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燃气公司司有处罚权吗?

公司简介 ABOUT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天然气长输管网建设运营为核心,集下游分销业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天然气供应商。公司于2005年11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7。公司是陕西省目前唯一的天然气管道运营商,负责全省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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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警告,责令改正;2.罚款;3.依法赔偿。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宜昌市建设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建【号)进一步完善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初次发生,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的。&
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① 拒不改正;②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述、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 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 应当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 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按下列规定送达:&&
7-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宜昌市住建委负责对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范围内以及省住建厅、市政府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2.县级:宜昌市政府三定方案规定宜昌高新区、猇亭区、宜昌市住建委委托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各自负责辖区范围内案件直接查处工作。其他县(市)、夷陵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案件直接查处工作。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二、相关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57号)负责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科、政策法规科
& 宜昌市夷陵大道93号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方式
& 宜昌市夷陵大道93号市住建委纪检监察室
办事流程图  巴南区的新楼盘不断的在增加,买新房新家装的房子不少,工薪阶层为了多节约几个钱钱,不少家庭都是找一些搞装修的亲戚朋友安装水电,可是装好了房子因为没有通过天燃气公司安装表后管道安装,他就有这个权利不给你通气。要通气可以,必须向天燃起公司缴700元的通气费。工人的钱是血汗钱,辛辛苦苦挣来的,你天燃气公司就在表后连接一根管道,2-3米长左右就收取700元,简直是土匪,明抢明夺,是谁给你的权利,上来刚刚开始反腐败贪污,整顿乱收费,你天燃气公司就敢顶风作案,整府管理部门在做啥,你当国家拿钱养你们闲起吗,你不怕行政不作为被拉下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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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张板櫈看热闹 恶行张扬,一直每个区都这样,该治理
  这个帖子应该改下名字,喊巴南区的领导来看看
  凯源燃气迈?
  网友您好!巴南城区有巴南然气公司和凯源然气公司,负责的区域不同,收费的方式也不一样,但据我所知您说的不是普遍现象,请您指出您家的具体位置,以便我们落实责任单位,谢谢!
  李建春李书记为何现在没有看见你上天涯网呢,楼主反映的问题在南泉岔路口巴南区草油场一带非常严重,而且必须要天然气公司或物管指定装修单位装修才能开通天然气或除渣事宜,望其管管老百姓的生存。
  这些事情巴南区的政府都会睁只眼闭只眼的、李建春书记都是在作秀
  天然气公司也太霸道了撒,完全是抢人,锤子得很!!!!!只要是有资格的都可以安装,凭撒子只能花高价安装你的撒,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查哈这里面的回扣腐败行为,老虎苍蝇和蚊蚊一哈打!
  2-3米管就700?你豁的我惨哟
  巴南燃气公司是这样霸道!有个月忘记了缴费,26号就把气给你关了!
  这个必须顶,你妈的燃气公司指定了一些公司安装,收高价安装费,然后再分成给燃气公司,本来100多元就搞定的日妈要遭七八百,燃气公司那些哈麻批,总有一天要下课
  请区政府纪委的严查此事,这些无良国企人员坑百姓血汗钱.....
  请重庆纪委好好查查,现在的新房子都必须燃气指定的公司安装,不然不得给你过,一点点距离就是几大百完全是仗着垄断吃钱
  这个一定要顶下去!燃气安装如此黑暗孙书记知道不?  习总知道不?  是重庆的哪只老虎在后面撑腰?
  大家顶下去!  扩散下去!  找各种途径一定要让高层知道!  一定要把后面的老虎揪出来!
  重庆肯定有只垄断行业的大老虎
  就是这样黑啊
  凯源太黑了。。几米就是700多。。。是他们指定的资质公司。
  现在渝中区一样的黑!装房子必须要什么狗屁资质!!!  
  这事没下文吗?
  请巡视组进驻燃气公司
  不管用地,因为国家有规定。楼主可上网查(然气安装规范)。什么领导都不行。  
  怎么行业腐败屡禁不止,监管部门到哪去了?失职还是渎职。
  燃气公司基本都那样黑得很
  何止巴南区,这就是一个普遍现象,只是懒得跟他较真儿了,不然一定不交
  这个事也不要全怪燃气公司,他们要负责供气,就要承担供气安全责任,不合格的就要按章(然气安装规范)整改,未整改合格前是不会通气的。否则一旦出事燃气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有些事大家要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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