屋作出分割判决。其共有房屋的分割仍为双方协议分割,故应双方申请登记。  第三个情形是诉讼离婚,给付判决分割的,需要双方申请登记,强制执行的例外。法院判决给付义务人将实体房屋给付于权利人,同时也要履行给付义务以后、双方申请将房屋权利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如果给付义务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凭强制执行文书单方申请登记。  张先生:这下,我总算明白了为啥离婚了还要双方到场办证。哎!当时签了离婚协议后,我们俩人要是马上把房子办到我名下,现在不就少好多麻烦了嘛!  三、离婚分割房屋及时申请登记,能避免出现一系列风险。  登记官:这正是我们要提醒大家的地方:及时登记避免三方面风险:  一是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增加登记成本。在离婚当时,双方都存在着需对方配合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共同申请登记容易做到。时间久远、情势变化难以预计,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解决问题都将增加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情感成本。  二是可以避免分割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分割房屋的离婚协议和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但公示的范围具有相对性,不特定的主体并不知道该房屋离婚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而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另一方,由于其公示范围较大,不特定的主体出于对房屋登记簿的信赖而与之交易,当另一方出于恶意且采用恶意手段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处分予善意第三人时,由于《物权法》确立了善意第三人物权优先保护的原则,因离婚分割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可能失去房屋,甚至救济无果而一无所获。及时办理了离婚分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使登记的房屋权利与实体的房屋权利相一致,就能避免这一后果的出现。  张先生:哦!如果不及时更名换证,房子有可能被卖掉,而且还没办法追回来。  律师:是存在这种风险。  及时申请可以避免的第三种风险是:离婚分割房屋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而带来麻烦甚至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如未及时登记,因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仍为另一方,另一方有涉税案、刑事案、民事案,其分割房屋就存在着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能。如被查封,则不能办理分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也不能办理处分该房屋的登记,这将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该房屋被有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将带来损失。  张先生:哦!及时登记真是很有必要。我就是因为登记不及时造成房子卖不了,买方还追究我的违约责任。那现在前妻联系不上了,我该怎么办呢?  四、不能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四种处置方法。  登记官:张先生不用太着急,登记机构针对具体实务,有以下四种方法供选择:  一是协议离婚,能联系到另一方,对方愿意配合,但不愿到场。可以请另一方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做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人代为申请登记。  二是协议离婚,能联系到另一方,但对方不愿配合或无法联系到的另一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凭强制执行文书单方申请登记。  三是诉讼离婚,给付判决分割房屋,另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强制执行文书单方申请登记。  四是协议离婚,另一方死亡的。以另一方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凭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  张先生:这下我知道怎么解决我的问题了。我用第二种方法:先凭法院强制执行文书单方申请办证,然后就可以卖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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