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不履行《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要约后停牌吗委托书》怎么办

房产中介收定金惹纠纷 买卖不成被判双倍返还
    房产中介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仅仅是居间人,却越位收取买房方定金,因买卖不成而咎由自取。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双倍返还买房方乔先生定金人民币2万元。
  日,乔先生在浦东新区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挂牌出售的502室房屋,并与业务员张某进行洽谈后达成买房意向,当即,乔先生交付了1万元现金,而张某向乔先生出具了一份定金合同,合同约定“今收到乔先生购某路某弄某号502室购房定金壹万元整,如有反悔购此(买)该房,将不退还这购房定金壹万元整。”事后,双方再次约定,于当月26日由乔先生携款共赴房产交易中心签约交易。当月24日,乔先生将银行里的钱款取出准备买房,却在同日晚上,得知房屋所有人取消交易。因双方对定金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乔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乔先生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房产中介签订一份定金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购买位于某路某弄某号502室房产,原告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事后,被告又不愿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又未对原告作出合理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辩称,因原告申请购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被告,被告仅仅是房产中介,产权人在被告处挂牌但并未授权被告出售该房屋,故被告无权出售;定金合同实际是一份收条,其真实意思是购房意向金,在产权人确定不愿出售后,被告即通知原告,要求退还1万元,但原告拒绝接受,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定金合同无论从形式或者内容均符合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对定金条款的规定,现被告向原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同时指出,定金合同可以依附于主合同,也可以独立成立。本案中,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仅仅是居间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其应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其向原告收取定金是一种越位行为,在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时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完全是其咎由自取,应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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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要真枪真刀推进改革,为今后几年改革开好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nbsp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委托方:受托方:广州市代理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委托事项:经受托方介绍,委托人对坐落在广州市区路;一、委托方确认以下列要约条件为准发出要约:;1、建筑面积/房改面积: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作准);2、总楼价:元整(¥);;3p交吉情况:;4、付款方式:;5、交易税费:;6、中介咨询代办手续等服务费人民币元整;;二、委托方
定 金 支 付 及 要 约 发 出 委 托 书
受托方:广州市
代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经受托方介绍,委托人对坐落在广州市
房(以下简称“该物业”)有购买意向,现委托受托方向该物业业主发出要约,其内容如下:
一、委托方确认以下列要约条件为准发出要约:
1、建筑面积/房改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作准);
2、总楼价:
3p交吉情况:
4、付款方式:
5、交易税费:
6、中介咨询代办手续等服务费人民币
二、委托方自愿购买上述物业,并同意在签定本委托书时支付人民币
作为委托购买该物业的定金交予受托方保管,受托方必须保证产权清晰,不能因产权问题影响该笔交易成交;
六、受托方就上述条件取得业主承诺后,委托方不依本要约履行,已付之定金将被业主没收,
情况,受托方即可追究委托方之违约责任。
七、本委托书为不可撤销之委托,因本委托及要约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均同意:
1、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以简易程序予以仲裁裁决;( )
2、 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八、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为本要约委托书记载的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
为送达。委托方现住地址/有效通讯地为:
九、备注:
十、本要约委托自委托方签字时生效,其印刷体与手写体具有 同等效力。
委托方签署: 受托方:广州市
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51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等内容。 
 业务编号: NO:Y 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或【 】内打×,以示删除。 【 委托人: 身份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甲方”是( ) A. 建设...定金 3.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 G...  甲方 承诺在买方违约 3 日内支付定金的一半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本次物业买卖服务...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就上述条件与 客户成功签订《购房要约发出委托书》 ,并转付...  现委托受托 人向该物业出售方发出要约,其内容如下:...委托书时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作为委托人购买该...定金 四.若受托人在 年月 日前未与该物业出售方...  有确切 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d. 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合同; 题目 6 定金的金额不...  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d.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有购买意向,现买方委托中介方向该物业业主发出下述不可撤销的购买要 约: 1. ...则该物业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 另行出售该物业,而买方亦须向中介方支付上述要约...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28.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B) A:抵押 B:留置 C:质押 D:定金 3.监理...招股说明书 13.接受要约的承诺人要使发出的承诺不...奖金应当由(A )支付。 A.委托人 B.承包人 C....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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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要约和业主承诺书不一致,让你5。6万佣金打水漂
&& 这单交易虽是业主实收只有客人佣金,但却有让你羡慕不已的佣金收益5点佣―合计5.6万元。?:|&& 这单交易经过经纪千辛万苦的努力,成功到价过定了,胜利签约近在咫尺。
&& 可是……..当我们仰着幸福的笑脸翘首以盼之际,突然晴天霹雳----客人违约。?&& 你该怎么办?&& 没错,追讨违约方责任,你如果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一步步做的,那该恭喜你,但是如果你像他们一样,那你就只有赔钱受罚的份了!&&& && 且看以下案例吧:&&
&&& 日客户李小姐在东山区某分店一经纪的介绍下,看中一套单位(业主定价118万),随即下定一万同时签定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要约价格为113万,要约第二项:显示房产无抵押;第四项:约定4月19日补足定金余款一万元,最迟4月20日按要约签妥《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项:受托方违约须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五万六千元;备注:空白。&& 这时,你发现有什么问题么?手持此份要约书,经纪压力很大---不到价,整整差了5万元。努力了9天,业主依然坚持118万的价格,于是经纪使出了“惊人”一招--让佣补差。价格自认已经解决,在决定邀业主签署《承诺书》前,经纪不忘查册落实该单位的产权,发现此单位是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和定金要约不一致,经纪致电客户告知此情况,得到客户口头应允“没所谓,那就做转按咯”日业主应邀签署了《承诺书》房产显示有抵押,违约同样支付5.6万元,备注中写到(原文):在本次交易中,业主售价为人民币118万元,而买方须支付业主115万元整,余下人民币3万元,有经纪方支付给业主(以下空白)
此后几天客人依然被告知价格是115万,最后客人决定退定,经纪则[green]再次退步让佣,也就是说,118万的买卖单公司收益最后是6千元?得知到价客户非常高兴,前往分店准备签约,当看到那一纸《承诺书》时却马上掉头就走。不签了。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 日,总公司接到客户李小姐的投诉,正式投诉该经纪涉嫌吃差价、隐瞒房产实际情况以欺骗形式诱导客户签约、超标收佣,要求退回定金一万元,取消委托书。
我们可以认定客户违约么?答案是:不可以第一:定金要约与承诺书,在价格和产权项均明显不一致。第二:客户没有签署《代理费承诺书》(1)经纪解释:价格我方愿意补齐差价,我们牺牲了很多努力了很多……..客户不接受你这番“好意”认为我方在其准备退定时才说可以再补差价,是在双方拉价涉嫌吃差价。价格上要约和承诺必须保持一致,经纪可以在和业主签订一份和要约价格一致的承诺书后,再另外签署一份保证函表示可以补齐差价,而不可以在承诺书中备注。(2)经纪解释:产权问题查册后有立刻告知客人,他表示接受。客户不承认口头承诺。书面证据呢?(3)经纪解释:佣金已经和客人谈好了,业主实收价,客人负担5点佣金5.6万元若客户不承认口头承诺,你用什么去补齐差价?备注上只是注明由经纪方负责差价。
&& 经公司裁定责任方在我方经纪,操作上出现明显过失,客人要求退定1万元,业主只愿退回5000元,剩余的5000元由公司先为垫付,再按照店长问责制,由当事经纪及主管所在区域的总监、区长共同承担。在此案件中,由于当事经纪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明显低级错误,使公司名誉受损,利益受损,经纪将受到公告记过处分,也希望其他经纪人员以此为鉴。
尽管你委屈,尽管你不服…
但你必须接受处罚..
因为--你没有遵守规则!
&&& 这时,你应该发现有什么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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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 Hai Jing Rong Xin X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4给了定金就套牢 房产中介不能说的10个秘密
来源:《理财周刊》
第1页:了解秘密轻松应对
第2页:壹 产介绍避重就轻
第3页:贰 装修房屋另有隐情
第4页:叁 看房次序暗藏玄机
第5页:肆 “到手价”买家要当心
第6页:伍 低价房源多为“钓鱼”
第7页:陆 挑刺房客部分是“托”
第8页:柒 业务员都会“攻心术”
第9页:捌 “吃差价”是惯用伎俩
第10页:玖 定金套牢买卖双方
第11页:拾 中介合同陷阱何其多
第12页:还有哪些陷阱要提防
  壹 产介绍避重就轻
  “什么叫满嘴跑火车,跟房产中介接触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他们说的话就是如此。”跟房产中介打了一个多月的交道之后,周先生深有感触地说。
  考虑到日后要把小孩子送到好一点的学校就读,周先生打算先买好房子,以便及早把户口迁过去。选好学校之后,紧接着就把自己的需求告诉了附近的中介,让他们帮忙找一套合适的房子。
  很快就有中介来电称,已经找到合适他的房源。对方表示,旁边就是市场,非常繁华。看房时,中介还煞有介事地带着他在四周转了一圈,附近学校、公园、超市等等一应俱全,的确如中介所说,是个成熟的生活社区。然而入住之后周先生却发现,靠近市场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美好,每到夜市开张,高分贝的喧闹声便会让周先生心神不宁,呛人的烟气四处飘散让他根本没法开窗透气。而这些,看房的时候中介只字未提。
  住在这样的房子里面,周先生心里有些窝火。凑巧有一天,中介又打电话过来了,只听他带着十分愧疚的语气表示,上次推荐的房子确实不怎么样,不过现在找到了一套真正符合他心意的房子,问周先生愿不愿意把房子卖了再买一套。听到这话,周先生哭笑不得。
  房产中介在介绍时,一般只会“捡好听的说”。总结中介的做法,主要不外乎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报喜不报忧,即把一些不好的信息故意隐瞒不说,而买家听到的都是优点。比如南京近日就曾有购房者把中介告上法庭,原因是自己所购的婚房内发生过凶杀案,而中介却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其实这种方式为房产中介所广泛使用。
  第二种就是有意识忽略缺点,却把优点无限放大。有朋友告诉记者,自己在买房的时候就曾碰到过类似的情形,中介当时介绍说,他所看重的地方,日后肯定会通地铁。这位中介说得虽然没错,但利好兑现的时候,却距离买房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之久。强调优点并将其放大,主要是为了让买家只看到优点,而忽略缺点。
  更有甚者,房产中介甚至会换种说法,把缺点说成优点。比如上述案例中,明明朝向为西面,但中介却说成“可以欣赏落日余晖”。再比如把靠近喧闹的高架说成交通便利,把地处偏僻区域说成远离喧嚣,把价格贵的说成物有所值,等等。通过这种变通的说法,让缺点变得不那么让人无法接受。
  房产中介的主要职能为居间,其只有在撮合成交之后才能取得报酬,因此他们其实还要做一份重要的工作,就是努力把房源推销出去。而作为一般的购房者,有谁愿意购买一套存在瑕疵的住房呢?为了增加成功的概率,中介便不会主动暴露房子的缺陷,除非是购房者自己看出来,这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房屋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中介应该有所了解,并如实告知,让购房者自己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陈彦娇)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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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闵旭伟与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363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闵旭伟与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363一审民事判决书
增城市人民法院&&&&&&&& &&&&浏览:11次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
原告:闵旭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叶春燕,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衍志。
委托代理人:魏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旭伟诉被告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旭伟的委托代理人叶春燕、被告悦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旭伟诉称:日,闵旭伟及妻子王晶到悦家公司了解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二手房屋情况时,悦家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第6栋506房时声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楼龄自2001年算起。且闵旭伟在当日多次要求悦家公司工作人员出示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但是悦家公司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提供,而是一味催促闵旭伟签订其所提供的文件。基于相信悦家公司工作人员关于该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和前述楼龄的错误陈述,闵旭伟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并支付20000元诚意金。后闵旭伟怀疑该楼的楼龄及建筑面积与悦家公司介绍的情况不符,想向悦家公司了解清楚,但是悦家公司工作人员拒绝进一步透漏信息并不断催促闵旭伟过来签约。后闵旭伟迫于无奈向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册后方知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8.28平方米,闵旭伟通过微信、电话、面谈方式求证后,悦家公司工作人员才承认该房屋楼龄应从1998年算起。为此,闵旭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闵旭伟与悦家公司签订的《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二、悦家公司返还闵旭伟已支付款项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悦家公司返还前述款项之日止);三、悦家公司赔偿闵旭伟其他经济损失8000元;四、确认双方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第八条为无效条款;五、本案诉讼费由悦家公司负担。
被告悦家公司辩称:闵旭伟就悦家公司将建筑面积为78.28平方米的房屋按照84平方米与闵旭伟签署《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而起诉悦家公司违约,但涉案房屋的真实面积是84.76平方米,悦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法院驳回闵旭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载明“权属人王某乙;地址增城市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六幢506房。建筑面积柒拾捌点贰捌平方米,其中住宅柒拾捌点贰捌平方米。使用期限日至日止。附记另梯间分摊面积6.48平方米,附实勘图:套间面积78.28㎡、梯间分摊面积6.48㎡。计价面积84.76㎡。”。
日,闵旭伟(委托人)与悦家公司(受委托人)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载明“……受托事项:经受托人介绍及协助,委托人查看过座落在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新怡苑6栋506房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并有购买上述物业的意向。现特委托受托人向上述物业的所有权人即卖方发出要约,委托内容如下:一、委托人确认以下列要约为准发出要约:1、建筑面积84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2、总楼价柒拾伍万元。3、交楼情况附家私家电。4、交易税费买方支付。5、付款方式:按揭付款。6、交楼时间卖方收齐楼款当天。二、委托人自愿按套购买上述物业,并知悉该物业已办理抵押登记,委托人同意在签订本委托书时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作为委托人的购房定金交受托人保管,受托人须严格依照上述要约条件尽力促成买卖。若受托人在日前未能与卖方就以上要约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卖方承诺,代保管的上述购房定金应无息退还委托人。三、一旦卖方同意上述价款或低于这个金额及上述第一条规定之各项要约条件并签署承诺,委托人即确认买卖成交。卖方承诺到达受托人即视为到达委托人。委托人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受托人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即可将上述购房定金转交卖方。四、根据房地产交易惯例,委托人须于日补足定金余款人民币叁万元正,最迟应于日按上述要约条件到受托人处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逾期均属违约。委托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另行出售上述物业……六、受托人应根据所了解的物业情况对委托人作出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但卖方对受托人隐瞒情况的除外)。在成功促成买卖后,受托人将协助委托人及卖方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交易过户。七、受托人就上述条件取得卖方承诺后,委托人不依本要约履行或不再购买本物业的,则委托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要约楼价百分之四之金额作为违约金。八、本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十二、备注:商业贷款¥520000元。……4、此房的房产证已满二年,产权人保证房子无质量问题。”。
日,悦家公司出具《收据》给闵旭伟收执,载明“今收到闵旭伟购买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新怡苑6栋506房诚意金共贰万元。”。
日,王某乙出具《承诺书》给悦家公司收执,载明“……本人王志平是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六幢506房物业的合法产权人,……一、本人收悉并确认买方要约本人承诺内容如下:1、建筑面积84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2、总楼价柒拾伍万元。3、交楼情况附家私家电。4、交易税费买方支付。5、收款方式按揭付款。6、交楼时间本人收齐所有楼款当天。二、为使本次交易顺利进行,本人须于日前到贵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应当于日签买方按揭贷款合同时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根据国家《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人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三、如本人在签署本承诺书后不出售该物业予买方或不履行本承诺书约定,本人须向贵公司支付上述楼价的百分之四作为违约金。……四、如本人收取或贵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后,买方无故毁约不买的,则本人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同时鉴于贵公司已为本人提供之服务,本人同意支付贵公司等额于50%定金的代理费。……六、本承诺书生效并到达贵公司时即视为已送达买方,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十、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其印刷体与手写体具有同等效力。……十二、附件……3、本人与共有人知悉买方使用按揭贷款购买此房,本人收到闵旭伟购房定金贰万元整。”,同日,王某乙出具《收款收据》给悦家公司收执,载明“兹收到闵旭伟购买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新怡苑6栋506房定金共贰万元。”。
另查明,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日出具的《增城市房地产权查册表》,载明“房屋座落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六幢506房。建筑面积78.28平方米。套内面积0”,为核实上述房屋的面积情况,本院向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增国房复[号《增城区国土房管局关于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六幢506房面积情况的复函》,载明“……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六幢506房的建筑面积为84.76平方米,其中梯间分摊面积为6.48平方米”。
日,王某乙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载明“一、王志平在日与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Z/ND2010090的《承诺书》;二、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知道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6幢506房出售给闵旭伟,本人也同意将房子出售给闵旭伟。三、本人已收到闵旭伟通过广州市悦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转交的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四、李某是本人配偶,……李某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闵旭伟。”。
审理中:一、闵旭伟与悦家公司共同确认如下事实,闵旭伟没有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二、闵旭伟陈述如下事实,1、闵旭伟认为悦家公司在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时欺诈闵旭伟,因此主张撤销与悦家公司签订的《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2、闵旭伟支付的20000元是诚意金,并非定金性质,因为在悦家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是诚意金;3、悦家公司并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给闵旭伟查阅;4、《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虽然约定涉案房屋的具体面积以房产证记载为准,但是闵旭伟认为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与悦家公司陈述涉案房屋面积为84平方米应当一致;5、虽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每平米的价格,但是约定涉案房屋的总价为75万元,面积为84平方米,因此每平方米为8928元,这才是双方成交的基础;6、不论涉案房屋的面积多少,房价款应当以8500元/平方米基础上计算价格;7、闵旭伟认为自己的损失即是因处理上述事情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三、悦家公司陈述如下事实,1、其在签订该合同前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出示给闵旭伟,并解释了涉案房屋的真实面积为84.76平方米,因为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不可能为0,是房产证出证时登记错误;2、涉案房屋是以套出售计价为7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以每平方的价格作为成交的基础;3、闵旭伟支付的20000元是定金并非是诚意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悦家公司是否在与闵旭伟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及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如悦家公司在出售涉案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则闵旭伟有权向本院申请撤销《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中“委托人查看过座落在增城区新塘镇新康花园新怡苑6栋506房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1、建筑面积84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证》记载为准。2、总楼价柒拾伍万元”的约定,可知闵旭伟在签订上述合同前已经现场查看过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的情况已然知晓,现闵旭伟依据《增城市房地产权查册表》中“房屋座落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第六幢506房,建筑面积78.28平方米,套内面积0”的记载主张涉案房屋的面积与《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约定的面积不符,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中已经约定涉案房屋面积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而原增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附实勘图:套间面积78.28㎡、梯间分摊面积6.48㎡,计价面积84.76㎡。”的记载可知,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即为84.76平方米。同时结合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复函,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亦为84.76平方米,佐证了房产证所记载面积的正确性。故悦家公司并未对涉案房屋的面积作出虚假陈述。至于闵旭伟认为悦家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使用年限作出虚假陈述的主张,闵旭伟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亦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使用年限。综上,闵旭伟的主张悦家公司存在欺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闵旭伟要求撤销《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闵旭伟认为《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第八条为无效条款的主张,经审查,上述条款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闵旭伟认为已交纳的20000元为诚意金而非定金,因双方并没有对上述20000元性质协议变更,故本院对闵旭伟上述主张亦不予采纳。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王某乙已于日依据《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载明的要约内容作出一致的承诺,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给闵旭伟并收取闵旭伟20000元定金,故依据《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第三条“一旦卖方同意上述价款或低于这个金额及上述第一条规定之各项要约条件并签署承诺,委托人即确认买卖成交。卖方承诺到达受托人即视为到达委托人。委托人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受托人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即可将上述购房定金转交卖方”的约定,悦家公司作为闵旭伟的受托人,将20000元定金支付给王某乙并未违反上述约定,故闵旭伟要求悦家公司退还20000元定金、赔偿利息及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闵旭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闵旭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
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阮柳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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