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拒不评估该怎么办

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 法院直接裁判是否违规?
来源:中国吉林网 作者: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件,在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竟然做出判决结果,这种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涉嫌越粗代庖枉法裁判?而且房山区法院还存在涉嫌滥用职权准许集达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甚至判决结果还超越了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剥夺当事人答辩权利等多项违法行为。然而一中院却对此视而不见!
“我和集达公司(北京集达房地产公司)没有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而北京房山法院竟然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并且判我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也不纠正房山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刘正才说。他于日与北京温庄子村委会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4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并经房山区第一公证处公证。刘正才其在所租土地之上建造房屋,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也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承租人,后因集达公司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集达公司作为拆迁人,对包括他在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工作。刘正才与集达公司多次协商,但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没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于是集达公司就向房山法院提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之诉,把刘正才告上了法庭。
房山法院做出(2011)房民初字第0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正才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温庄子村大宁山庄内刘正才建造的院落及相关地上物清除,将土地交付给原告(集达公司)使用。”刘正才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82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不应该受理集达公司的诉求。”刘正才代理律师说。
此外,其代理律师还认为,他与集达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由拆迁引起的拆迁补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即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裁决。因此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正才说,“原审法院在双方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将该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后仍然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方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强拆。由于北京市政府明确规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拆迁流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基本相同,都是要经过评估、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
对此问题,房山法院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没有给出任何说明和回复。
据悉,房山区建委曾就集达公司申请裁决事项做出答复,即《京房建裁受字(2011)第02号通知》单,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拆迁双方不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在此情形下,裁决机关不予受理存在一种可能,申请裁决的条件不具备。”该案代理律师说。“如果法院认为能够不经过裁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所有涉及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直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一律申请法院拆除。这显然违背了拆迁中的基本常识。因此两级法院没有审查裁决机关不予审理的实质原因,就以此认定本案由法院管辖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就此问题著名的房地产拆迁纠纷资深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李建勋律师表示:“我不对谁是谁非做任何评论,我可以就这方面的律师问题谈点我自己的看法。”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根据规定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不能代替裁决部门进行裁决,如果裁决部门不裁决,拆迁和被拆迁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裁决部门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拆迁方申请裁决时不符合《裁决规程》规定的条件另当别论。比如说,没有房屋评估报告等必备要件时,裁决部门一般要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经通知后仍然未补证齐全的,裁决机关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符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时的兜底条款,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李建勋补充说。
偷换概念还是真的侵权
法院虽没有回复,但从判决书中,还是找到了一些他们做如此判决的依据,判决书载明“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可以看出,原告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已与在该土地上建有地上物的被告达成了相关协议,即对被告地上物进行评估、由原告按评估价值给付被告地上物折价款、被告腾退土地的主要内容。被告拒不履行腾退义务,构成侵权……”
“该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正才律师如是认为。其理由如下:他与集达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是评估委托合同,并不是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委托评估合同主要内容是对刘正才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而刘正才并不因该合同中同意评估就负有腾房的义务。即使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合同,也需要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给付给被拆迁人之后,才有腾退义务,更何况本案中双方达成的仅仅是委托评估合同。
“从双方所负的权利义务角度来看,我既无侵权行为,也未造成损害结果,那么我如何构成侵权?”刘正才说。
其次,2003年至2007年之间,刘正才与集达公司曾多次就评估问题进行过协商,因双方对评估方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最终做出评估报告。2003年,集达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2005年4月,刘正才与集达公司达成《评估委托合同》,后因集达公司不同意刘正才与评估公司共同核对的预算结果,评估公司未作出评估报告;2007年4月,刘正才与北京市房山区温庄子村经济联合社达成《评估委托合同》,后因集达公司举报我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评估公司遂中止评估进行,最终该评估也未实际履行。刘正才说,“这一点我们有最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退一步说,即使履行评估合同,也是由于集达公司违约没有达成评估结果,谈何我不履行评估合同?”
再次,2005年和2007年两份《评估委托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协议三方就刘正才房产及地上物评估事宜的约定,并没有提到评估金额就是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补助等损失,评估结果只是下一步协商拆迁补偿金额的参考依据。“众所周知,所有拆迁项目开始后,拆迁范围内房屋均需评估,做出评估报告之后,再进行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做出评估报告之后,没有经过裁决程序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强拆房屋,岂非强盗逻辑?”刘正才对此表示愤慨。
一审法院认为,“评估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被告拒不履行,构成侵权”。
“这个说法是严重错误的。”刘正才代理律师称。“依《合同法》规定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仅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对救济方式的选择,但也不意味着违约一方的行为性质可以是违约也可以是侵权,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纠纷和物权纠纷的区别,认为不履行评估合同就构成侵权是严重违反法理和逻辑的。何况,二次评估未完并不是我造成的。”
同样,刘正才也认为,一审法院多处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该事实。
比如:一审判决认定:“评估结果,也将作为甲方补偿乙方的依据”;二审判决认定“根据集达公司与刘正才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双方对地上物的价值达成了协议,”都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委托评估合同中并没有该内容,双方对地上物价值也未达成一致。
对此李建勋律师认为,“评估合同显然不能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滥用职权还是情有可原
刘正才代理律师还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存在滥用职权准许集达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判决超越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剥夺他的答辩权利等多项违法行为,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视而不见。
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出: 日起诉案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解除被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刘正才拆除其违法建筑、腾出土地、诉讼费被告承担。然而, 日,集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位于房山长阳镇温庄子村的房产及地上物的价值、判令被告腾出上述房屋及土地、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 日,集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为解除被告刘正才与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之后又将该诉讼请求撤销。最后一次,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排除妨碍纠纷。蹊跷的是,最后一次变更诉讼请求没有通知我,在后面的两次庭审中也没有进行答辩,房屋就被先予执行了,难道法院伪造了法律文书吗?!!
“集达公司几次三番无正当理由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刘正才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该规定,起诉不仅要有诉讼请求还要有与之相对的事实理由,而当事人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应与先前提出的民事关系或民事行为有关联。本案中,集达公司几次变更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关系先后有租赁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以及物权保护纠纷,不仅所诉的法律关系前后性质不一,且无直接关联,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基于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对法律本旨的解读,法院应依职权不予准许。而一审法院却准予其随意更改,并滥用法院职权任意变更案由,是明显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
刘正才还提出,一审法院最后以排除妨碍纠纷为案由,以《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为法律依据,认为我侵害了集达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二审法院仍然没有予以纠正。
“我对原集体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集达公司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我的权益并没有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随之解除,而是由使用权转化为征地求偿权。基于此,其一,我权利在先;其二,不存在先权利与后权利相冲突,甚至是先权利侵害后权利的情形。集达公司可以要求区政府交给自己净地,但是没有理由要求地上物的使用权人腾退土地。集达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上也明确说明征地范围内的地上物补偿,集达公司另行解决。总之,我并没有侵害集达公司的权利,一二审法院依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判断我构成侵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刘正才说。
在租赁合同解除一项上,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土地已交付集达公司使用,我与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事实上已经解除。
“以上说法均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超出了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正才表示:首先他和村委会的租赁关系是否存在,不是本案集达公司诉请的范围,也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原则,原审法院也无权去判断他们双方的租赁关系情况。其次,不交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再次,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不同,前者首先取决于合同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经合同当事人提起,法院才有权利解除合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变更之诉,而原审法院以合同事实上已解除为由,运用司法职权对此进行确认,显然超出了集达公司的诉求。“一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我与村委会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实际上是为了得出我构成对集达公司侵权的逻辑前提,从而认定需要排除我的妨害,而这样的推理方式与推理过程无疑是荒谬和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刘正才的反映问题,法院既没有做何解释,也未作任何回复。
拆迁达不成协议应由仲裁机构裁决
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经常达不成协议,是拆迁安置补偿是一个带有普性的老大难问题,著名的房地产拆迁纠纷资深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李建勋律师就房屋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达不成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如何解决,裁决机关不裁决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等问题给予了解析。
李建勋认为:针对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北京市政府明确规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拆迁流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基本相同,都是要经过评估、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这相对其他省份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基本上都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个进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拆迁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只能是由政府行政部门裁决机关进行裁决,裁决后,双方仍然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有不服裁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法院的执行。而且如果裁决机关不裁决,在裁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合法的情况下,裁决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以裁决机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前提条件是裁决申请人要向裁决机关提符合裁决的必备要件。实践中很少有裁决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因为裁决是推动拆迁的一种很有力度的法律手段。
此外李建勋律师还表示:如拆迁方没有向裁决机构提供评估报告,裁决机关会以材料不全要求提供材料,拆迁人拒绝提供的,裁决机关有权裁定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而且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如果被拆迁方对评估报告项目不认可,可以再次请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不存在导致评估报告流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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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案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一、案情简介:
2003年7月,乌兰察布市的徐先生购得了新区广场南侧的一块土地,随后在该块土地上建了一栋五层楼房,用于商业出租,通过收取租费来维持生活。到了2011年,该市下辖的集宁区政府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决定对包括徐先生的房屋在内的广场附近的土地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双方经过数次谈判,都没有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这时集宁区政府便请来了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让它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这份报告,集宁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徐先生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便要拆除徐先生的房屋。徐先生不服该决定,向乌兰察布市提起复议,但市复议机关维持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像一把利剑悬在徐先生的头顶,必须早日把它打掉。因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旦做出,被拆迁方拒不搬迁,又没有诉讼的话,征收部门就有权强制拆除。
二、胜诉背后的失望:
有鉴于此,徐先生紧急委托当地的律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的诉讼理由有:1、被告的房屋征收程序违法,如缺少补偿方案更谈不上对外公布,在选择房地产价格机构上没有与当事人协商,缺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被告对房屋价格评估时,程序和实体都违法,如缺乏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和价格评估机构都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机构也没有出具初步的分户评估报告,也就无法使原告收到这份报告,剥夺了原告的复核权。3、既然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有问题,那么以此为依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然不当。
一审律师步步为营,通过对房屋征收过程的瑕疵和缺陷一一挑出,使得看上去很好的征收,变得千疮百孔,四处有漏洞。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在明确的事实面前,法庭采纳了原告的起诉意见,判定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价值显失公正且程序违法,撤销以该报告为依据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庭重新判定了一个新的赔偿数额,比原数额有所提高。
案件到此为止,表面上看徐先生已经取得了胜利,诉求得到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书被依法撤销。但法院给出的新的赔偿数额又让徐先生感到苦恼,双方之所以走上法庭,就是因为徐先生对赔偿数额较低感到不满,新的赔偿数额虽然有所提高,但仍未达到徐先生的预期。从内心来说,这栋用来出租的五层楼房是徐先生的生计来源,如果可以不拆将是更好的结局。一审虽然胜诉,然&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先生开始了二审的上诉。
三、百尺竿头,更近一步
在二审的准备过程中,徐先生舍弃了原先的律师,重新聘请由赵健律师、黄爱华律师和程波律师组成的赵健律师团代理此案。在今年3月份,二审正式拉开了序幕。针对原审判决赔偿数额相对较低的情况,律师们没有从正面发动进攻,而是兵出多路,从多个发面向原判决发起进攻,最后会师在一个目标点上: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这多路出击中,律师们的安排有主有次,如果说&原审法院无权作出有关赔偿数额的判决&这条给予了原审判决第二项致命一击的话,其他三条则像互配合,把对手打的溃不成军。其余三条是原审程序违法,遗漏相关利害关系人,原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和剥夺上诉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数条上诉理由条理清晰,环环相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已是亮如明灯。面对上诉律师犀利的进攻,被告的答辩显得只有招架之功,而且这招架显得软弱。事实胜于雄辩,在律师团的据理争辩下,整个庭审呈现一边倒的趋势。2013年5月,二审正式结束,最后法庭在判决书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撤销行政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数额的决定,并进一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判决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到此,尘埃落定,回首二审,我方律师跳出有关赔偿数额的思维限定,从整个案件的大局着眼,从多面对判决发动攻势,掩致命一击于多路之中,令对手防不胜防,这是保障我方胜利的关键。可以说,法院越权行使行政部门的职权,这个明显的违法事实注定了一审判决的失败,而律师们的斗智斗勇则保证了这个理想结果的实现。
点评:本案二审的关键点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所以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新的补偿数额是越权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明显不当。这也使得被拆迁人在撤销行政补偿决定后,又掉入新的苦恼。二审律师也正是以此为突破口,为二审的胜利打下基础。
作为律师,要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尽力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正是我们律师职责所在。纵前路有太多风雨,京平与你同在,为求得公平和正义,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永不停步。发布百科律师介绍:赵健律师,中国拆迁律师网创办者,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87085。赵健律师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法院和报社的工作经历使赵健律师对法律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赵健律师专业拆迁领域,成功主办过数百拆迁拆迁案件,对房地产拆迁理论有着深入透彻地研究,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法》立法意见,并以实战为主,利用娴熟法律技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赵健律师代理的案件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例如昌平李某因地铁建设项目强拆案、武汉杨友德土炮维权案、绵阳赵某空中楼阁案等得到了《中央电视台》、《新京报》、《新浪网》、《腾讯网》、《网易》、《经济观察报》等国内重要媒体予以关注报道,并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和点评。
1、浙江省杭州富阳市814人征地案件,成功通过诉讼协调为委托人获得了所征收土地的部分使用权;
2、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82人拆迁案件,为委托人成功提高拆迁补偿数额;
3、浙江杭州富阳市东大道改造40人拆迁案件,撤销了富阳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并在原来补偿基础上提高补偿数额巨大;
4、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开发区50人征地拆迁案件,提高拆迁补偿一倍以上,并开创法律维权推动地方政府修改泰州市4号令的维权先河;
5、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5人拆迁案件,成功保护了被拆迁人房产,提高补偿数额较大。
6、湖北省武汉市土炮维权杨友德征地案件,成功提高补偿3倍,并得到央视、新浪、半岛电视台等国内外重大媒体关注;
7、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3巴西华侨拆迁案件,提出对扬州市59号令合法性质疑,为当事人提高补偿近一倍;
8、江苏省泰兴市香港公民内地投资企业拆迁案件,提高补偿1倍;
9、河北省大厂县某企业拆迁案件,让荒废企业拿到了840万元的拆迁补偿;
10、浙江省杭州市杭州蓝天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拆迁案件,违法建筑获得数百万的成功案例;
11、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11人拆迁案件,成功撤销建设局裁决,提高补偿1倍以上;
12、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12人征地拆迁案件,提高征地补偿数额50%;
13、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12人征地案件,通过法律程序,省政府协调完美结案;
14、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12人拆迁案件,每户提高补偿近100万;
15、山西省大同市云冈镇石窟景点治理工程拆迁案,提高补偿1倍;
16、河北省承德避暑山庄景点治理工程拆迁案,为委托人多争取1套房产;
17、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6人拆迁案件,维权两月,提高补偿200万元;
18、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苏北第一高楼&拆迁案件,依法让当事人获得了住宅换商铺的维权先河;
19、江苏省苏州市开发区4人征地拆迁案件,偷拆后上访数年无人问津,依法保护了委托人利益,成功让委托人在偷拆后获得了合理补偿;
20、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公房租赁拆迁案件,确定了委托人公房租赁拆迁补偿的合法地位和拆迁补偿利益;
21、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周某刀具厂拆迁案件,利用法律查清土地违法事实,保住了委托方的企业;
22、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门某、刘某大兴服装厂影楼拆迁案件,省政府撤销市政府的决定,保住了被拆迁人房屋,提高补偿数倍;
23、浙江省杭州市陆某码头沙场征地拆迁案件,提高补偿80万元;
24、辽宁省锦州市葛某拆迁案件,提高补偿30万元;
25、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赵某5人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每户20万元;
26、辽宁省阜新市孙某拆迁案件,铁路征地,提高补偿近1倍;
27、吉林省长白山市大型养鸡场拆迁案件,撤销了裁决书和确定了不在拆迁范围;
28、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杨某等3人拆迁案件,确认了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
29、山东省威海乳山市孙某拆迁案件,确认了委托人不属于拆迁范围的事实,保住了委托人房产;
30、北京市大兴区刘某征地拆迁案件,确定不在拆迁范围的事实,多获得2套房产拆迁补偿利益;
31、四川绵阳市赵某空中楼阁拆迁维权案件,提高了拆迁补偿1.5倍,并得到央视、新浪等诸多媒体关注。...擅长领域:公司设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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