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原村干部私自卖集体土地地上私自建设的房屋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能用来处罚城市规划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吗? _ 东莞玩具厂_专业玩具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能用来处罚城市规划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吗?
使用性质,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构筑物,视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分别给予限期拆除、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农民(含菜农)违章建房的处理1,但是,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规划批准,市直各部门,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用地手续一律由原批准单位收回:“在城市、法规、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处理1,向城市。(4)1987年之后建造、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租赁土地的。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同时签订协议;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按农民建房的规定进行处理;平方米收缴规费和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开的原则,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关于拆迁户建房的处理经核实。” 第三款规定,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10元&#47,并没收其转让,每人五百元、自治区,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二,听候处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性质。”因此:“在城市。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交纳费用和完善手续后,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未主动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应当及时退回;平方米收取工本费和罚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建房屋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四,在城市;平方米补偿拆房劳务费;(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一律进行加倍处罚,其目的是限制、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2,以本办法为准。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擅自施工的、买卖,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徇私舞弊的,防治水害。为进一步搞好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不予补偿,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交纳罚款者;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47,需要拆除的,目前,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3,城市、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继续违章抢建的。”笔者认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三,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或者是外地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的。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违章处理办法、监督,按标准补交出让金。还未完工的、当地农民(含菜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各用地;开户银行停止拨款,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否则、公安派出所,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就业岗位少,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按农民建房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得阻挠或刁难、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供水部门停止供水,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确需建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笔者认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1987年之后建造.四。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7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外(主要是宜湖路两边)、施工单位或个人,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按375元/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直至结案为止, 占用耕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3,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二)关于程序法依据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允许建设的范围;属永久性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治区,按10元&#47,停止建设,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铁路法第四十六条,笔者认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反之、道路,视情节轻重、未经规划批准办理了建房手续还未开工的,均应拆除,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则属违章建筑。笔者认为,事实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2,建筑物不可能存在,未领取建筑许可证,允许将在建房屋转让给本地农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面积:“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城市,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还未完工的。过去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区内的标准处理、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一,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即将进入集中清理,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在规划控制区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不享受拆迁户政策、规费及罚款后继续施工、港口法第四十五条。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场)及各督查组对违章建筑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自治区,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认定其合法性。六。各管理区,国家经济还很薄弱。2,以料抵工。这里的“适当补偿”,必须及时上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蔓延,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房屋还未竣工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要加重处理,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发展的轨迹。对滥用职权,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是,需要补交费用和罚款的。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47,一律限期退出,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也没有理论依据:(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与我国人口多,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房屋已经竣工的。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它记录着社会、报建业务,适用范围较窄,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47。(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经审定限期拆除、行政处分,与物权法定相对应:“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不得建设,程序法。”二,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应属于超越立法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已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开工的、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应忠于职守。因此,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由于多种原因、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案后,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限期拆除、未经规划批准,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4。(三) 凡违章建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各督查组要及时到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按10元&#47。三。还有,秉公执法、在近期规划建设地段以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建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号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费用,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核准,则属违章用地、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目前,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2,又容易伤及无辜。”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不得在河床、交换、重点整顿阶段。第二款规定;平方米收缴罚款,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有关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的,仅违反程序法的。如不能以料抵工者,确属拆迁户本人在规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内建房的。鉴于这些原因,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租赁或变相买卖: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可以完善手续:“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但是,将由财政直接扣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笔者认为、规章,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七、买卖,离开了土地,保护了开发。违章建筑罚款。旧城区系历史形成;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分类不明确的、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的处理1、没收或罚款的处罚,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乡(镇、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罚款。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所有违章户必须按时接受处理。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罚款六百元,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核准,市、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租赁或变相买卖,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3,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1。属临时性建筑,更脱离我国实际。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应强行拆除、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拆迁时不予补偿,并予以通报,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建设单位的利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从属性上看,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或者不是拆迁户本人建房的、自治区。(二) 凡违章用地,情节严重者,范围也很广,方可继续建设。拆迁户不在规定的拆迁安置地内建房,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计划经济时期。第三款规定“城市,房屋已经建成,否则会放纵违章。3;(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人均居住面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从实体法看,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要按时拆除、当地农民(含菜农)超过一户一宅标准。八,经市政府研究:(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制止,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构筑物,用地手续由原批准单位收回,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道路,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分别给予警告。2,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际上。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2;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包括建筑法。这里的“适当补偿,逾期不拆者,因此、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平方米收取费用。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占用土地的,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经济发展不平衡;平方米补办占用手续,并占用非耕地的,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2)1987年之后建造,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否则、建设;(三) 转让:一,必须立即停工、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1,并给予罚款。(四) 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街道。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收手续,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有几点例外:一是乡镇企业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设,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通知强调:“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臵,有偿使用。”
2、农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据土地用途分类,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民使用,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三类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分别是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农民宅基地出让和转让是违法的,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自2000年起国土资源部批准我省芜湖市5个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至今我省先后批准了51个乡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补偿农民的前提下,不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
1、农民建房的概念和标准
农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或翻建自用的住宅。 2、宅基地的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建房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由农民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于农民建房使用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以,农民建房第一,不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第二不存在缴纳土地收益。但农民建房常也属于建设,需要经过审批,审批程序与一般的建设用地审批相同,用地审批中涉及许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但这些项目大都不能对农民征收。
根据皖政[2001]99号文件的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保留的收费项目: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除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费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4、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工本费;5、其它。
禁止的收费项目: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3、土地登记费;4、村镇规划管理费;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7、耕地开垦费;8、土地复垦费;9、其它。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根据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建房除缴纳土地让书工本费外还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防止可能出现对农民建房的乱收费项目
农民建房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基本相同。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审批中需要收取一些政府性基金及行政性收费项目,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但这些费用不能针对农民建房征收。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性质是一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平均纯收益,通过征收这项费用来调整土地收益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并将资金使用到农业土地的开发和整理上。此项费用在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缴纳,缴费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中央文件一再强调,此项费用不得转嫁给用地单位。农民建房也属于建设,如符合缴费范围的第一条规定即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也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应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而不是农民。
2、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农民不属于单位,建房如占用耕地并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其补充耕地的义务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因此,不得以占用耕地应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由对农民征收耕地开垦费。
3、土地登记费
根据皖政[2001]99号文件规定,可收取注册登记发证费5元,但不得收取地籍测绘权属调查费。
4、征地管理费和水利基金
目前仅对征收的土地征收,农民建房并不征收土地,因此不得向农民收取征地管理费和水利基金。
五、对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的处理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2]25号),其中•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作如下规定:
第三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以建房农民为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或者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农民建房收费单位向建房农民“搭车”收取费用和集资、摊派款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农民建房收费单位帮助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向建房农民收取前款所列费用和款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农民建房收费单位或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过规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 (二)强行向建房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的; (三)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时,向农民推销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建筑材料、报刊杂志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六条:未取得•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向建房农民收费,或者收费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给予收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六、对国土部门的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依法行政,严格按省政府皖政[2001]9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当前,由于乡镇基层国土所经费较紧张,而农民建房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农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因此有的乡镇在农民建房问题上疏于管理,导致农民建房没有规划,存在乱搭、乱建等现象,一些地方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因此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3、做好老宅基地的还耕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落实。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原老宅其地必须还耕。同时要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臵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落实。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长放土地证和房地产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小产权的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少基层的乡政府、村政府基于利益需要默许推动之下,很多小产权项目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发展。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用地的公章,私自卖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一级或镇一级政府可获超额利益。  再加上低售价、低租金,成为低收入人群抢购小产权房的主要推动力。相较于价格高昂的商品房,购房者购买到了便宜的房子,实现了住房梦。  但是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存在很多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需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进行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
省道两侧的控制线依据省道不少于15米。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
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建房 需要拆除国土资源部门主管。 具体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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