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中关于税负及开票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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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增值税风险管理
作者:中汇(宁波)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雷鸣
&&&&&& 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渐次推进,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已经纳入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基于公司管理层纳税意识薄弱、财务人员自身专业知识更新滞后及内部控制欠健全等局限,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涉税风险陡然增加,而部分纳税人却浑然不觉。在税收征管信息化背景下,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税务稽查通过各类信息数据系统,结合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等书面资料查补税款案例屡见不鲜。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从业务性质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结合合同法、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梳理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中涉及的增值税管理,以期给纳税人及税收征管一些参考和借鉴。
&&&&&& 一、案例背景
&&&&&& 为方便后续分析说明,试举一例。基本情况如下:
&&&&&& A公司系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业从事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说明:
&&&&&& 1、与委托方一般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销售或者提供和技术服务相配套的设备、辅助材料及其后续安装调试;提供特定项目的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同时,设备、辅助材料的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20%至30%左右。
&&&&&& 2、与委托方一般约定的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未区分设备、辅助材料及软件技术开发服务价款;分期付款。
&&&&&& 纳税人常规处理:
&&&&&& 1、按营改增应税范围&信息技术服务&,根据合同总金额,适用6%税率分期开具发票;
&&&&&& 2、根据委托方的实际口令及款项到位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会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与实际开票收入额差异较大。
&&&&&& 涉税风险问题(增值税角度):
&&&&&& 1、从签订的技术服务内容看,A公司的经营业务中设备、辅助材料的价款是否与&软件技术开发&混合按适用税率6%征收?
&&&&&& 2、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A公司是否遵从了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经营业务定性分析:混业经营
&&&&&& A公司的经营业务,既有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A公司的经营业务,好像与此规定相符,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的软件技术开发服务金额占总合同比例超过50%。但是,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言及的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服务和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而本案例中的经营业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后的应税服务范围,要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的经营业务与细则&混合销售&的规定有差异。
&&&&&& 那么,此笔经营业务应该如何合理定性呢?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我们不难发现,A公司的经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与技术服务项目相关的设备、辅助材料)、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大类下的软件技术开发),应当分别核算适用17%及6%税率的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有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发票、收讫销售款项、合同
&&&&&&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中提供的相关信息,A公司要规范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必须对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等有所了解,同时准确把握营改增试点后,相关经营业务的收入确认,才能更好地结合合同合规纳税。
&&&&&& 从理论上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都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三者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但是,考虑到会计准则与税法或税收暂行条例的收入确认客观上存在一定滞后性和不易操作等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是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 首先,会计准则方面,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及第十条分别对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有具体要求。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应该同时满足5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是强调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5]24号)结合国际会计准则IAS第15号的发布,对收入的确认修改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不论是现行的还是拟修改的收入准则,对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未改变。
&&&&&&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表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要考虑发票开具、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三个关键环节。特别要注意:1.&收讫销售款项&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遵循&孰先原则&。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不是指取得&发票&。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不是索取应税行为收入款项的凭据。具体而言,如果是&收讫销售款项&,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而不包含提供应税服务前预收款项。试举例说明,某项目合同(特殊合同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除外)签订之日起7日内,如果A公司没有针对项目提供任何应税服务,即便是收到款项,也不能表明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又举例说明,某项目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又未先行开具发票,则此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应税服务提供完毕的日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款什么时候纳税
没收到款什么时候纳税
应税服务提供前(预收账款):按照会计规范,除特殊情况外,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到完成前收到款:以收到款的当天为准。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小类3&&&&&&&&
应税服务完成以后收到款:以收到款的当天为准。
注:如提供应税服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四、改善合同管理建议
&&&&&& 合同管理研究具有实务意义。《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主要条款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决定经济交易的具体税负;合同签订不当容易诱发税务风险;合同文本亦属于税收具体执法中的重要证据。
&&&&&& 具体到本案例中技术服务合同而言,事先预防,适当优化,可以避免和防范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产生:
&&&&&& 1、合同内容方面,按照&混业经营&的税收规定,在合同正文中对合同标的进行细化,如有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力求描述准确、明白。具体到本案例,可以把设备、辅助材料价款,软件技术开发价款分别明确,同时在附件中依据内容分别明确列示。
&&&&&& 2、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方面,应该明确双方约定价款是否含增值税在内,方便后续开票及税款的计算。
&&&&&& 3、合同的付款方式方面,重视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项目完工进度预测、对方款项支付等综合因素,确定较有利的付款方式。同时,关注年度实际开票收入额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额差异原因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某些项目已经完工、已经收款而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 另外,合同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也存在涉税隐患。良好的内部控制流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精准到位的税收政策理解,都将有效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也将便捷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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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涉税管理与节税安排发票控制 主讲:焉梅 引子:纳税风险管理-----
------修理与安装合同争议与税负分析及发票争议
一念之差的损失:修理还是安装 一字之别争议:净 一劳永逸方法:纳税风险管理与控制(合同与发票) 如果:能在合同履行付汇前 1、进行不同交易税负(安装,修理)测算 2、如果能对合同条款进行涉税审核与会签 3、能对于合同税负履行中的细节问题,发票把控进行认证了解论证 4、如果能在遭遇争议时不靠一己之力,找到专业的外脑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与发票风险防范 思路:前置
1、事前:税负测算 2、事中:合同条款审核,税负条款设计 3、事后:发票控制 经济合同涉税审核与发票控制 市场经济 契约经济 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种新型合同,是法人 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 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是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的当事人纳税义务负担的约定与明确。
合同种类:12大有名合同 1、投资合同 2、借款合同 3、房屋土地买卖合同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劳动合同 8、劳务合同 9、技术合同 10、加工承揽修理修配合同 11、购销合同 12、运输合同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的具体 内容,它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所 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合同条款是合同的 核心,没有条款就不成其为合同。 购销合同
就是供方将其销售的产品,交付给需方所有或者经营管理,需方接受此项产品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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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
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偷逃国家税收的嫌疑。其手段随
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
作者参考。。& &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
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
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
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企业会计应严格遵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依照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和硬水处理。
注:对以上规定和要求以下不再赘述
企业发出商品会计处理过程,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销
项税额:税务处理应依照&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而不应按照&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
&原材料转让&不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属于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范畴,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
&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八条规定:&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国税函【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五)…………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
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
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制造大型设备&,一般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收
入和合同成本。而&质保金&则是企业与购货方合同约定由购货方在一定期间扣留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对此款项供货
企业应予确认销售收入,作为应收款项作为债权按期收回。如在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修理或赔偿再按规定在发生当
期按照税法规定作为折让开具红票冲减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后,增加银行存款冲
减财务费用。
&增值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
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
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
辆牌照费。&
根据&增值税条例&和&增值税细则&上述规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缴销项税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
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经销企业货物
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票上可以填写&修理修配。
国税函发[号文件虽已明确废止,但对所述经销企业收到的&三包收入&似仍应参照确认为&销售收入&或&营
业收入&后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 已利用过的包装
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
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企业销售废品、边角料不论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是计入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或其他
支出均是违纪支出),其性质均属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范畴,所以均应依据税务相关规定计缴增值税。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
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国税总局国税发[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
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
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
,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国税总局国税发[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
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
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经销单位从供货企业收到的不同形式费用或返还实物或现金应根据不同的形式,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
处理,既不应作为单位的帐外金库使用,更不能违背税法的相关规定&逃避&应纳的税费。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
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
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
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企业发生的&用红票冲减收入&的款项(所述事项已经不是折让收入的性质),会计处理一般应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购
货单位(减记应收款项或汇寄该单位),不应以&回扣&形式直接向购货员支付。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
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
,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
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
企业(特别是使用特殊包装物较多企业)对&包装物押金&应定期清理(至少每年年末),包装物不能及时退回应将
押金确认为收入计缴增值税。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增值税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
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
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
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
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应严格按照上述&增值税细则&的规定执行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应缴
纳的营业税,不能有任意随意性。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
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
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四、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
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
值为销售额。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
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
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
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
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按照上述税务文件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计算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期间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事项,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不应随意人
为&调节计算&期间的收入、支出和收益。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
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
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细则&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或对外捐
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均应计缴增值税及相关消费税等税费。
(十五)母公司,下挂 *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
,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所谓&母公司&应是指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能够控制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核算计算盈亏的经济实体
,一般应具有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不是非法人实体的&分公司&。
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
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增值税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
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
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
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企业之间虚开发票直接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
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规
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
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
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丢失,可参照上述答复进行处理,但不应重复开具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额方面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细则&对企业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范围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
&增值税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
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代扣代缴税金&,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上交,否则要被加收滞纳金。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
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应设置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反映后,结转应交税金科目的相
年终通过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应交所得税的数额,对应调整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处理反映。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其中: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
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
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
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
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
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
)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
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
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福利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政策,真实合理的进行核算,按时申报,不应将&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的部分纳
入申请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福利企业外购材料或接受劳务,依法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算企业
应交增值税数额。(同时也避免原售货单位的漏计应交增值税)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 && && && && && && &
&购进货物使用白条&不仅违反会计核算应取得合法外来凭证要求,同时也无法证明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
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计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双方签订承包
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
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
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和利润为基础。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如发包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应缴纳营业税;如承包人未单独办理税
务登记,则收取的承包费不需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法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见上条&所得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支付上缴管理费用。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
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
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
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款中所列&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应属于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长期待摊费用的范畴,应按规定
进行年限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多计提应付工资&是违反了上述&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同时又将其&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显然是属于减少了应纳
所得额,也违反了财经纪律,无偿将企业的资产无偿给予了其他单位。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一般情况下,&统筹金&是指由企业按照法定比例应向有关部门上交的&五险一金&,企业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后,应当
及时缴纳,不得&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般来讲,企业购买&土地&,应为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
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
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上述规定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款内所谈&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权规定取得
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机型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
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
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属于上述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内容,应计入盘盈当期的应纳税所得收入。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结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是,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一般情况下,除由供电机构供电可以直接取得发票外,如由其他单位转供可由该单位开具凭证分割单或该单位的转
(四十六)购买******入帐。
点评:不详本款所指事项。
(四十七)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纳税义务支出,企业不得为个人支付。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
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
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等,业务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开具专业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拒绝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支付。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合理、
数据准确完整。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
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按确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属于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行为。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
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
点评:&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应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第25号公告颁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
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
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企业&流动资产的损失&属于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范围,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并作为损失计入&营业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
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
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属于上述的&其他收入&内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评点: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和数额已有明确的数额,并
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有意识的将其列入其他项目中支出,则属于偷税的行为。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国税总局国税发[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
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
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根据《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加计扣除。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民政部民发〔号《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必须经过年
检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经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按照项规定,学会计论坛必须调整&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和相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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